宋朝政治制度是怎樣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7日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的重現和大臣、外戚、女後、宗室、宦官的擅權,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以及防 御遼、夏等侵擾,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 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 度,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宋朝在宮城內設定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 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 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 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 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 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 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 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 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僕射 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元□時,設 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 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 韓□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 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設定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 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 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等。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 度支、戶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 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戶部和 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 並參預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 總領。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 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後,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 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 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臺,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 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臺官 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準 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 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 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 可諫正。臺、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 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臺、諫的合流。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 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 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製”和 “外製”,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 當顧問。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趙□ 時,設定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 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 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 制,審刑院併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戶、 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 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 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 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 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 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 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 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 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 級制***見府、州、軍、監***。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 分為十多道。宋太宗時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 的轄區,在州、縣之上***見兩宋路制***。宋神宗元豐八 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 各路皆置轉運使和 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官衙辦事。安撫使 司俗稱“帥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 一路的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等。轉運使司俗 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收,兼 管司法和民政等。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 的司法,兼管財政等。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 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 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併,增管茶鹽。 此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漕、倉、憲等 司總稱監司。監司號稱“外臺”,具有監察職能,權任 頗重。

  各州***府、軍、監***直屬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 官管理州郡事,稱“知某州軍州事”,表示全權管理本 州的軍、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並 經常調換。知州以外,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 裁處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行文與 知州聯署。其官屬有錄事、司戶、司法、司理等各曹參 軍。錄事參軍主管州衙庶務,糾察各曹稽違;司戶參軍 主管戶籍、賦役、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主管議法斷刑;司 理參軍主管審訊獄訟。此外,還有節度掌書記、判官、推 官等幕職官以及州學教授。

  各縣設知縣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設 判縣事,為一縣之長。後常以京、朝官領縣者稱知縣事, 以選人宰縣者為縣令。知縣或縣令主管一縣民政、司法、 財政,如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宋仁宗初,始置縣 丞,以選人充任。後以京、朝官充縣丞者,稱知縣丞。丞 為縣的副長官。主簿主管本縣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尉 的職位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主管閱習弓手,維持治 安,後命兼巡捉私茶、鹽、礬等。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見官、職、差 遣***。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組合而成官階,只 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 “寄祿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朝官***定為 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 定武官共五十二階。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即 “職事官”。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祕閣等的職銜,如大學士、 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階官員的清高的頭銜。官、職 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代還把文官按官階劃分為“幕職州縣官”、“京 官”和“升朝官”三大類。幕職州縣官又稱選人,是低 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兩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錄、 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階,宋徽宗時改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 七階。京官是比選人品級略高而不常參的低階文官的總 稱,其寄祿官共有承務郎到宣教郎等五階。宋神宗官制 改革,廢除京官之稱,改為“承務郎以上”。升朝官是 可以參加朝見、宴坐的中上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 通直郎到開府儀同三司等二十五階。選人經過考核和一 定員數舉主的推薦,達到一定考數***任職滿一年為一考***, 便能升為京朝官。選人升為京朝官稱為“改官”,是每 個官員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成使臣、 諸司使、橫班。另有節度使到刺史等,實際成為另一種 官階。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銜,如散階、封爵、 食邑、勳官和檢校官等,都已成為榮譽頭銜。爵有王、嗣 王、郡王到各縣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級。只要官資及 格,該封開國男以上者,即給予食邑二百戶以上達一萬 戶;又官資及格,給予食實封一百戶以上到一千戶。每 食實封一戶,每日計錢二十五文,隨月俸領取。勳官有 上柱國、柱國到雲騎尉、武騎尉共十二等。檢校官有太 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級。文臣任樞密使, 都帶檢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 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 職多不相稱。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責實,減少了官品 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級。

  朝廷對各級官員制訂了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敘 遷、蔭補等法。宋初廢除按歲月敘遷之制。宋太宗時,設審 官院和考課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職州縣官的考課事宜。宋 神宗官制改革,設吏部四選分掌文、武官的考課、差遣 等事。宋真宗趙恆時,還規定文臣***京朝官***任滿三年、 武臣四年***後改為五年***磨勘升轉本官階一次,幕職州 縣官在改為京朝官時也實行磨勘。此後,為減少冗員,不 斷加嚴磨勘條件,如延長磨勘年限、規定遷轉的止法、限 止每年磨勘轉官的員數、增加舉主等。磨勘的標準有多 種。以舉官當否、勸課農桑、增墾田疇等“七事”考核 監司。以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等 “四善”和“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 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盜,人獲安處,賑 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等“三最”考核州縣 長官。考核分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項者列為上等,具 有三項者列為中等,不足兩項者列為下等。朝廷按官員 考績以定升遷。其中宰執、侍從和卿列館職、科舉出身 的文官有優先權,可以超資升轉,其餘蔭補出身、雜流 等只能逐資轉官。有軍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轉 一官,即雙轉兩官。在遇朝廷舉行郊祀或明堂大典、皇 帝生日以及本人致仕、奏進遺表等情況下,中、上級官 員還可蔭補其親屬、門客以官銜或差遣。如《慶元條法 事類》記載,遇大禮時,宰相可蔭補緦麻以上親十人,執 政官可蔭補八人,節度使等可蔭補六人。

  宋代中、上級官員的待遇比較優厚,有俸祿、職田、 祠祿、恩賞等。俸祿分為正俸、添支、職錢、祿粟、衣 賜***春冬服、冬綿***,還有□人***隨從***衣糧,以及茶 酒、廚料、薪炭、飼芻之給等。在北宋前期,宰相、樞 密使月俸三百貫***每石米價約六七百文到一千文***,祿 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賜綾四十匹、絹六十匹,冬綿 一百兩,隨身□人的衣糧七十人,每月給薪一千二百束, 每年給炭一千六百秤、鹽七石,節度使月俸四百貫,祿 粟月一百五十石等,待遇最高。待遇最低者為內侍省宦 官“郢、唐、復州內品”,月俸僅三百文,而“入內小 黃門”等祿粟僅一石。宋神宗改革官制,分別階官和職 事官,用階官定俸祿,階官的俸祿稱為“料錢”。在京 職事官自御史中丞、開封府尹以下至律學正,改給“職 錢”,每月為一百貫至十四貫不等。部分在京職事官在 料錢外,另支職錢。其中又照顧到階官的高低,職錢略 有增減。這些俸錢一般都半給現錢、半予折支,很多官 員還可支取公用錢***公使錢***。外任地方官還配給職田, 自三四十頃至一二頃不等。宋神宗後,一些下臺的或勢 將下臺的官員有的還被授予或自請擔任宮觀官、監岳廟 等閒官,坐領“祠祿”。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賞賜,也 成為官員的又一重要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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