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31日

  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的運輸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第三條 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一類 爆炸品;

  第二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

  第五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 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 腐蝕品;

  第九類 雜類。

  有些貨物雖不屬上述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需採取防火措施,屬易燃貨物。

  第四條 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是貨運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危險貨物運輸發展的方向。做好這項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條件,加快貨物接取送達,減少作業環節,避免了人工直接搬運所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有利於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整體管理水平。因此,應制定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規劃,分期分批的逐步將危險貨物納入集裝箱運輸的方式。

  第五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地點,並且相對集中.危險貨物專辦站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居民點。鐵路新建危險貨物專辦站時,應與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配套考慮。同時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辦理地點,並根據運量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危險貨物作業場所。

  企業新建、擴建時,危險貨物應做到就地生產、就地使用,儘量避免長距離運輸。凡跨鐵路局運輸危險性較大的貨物,事先須經鐵道部同意,必要時還需進行安全運輸的科學論證。

  第六條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造具備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專門倉庫。危險貨物專門倉庫的耐火等級及防火要求應符合GBJ16-87《建>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爆炸品的專門辦理站應設定具有防爆效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品車輛的專用線路。放射性物品的專門辦理站,應根據物品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立能遮蔽射線輻射的庫房。

  現有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和危險貨物倉庫如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款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除車站要採取措施、嚴格制度和加強管理防護外,鐵路局應作出規劃,限期調整解決。

  對運量小和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車站,鐵路局應採取“關、停、並、轉”的做法,實行集中辦理,並積極考慮發展集裝箱運輸。

  各鐵路局必須在分局管內適當地點設定貨車洗刷所。

  第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加強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救護隊,定期進行消防和救護演習,提高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第八條 危險貨物專辦站內經常接觸危險貨物的作業人員,及其它車站危險貨物倉庫的專職貨運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勞動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專人保管,並訓練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平時應保持清潔。作業工作>等防護用品用後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並要妥善保管,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應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防護指導和衛生監督,做好人員中毒、灼傷急救的培訓指導工作。危險貨物辦理站應備有必需的急救藥品,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熟悉危險貨物中毒、灼傷的急救方法。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併合理組織和安排健康療養等活動。

  第九條 經由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水陸聯運等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包裝和標誌

  第十條 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具有較大危險性;

  Ⅱ類包裝--具有中等危險性;

  Ⅲ類包裝--具有較小危險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分別按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鐵路危險貨物品名錶及危險貨物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包裝方法,同時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與所裝貨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汙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衝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沾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包裝,需做包裝效能試驗。試驗方法、要求和合格標準,可比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效能試驗方法辦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金屬桶、金屬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鋼塑複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須做氣密試驗。

  鋼瓶的機械強度試驗應符合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裝應按照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試驗。

  鐵路局可指定包裝檢測機構根據本規則附件四的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包裝效能、質量和材質進行檢查和測試,保證包裝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託運人要求改變包裝時,應填寫改變運輸包裝申請表,並應首先向發站提出經縣級以上***不包括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包裝方法、產品理化特性及經包裝檢測機構出具的包裝試驗合格證明。

  發站對託運人提出的改變包裝的有關檔案確認後,報鐵路分局批准[爆炸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劇******報鐵路局批准],在指定的時間和區段內組織試運。跨局試運時由主管鐵路局通知有關鐵路局、分局和車站。危險性較大的貨物,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後,方可試運。

  試運前承運人、託運人雙方應商定安全運輸協議。

  試運時,託運人應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試運包裝”字樣。試運時間1~2年。試運結束時車站應會同託運人將試運結果報主管鐵路分局和鐵路局。鐵路局對試運結果進行研究後,提出試運報告報鐵道部。鐵道部根據試運報告進行必要的複驗,達到要求後正式批准。未經批准或超過試運期限未總結上報的,必須立即中止試運。

  第十四條 對於進出口危險貨物,按下列要求辦理:

  1.託運的貨物,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聯運危險貨物運送特定技術條件》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危險貨物,而我國鐵路按非危險貨物運輸時,可繼續按非危險貨物運輸,但包裝和標誌應符合上述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託運人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轉海運進***出***口”或“國際聯運進***出***口”字樣。

  2.託運的貨物、國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規定為危險貨物,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鐵路聯運危險貨物運送特定技術條件》等有關國際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屬非危險貨物時,按我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辦理。

  3.同屬危險貨物但包裝方法不同時,進口的貨物,經託運人確認原包裝完好,符合安全運輸要求,並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進口原包裝”字樣,經請示鐵路分局同意後,可按原包裝方法運輸。出口的貨物、託運人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五條 使用舊包裝容器裝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要求,託運人應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使用舊包裝、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後方可承運。

  第十六條 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牴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混裝在同一包裝內。

  採用集裝化運輸的危險貨物集合包裝必須有足夠的強度,能夠經受堆碼和多次搬運,並便於機械裝卸。集合包裝中的單>應符合本規則附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每>貨物的包裝應牢固、清晰地標明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和包裝儲運圖示標誌,並有與貨物運單相同的危險貨物品名。

  第三章 託運和承運

  第十八條 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危險貨物 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和編號,並在運單的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類項。

  允許混裝在同一包裝內運輸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應在貨物運單內分別寫明貨物名稱和編號。

  第十九條 性質或消防方法相互牴觸,以及配裝號或類項不同的危險貨物不能按一批託運。

  第二十條 禁止運輸過度敏感或能自發反應而引起危險的物品。

  凡性質不穩定或由於聚合、分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應採用加入穩定劑或抑制劑等方法,保證運輸安全。

  對危險性大,如易於發生爆炸性分解等反應或需控溫運輸的危險貨物,託運人應提出安全運輸辦法,報鐵道部審批。

  除裝入爆炸品保險箱的和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品名外,爆炸品限按整車辦理。

  第二十一條 託運爆炸品時,託運人應提出危險貨物品名錶內規定的許可運輸證明***公安機關的運輸證明應是收貨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同時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名稱和號碼。發站應確認品名、數量、有效期和到達地是否與運輸證明記載相符。

  第二十二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口蓋必須封閉嚴密。裝過有毒、易燃氣體的空鋼瓶和裝過黃磷、一級毒害品***劇******、一級酸性腐蝕品的空容器必須按原裝危險貨物運輸條件辦理。其它危險貨物空容器,經車站確認已卸空、倒淨,可按普通貨物運輸。但託運人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註明“原裝×××,已經安全處理,無危險”字樣。

  第二十三條 託運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時,託運人在託運前向發站提出經縣級以上***不包括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說明書”鐵路部門據以確定運輸條件組織試運。爆炸品、氧化劑量和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劇******由鐵路局批准,其它品類由鐵路分局批准。如上述危險貨物採用的包裝與品名錶規定不一致時,亦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辦理。

  “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說明書”經批准後,發站、鐵路分局、鐵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交託運人,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

  試運時,應按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四款辦理,但“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應註明“危險貨物新產品試運”字樣。

  第二十四條 發站受理和承運危險貨物時,應認真做到:

  1.確認貨物運單內品名、編號、類項、包裝等填寫是否正確、完整,並核查危險貨物品名錶第11欄內有無特殊規定;

  2.核查託運人提供的證明檔案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包裝是否符合規定,各項標誌是否清晰、齊備、牢固。

  第四章 按普通貨物運輸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時,經鐵路分局批准並可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發運。託運人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可按普通貨物運輸”***如“易燃液體,可按普通貨物運輸”或“放射性物品,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1.危險貨物品名錶第11欄內有規定的;

  2.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品名之前注有“*”符號,貨物的包裝、標誌符合規定,每>貨物淨重不超過10Kg,箱內每小>淨重不超過0.5Kg,一批貨物淨重不超過100Kg,每車不得超過5批;

  3.成套貨物的部分配>或貨物的部分材料屬於危險貨物。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外表面最大輻射水平不超過0.005msv/h***0.5mrem/h***,包裝>外表面放射性汙染不超過表1中的最大限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普通貨物運輸。

  包裝>放射性汙染最大限值 表1

  -------------------------------------------

  | 汙 染 表 示 |β、γ低毒性α發射體 | 其它α發射體 |

  | | 2 2 | 2 2 |

  | | Bq/cm ***μCi/cm***| Bq/cm***μCi/cm ***|

  |----------|--------------|---------------|

  |包裝>外表面或包裝>| -5 | -5 |

  |外層輔助包裝和運輸工| 0.4***10 *** | 0.04***10 *** |

  |具表面 | | |

  -------------------------------------------

  1.每個包裝>放射性內容物不超過表2中所列限值。

  包裝>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表2

  ----------------------------------------

  | | | |

  | 內 容 物 性 質 | 儀 表 或 制 成 品 | 放 射 性 物 品|

  | |---------------| |

  | | 物 品 限 值 |包 裝 > 限 值| 包 裝 > 限 值|

  | | | | |

  |-----------|-------|-------|----------|

  |固態 | | | |

  | | -2 | | -3 |

  | 特殊形式 | 10 A1 | A1 | 10 A1 |

  | | | | |

  | | -2 | | -3 |

  | 其它形式 | 10 A2 | A2 | 10 A2 |

  |液態 | | | |

  | | | | |

  |氣態 | -2 | -1 | -2 |

  | 氚 |2×10 A2|2×10 A2| 2×10 A2 |

  | | | | |

  | | -3 | -2 | -3 |

  | 特殊形式 | 10 A1| 10 A1| 10 A1 |

  | | | | |

  | | -3 | -2 | -3 |

  | 其它形式 | 10 A2 | 10 A2 | 10 A2 |

  ----------------------------------------

  2.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儀表和工業製成品,但距該儀表或工業製成品外表面10CM處任何一點的輻射水平都不超過0.1msv/h***10mrem/h***;同時每>儀表或物>應貼有放射性標誌。

  第五章 裝卸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限使用棚車***包括***專用車***裝運,危險貨物品名錶第11欄內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整車傳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必須使用***專用車。如棚車、***專用車不足,經發送鐵路局批准在採取安全和防止汙染措施的條件下,可以使用全鋼敞車運輸。

  爆炸品***爆炸品保險箱除外***、氯酸鈉、氯酸鉀、黃磷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應選用木底棚車裝運,如使用鐵底棚車時,須經鐵路局批准。

  使用木底棚車裝運爆炸品,如危險貨物品名錶第11欄中未限定“停止制動作用”時應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車。

  鐵路局應指定***專用車保管***備用***站,加強運用管理和維修工作。***專用車回送時,使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裝卸前,應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內、倉庫內必頁清掃乾淨。

  裝卸危險貨物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效能,裝卸作業使用的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

  作業前貨運員應向裝卸工組詳細說明貨物的品名、性質,佈置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需準備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要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防止倒塌,要嚴格按規定的安全作業事項操作,嚴禁貨物倒放、臥裝***鋼瓶及特殊容器除外***。破損的包裝>不準裝車。

  第三十條 在同一車內配裝數種危險貨物時,應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可按配裝表組織沿途零擔危險貨物分組運輸。

  第三十一條 託運人、收貨人有專用鐵路、專用線的,整車危險貨物的裝車和卸車必須在是鐵路、專用線辦理。託運人、收貨人提出專用鐵路、專用線共用時,需由鐵路分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整車運輸的爆炸品***配裝表內第1、2號所列品名除外***以及另有規定的貨物品名,託運人應派人押運。押運人員應熟悉貨物性質,掌握押運人須知的有關要求,隨帶必要的工具,備品和防護用品,保證全程押運。

  第三十三條 有調車作業限制、編組隔離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應按表3規定辦理。

  特殊防護事項表 表3

  -------------------------------------

  | 特別防護事項 | 貨車上的表示 | 運輸單據上的表示 |

  |----------|-----------|------------|

  | | | |

  |禁止溜放或溜放時限速|在貨車兩側插掛“禁止溜|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

  |連掛的車輛***附件五***|放”或“限速連掛”的貨|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

  | |車表示牌 |“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

  | | |”字樣。 |

  | | | |

  |----------|-----------|------------|

  | | | |

  |車輛編組隔離表***附件|在貨車表示牌上記明規定|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

  |六***規定編組需要隔離|的三角標記,對無“禁止|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

  |的貨車 |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規定的三角標記。 |

  | |貨車應記在貨車表示牌背| |

  | |面並在貨車兩側反插貨車| |

  | |表示牌 | |

  |----------|-----------|------------|

  | | | |

  |危險貨物品名錶第11|在貨車表示牌上記明“停|在貨物運單右上角、票據封|

  |欄中規定停止制動作用|止制動作用”字樣 |套、裝載清單上用紅色記明|

  |的貨車 | |“停止制動作用”字樣 |

  | | | |

  -------------------------------------

  在同一車內裝有編目隔離不同要求的危險貨物時,應按隔離車輛數最多的危險貨物作為隔離標準。整裝零擔車應在封套上記明其類項。

  有關禁止溜放、溜放時限速連掛、停止制動作用或編組隔離事項,應均按規定在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做出相應的記載。

  第三十四條 裝運爆炸品***爆炸品保險箱除外***需要使用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時,應通知車輛部門對所用貨車進行檢查,確認技術狀態良好後,關閉制動機。到站卸車後並應通知車輛部門恢復制動作用。有關關閉制動機或恢復制動作用的通知及辦理情況,車站及車輛部門應認真登記作成記錄。有關交接辦法,各局可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車站應及時組織危險貨物的傳送和中轉。對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應快送、快取、優先編組掛運。停放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車站應嚴格掌握,注意安全防護。

  第六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

  第三十六條 凡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0kBq/kg***2μCi/kg***的物質屬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七條 託運人託運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時,應提出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核查簽發的“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包裝>表面汙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或“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檢查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一份留髮站存查。

  對輻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裝>統一的放射性物品***如:化學試劑、化學制品、礦石、礦砂等***可以一次核定輻射水平和汙染程度。託運人應將“鐵路運輸放射性物品包裝>表面汙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提交發站,再次託運時,可提出證明書影印>。

  託運封閉型固體塊狀輻射源,如果當地無核查單位時,託運人可憑原有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託運。

  鐵路防疫部門應對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汙染水平、輻射和放射性總活度等安全指標進行核查監測,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不予承運。

  第三十八條 放射性物品的包裝除應符合本規則第二章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包裝>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放射性物質不洩漏和散失,並能有效地減弱放射線強度至允許水平、保證放射性內容物始終處於次臨界狀態。內、外容器必須封嚴、蓋緊。

  2.便於搬運、裝卸和堆碼。重量在5kg以上的包裝>應有提手;袋裝礦石、礦砂袋口兩角應紮結抓手;30kg以上的應有提環、掛鉤;50kg以上的包裝>應清晰耐久地標明總重。

  3.應在包裝>兩側分別貼上。噴塗或拴掛放射性貨物包裝標誌。

  第三十九條 託運B型包裝二、易裂變物質、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氣體放射性物品以及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未列載的放射性物品時,須由託運人的主管部門與鐵道部商定運輸條件。

  國家管制的核材料是:

  ***1***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

  ***2***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3***鈽-239,含鈽-239的材料和製品;

  ***4***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5***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6***其它需要管制的核材料和製品。

  第四十條 包裝>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汙染和外表面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1.包裝>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汙染不得超過表4所列限值。

  包裝>和運輸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汙染最大限值 表4

  -----------------------------------------

  | | | |

  | 汙 染 表 示 |β、γ和低毒性α發射體Bq/| 其它α發射體Bq/ |

  | | | |

  | |平方釐米***μCi/平方釐米***|平方釐米μCi/平方釐米***|

  | | | |

  |----------|--------------|-------------|

  | | | |

  | | -4 | -5 |

  |包裝>外表面或包裝>| 4***10 *** | 0.4***10 *** |

  |外層輔助包裝及運輸工| | |

  |具表面 │ | |

  | | | |

  -----------------------------------------

  2.裝運放射性物品時,運輸工具或包裝>外表面的輛射水平不得大於2msv/h***200mrem/h***,運輸指數不得大於10;在距運輸工具2m處的任何一點輻射水平不得大於0。1msv/h***10mrem/h***;裝車後,車內各包裝>的運輸指數總和不得大於50,

  但1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運輸指數總和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條 放射性包裝>按其外表面輻射水平和運輸指數分為三個運輸等級,見表5。

  放射性包裝>的運輸等級 表5

  ------------------------------------------

  | 運 輸 等 級 | 包裝>外表面任意一點的最 | 運 輸 指 數|

  |***標 志 顏 色***|大輻射水平***H***msv/h***mrem/h***| ***TI*** |

  |---------|---------------------|--------|

  | | | |

  | Ⅰ級***白色*** | H≤0.005***0.5*** |TI=0[注] |

  |---------|---------------------|--------|

  | | | |

  | Ⅱ級***黃色*** | 0.005***0.5***

  |---------|---------------------|--------|

  | | | |

  | Ⅲ級***黃色*** | 0.5***50***

  ------------------------------------------

  [注]:對於TI≤0.05的包裝>均認為TI=0;其它情況TI都應取一位小數。

  包裝>的運輸指數和表面輻射水平等級不一致時,按較高一級的確定運輸等級。

  運輸指數確定原則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細則》第七類。

  第四十二條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汙染物體的運輸條件;

  1.每一輛車中裝運的Ⅰ類低比放射性物質和非易燃固體的Ⅱ、Ⅲ類低比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表面汙染物體和可燃性固體和液體的Ⅱ、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性總活度不得超過100A2。

  3.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汙染物體必須使用企業自備敞車苫蓋自備篷布裝運,保證運輸途中不撒漏、不飛揚。裝卸作業限在專用鐵路。專用線。

  第四十三條 託運A型包裝>時,若內容物為不彌散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或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密封小容器,其放射性內容物活度不得大於A1值;若內容物為粉末狀、晶粒或液體的放射性物質則不得大於A2。

  第四十四條 放射性物品按零擔託運時,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1.僅限辦理固體和液體的放射性物品,A型包裝的化學試劑和化工製成品,以及一批重量不超過5KG的放射性礦石、礦砂樣品。

  2.包裝>的最大放射性活度、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汙染物體應按第四十條第1、2項的規定,放射性同位素應符合表6的規定。

  3.一車內Ⅱ級包裝>不超過50>,或Ⅲ級包裝>不超過5>***Ⅰ級包裝>的>數不受限制***。Ⅱ、Ⅲ級包裝>同車裝運時,按一>Ⅲ級等於10>Ⅱ級折算。

  第四十五條 按客運包裹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僅限Ⅰ級和輻射水平H≤1mrem/h的Ⅱ級放射性質同位素***氣體放射性物質除外***,託運的包裝>表面放射性汙染不得超過表1限值,其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過表2的限值。每輛行李車最多隻能裝20>,每>重量不得超過40k

  g。

  零擔車內裝載包裝>最大放射性活度值 表6

  --------------------------------------

  | | | |

  | 運輸包裝等級 | 物 理 狀 態 | 每一包裝>最大放射性活度GR2 |

  | | | |

  |--------|---------|-----------------|

  | | | |

  | | 塊 狀 固 體 | A1 |

  | 一 級 |---------|-----------------|

  | | 粉末、晶粒或液體| A2 |

  | | | |

  |--------|---------|-----------------|

  | | | |

  | | 塊 狀 固 體 | A1 |

  | > 級 |---------|-----------------|

  | | 粉末、晶粒或液體| A2 |

  | | | |

  |--------|---------|-----------------|

  | | | |

  | | 塊 狀 固 體 | A1 |

  | 三 級 |---------|-----------------|

  | | 粉末、晶粒或液體| A2 |

  | | | |

  --------------------------------------

  第四十六條 重量超過It的放射性包裝>,限按整車辦理,託運人或收貨人應事先與到站聯絡,取得同意後才能向發站託運。

  託運“短壽命”放射性物品時,應在貨物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貨物容許運輸期限。容許運輸期限需大於鐵路貨物運到期限3天。

  第四十七條 放射性物品在同一車內與其它貨物配裝時,應符合表7要求。

  放射性物品與其它貨物配裝表 表7

  -----------------------------------------

  | \ 隔 \ 運輸等級 | | | |

  | 對 \ 開 \ | | | |

  | 象 \ 距 \ | Ⅰ級 | Ⅱ級 | Ⅲ級 |

  | \ 離 \ | | | |

  -----------------------------------------

  | 感光材料以及活動物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

  | 其它危險貨物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不能配裝 |

  |------------|-------|----------|-------|

  | 各種食品、糧食、飼料、 | | | |

  | 藥品、藥材、食用油脂 | 0。5m | 2m | 不能配裝 |

  |------------|-------|----------|-------|

  | 其它行李、包裹 | 不隔離 | 2米***客運除外*** | 不能配裝 |

  |------------|-------|----------|-------|

  | 普 通 貨 物 | 不隔離 | 不隔離 | 1.5m |

  -----------------------------------------

  放射性物品與人員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8要求。

  放射性物品最小安全距離表 表8

  -------------------------------------------

  |距包裝> | 照 射 時 間 ***h*** [d] |

  | 外表面最 |--------------------------------|

  | 小安全路 | | | | |24 |48 |120| 240|

  | 離***m***| 1 | 2 | 4 | 10| | | | |

  | | | | | |[1]|[2]|[5]|[10]|

  |運輸指數***TI***| | | | | | | | |

  |--------|---|---|---|---|---|---|---|----|

  | 0.2 |0.5|0.5|0.5|0.5| 1 | 1 | 2 | 3 |

  | 0.5 |0.5|0.5|0.5| 1 | 1 | 2 | 3 | 5 |

  | 1 |0.5|0.5| 1 | 1 | 2 | 3 | 5 | 7 |

  | 2 |0.5| 1 | 1 |1.5| 3 | 4 | 7 | 9 |

  | 4 | 1 | 1 |1.5| 3 | 4 | 6 | 9 | |

  | 8 | 1 |1.5| 2 | 4 | 6 | 8 | | |

  | 10 | 1 | 2 | 3 | 4 | 7 | 9 | | |

  -------------------------------------------

  第四十八條 裝車時,放射性包裝>應合理擺放,運輸包裝等級小的包裝>應擺放在運輸包裝等級大的包裝>周圍;零擔運輸的>級、三級包裝>應擺放在車體縱中心線上,距車輛兩端板應在0。5m以上。每人每天裝卸放射性貨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容許作業時間表9的限值。

  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表 表9

  ---------------------------------------------

  | | 包裝>表面輻射水平 | | |簡單工具 |半機械化 |機械化操|

  |包裝>| |運輸指數| |***距包裝 |操作***距 |作***距包|

  |運輸等|-----------| TI |徒手作業 |>表面約 |包>表面 |>表面 |

  |級 | msv |mrem| | |0.5m***|1m*** |1.5m|

  | | /h | /h| | | | | |

  |---|------|----|----|-----|-----|-----|----|

  | Ⅰ級|≤0.005|≤0.5|--- | 8h | ---- | --- | --- |

  |---|------|----|----|-----|-----|-----|----|

  | | 0.01| 1 |--- | 7h | 8h | --- | ---|

  | | 0.05| 5 |0.05|1.5h | 7h | --- | ---|

  | | 0.1 | 10|0.1 |50min| 6h | --- | ---|

  | Ⅱ級| 0.2 | 20|0.3 |20min| 2h | 8h | ---|

  | | 0.3 | 30|0.6 |15min| 1.5h| 7h | ---|

  | | 0.4 | 40|0.8 |10min| 1h | 6h | ---|

  | | 0.5 | 50|1.0 |7min |50min| 5.5h| ---|

  |---|------|----|----|-----|-----|-----|----|

  | | 0.6 | 60|1.5 |6min |45min| 5h | 7h |

  | | 0.8 | 80|2.0 |5min |40min| 4h | 6h |

  | | 1.0 | 100|3.0 | 4min|35min| 2.5h| 5h |

  | Ⅲ級| 1.2 | 120|4.0 | 3min|30min| 2.0h| 4h |

  | | 1.4 | 140|5.0 | 2min|24min| 1.5h| 3h |

  | | 1.8 | 180|7.0 | 1min|20min| 1.0h| 2h |

  | | 2.0 | 200|10.0|不容許 |12min|30min| 1h |

  ---------------------------------------------

  注:表中“---”表示不加限制。

  第四十九條 放射性包裝>破損時,不得繼續運輸,需修復後開確認包裝已恢復原設計效能,符合安全運輸標準,方可繼續運輸。

  當放射性容器破損內容物洩漏時,必須立即報告鐵路和地方的公安、環保和衛生防疫部門,除要求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外,事故地點應按輻射水平0.005msv/h***0.5mrem/h***為依據劃出警戒區並懸掛警告牌,派人看護。

  第七章 危險貨物罐車運輸

  第五十條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可以使用鐵路罐車裝運。液體危險貨物***包括上述品名***使用自備罐車裝運時,應符合危險貨物品名錶中的規定。未做規定的應由傳送鐵路局對有關資料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鐵道部制定運輸條件後進行試運。

  罐車試運時,應按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但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自備罐車試運”。

  第五十一條 託運人申請使用自備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時,須出具下列技術檔案:

  1.裝運第二類危險貨物時

  ***1***產品理化特性說明;

  ***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3***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安全運輸許可證;

  ***4***罐體檢定證書;

  ***5***車輛驗收記錄;

  ***6***車輛定期檢修證明;

  ***7***押運證書;

  ***8***其它有關資料。

  2.裝運其它類液體危險貨物時

  ***1***產品理化特性說明;

  ***2***罐體檢定證書;

  ***3***車輛驗收記錄;

  ***4***車輛定期檢修證明;

  ***5***其它有關資料;

  第五十二條 託運人應與過軌站簽訂過軌運輸合同,報所屬的鐵路分局批准。第二類危險貨物應報所屬的鐵路局批准。

  鐵路局、鐵路分局批准過軌合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的各項內容,特別是裝卸地點的作業能力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應建立和健全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技術檔案,檢查危險貨物自備罐車的運用狀況,保證過軌運輸的危險貨物自備罐車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條 凡散裝進口的第二類、第三類危險貨物採用自備罐車運輸的及整車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到達口岸後經鐵路運輸時,應報鐵道部批准。其它散裝進口的液體危險貨物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鐵路局批准。

  進口的爆炸品、毒害品***劇******、氧化劑和過氧化物以整車運輸時,報鐵路分局批准。

  進口單位向上述部門報批時,必須在貨物到港前1個月,持申請報告和有關技術檔案進行報批。

  第五十四條 自備罐車罐體的設計、製造、使用、充裝、檢修及故障處理應符合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程,用於裝運液化氣體的罐車,需符合《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及鐵路有關的技術規定。

  第五十五條 自備罐車罐體縱向中部應塗刷一條寬300mm表示貨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環形色帶,紅色表示易燃性,綠色表示氧化性,黃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蝕性,藍色與其它顏色分層塗刷表示液化氣體***上層200mm寬塗藍色,下層100mm寬分別塗紅色,表示易燃液化氣

  體,塗黃色表示有毒液化氣體,塗藍色表示不燃液化氣體***。

  罐體兩側的環形色帶中部應以分子、分母形式塗打專用貨物

  苯

  名稱及其危險性,如笨,------。對遇水會發生劇烈反應,事故

  易燃、有毒

  處理嚴禁用水的貨物,還應在分母內塗打“禁水”>字,如硫酸,

  硫酸

  -----

  腐蝕、禁水

  企業的危險貨物自備罐車應按鐵道部規定統一編號。

  第五十六條 發站承運自備液化氣體罐車時,應審查以下內容:

  1.以貨人必須與罐車產權單位一致***液化氣體的生產企業除外***;

  2.“鐵路罐車充裝記錄”填寫是否完整;

  3.貨物運單內是否註明押運人的姓名和有關證明檔案的名稱和號碼;

  4.其它有關規定。

  對定檢過期、車況不良、罐蓋不嚴、罐體標記文字不清以及有礙安全運輸的自備罐車,一律不予承運。

  承運液化氣體罐車後,“鐵路罐車充裝記錄”一份由發站存查,一份隨貨物運單送至到站交收貨人。

  第五十七條 危險貨物罐車的裝卸作業必須在專用鐵路或專用線辦理。第二類、第三類危險貨物採用罐車的裝卸地點,距鐵路正線、房屋建>的防火間距不少於45m;30m。距其它鐵路線路不少於35m;20m。裝卸地點應嚴格控制火源,所有裝置應具有防火、防爆和導除靜電

  效能。裝卸罐車時散發的易燃、有毒和有害氣體,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允許的濃度標準。

  第五十八條 充裝第二類以外的液體危險貨物時,託運人應根據液體貨物的比重、罐車載重、容積以及貨溫、氣溫變化,按規定確定充裝量,不得超重。對比重低於1的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有效容積的膨脹餘量上限為8%,下限為20%。凡充裝後下限超過20%的,罐體內部應安裝

  隔板,以保持運輸的穩定性。

  充裝液化氣體時,還必須用軌道衡對空、重罐車分別檢衡,確定罐內餘液及實際充裝量。充裝量應符合《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嚴禁超裝超載。

  第五十九條 裝車前,託運人應確認罐車是否良好。罐體有漏裂,閥、蓋、墊及儀表等附二、配>不完整或作用不良的罐車禁止使用。

  裝卸罐車必頁在貨物裝注前或卸空後及時將閥>關嚴,嚴禁混入雜質。卸車時必須將罐車卸淨。裝卸車後認真關閉閥門,蓋好入孔蓋,打緊螺拴。罐體外表應保持清潔,上面塗打的標記文字應能清晰易辨。車站對罐車上蓋關閉狀態應進行檢查,關閉不嚴的禁止編入列車。

  第六十條 液化氣體罐車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充裝前必須有專人檢查罐車,進行規定的試驗,不具備充裝條件的罐車嚴禁充裝。罐車充裝完畢後,充裝單位應複檢充裝量,對各密封面進行洩漏檢查。檢查封車壓力。檢查情況必頁詳細填記於“鐵路罐車充裝記

  錄”內,符合規定才能向鐵路辦理託運。

  罐車卸後應留有不低於0。05MPa的餘壓。

  第六十一條 液化氣體罐車運輸時,託運人應派人押運***空罐車不需押運***。押運人應熟悉貨物的物理、化學性質,瞭解罐車的構造及附件效能以及發生故障的處理方法,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鐵路認可的押運證後方可擔任押運工作。押運人應堅守崗位,全程押運,並就沿途溫度

  ***外溫***、壓力變化等作好記錄。

  發站需認真審查託運人在貨物運單內是否註明押運人的姓名、有關證明檔案的名稱及號碼,未按規定填記或無押運人的不予承運。途中各站發現液化氣體罐車無人押運或達不到押運人數要求時,應立即甩下,並用電報通知發轉告託運人速派人解決。

  液化氣體罐車的押運人數應按表10的規定配備。

  液化氣體罐車押運人數表 表10

  -------------------------------------

  | 輛/批 ***輛*** | 1-4 | 5-10 | 11-15 |16以上 |

  | | | | | |

  |----------|-----|-----|------|-----|

  | | | | | |

  | 押運人***人*** | 2 | 3 | 4 |鐵路局確定|

  | | | | | |

  -------------------------------------

  第六十二條 為保證液化氣體運輸的安全,液化氣體罐車不允許進行運輸變更或重新起票辦理新到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重新起票辦理新到站時,需經鐵路局批准。

  第六十三條 液化氣體罐車必須編入有守車及運輸車長的貨物列車***包括小運轉列車***,以便押運人乘坐和隨車監護。

  第六十四條 危險貨物罐車在運輸途中發生洩漏、火災及其它行車事故時,車站應立即向鐵路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環保、衛生防疫部門報告,並速請熟悉貨物性質及罐體構造的單位前來處理和搶救。同時設立警戒區,組織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防止危險貨物流入河川。易

  燃氣體及易燃液體發生洩漏時,應迅速隔斷火源。如已發生火災應立即摘下著火罐車,並儘快轉移到安全地點,用乾粉撲救,同時用大量水冷卻罐車,以防爆炸。對標有“禁水”標記的罐車,嚴禁用水施救。對有毒氣體施救時應站在上風方向,防止中毒事故。

  第八章 爆炸品保險單

  第六十五條 爆炸呂保險箱***以下簡稱保險箱***運輸的爆炸品,可在鐵路零擔貨運營業站***不辦理武器、彈藥及爆炸品的車站除外***按零擔辦理。

  第六十六條 用保險箱裝爆炸品時,包裝應符合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裝箱後箱內空隙要填充緊密。同一保險箱內只限裝同一品的名貨物,每箱總重不得超過200kg。保險箱兩端應有“向上”、“防潮”、“爆炸品”標誌。

  第六十七條 託運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時,託運人需在貨物運單的“貨物名稱”欄內填寫貨物品名、編號,在運單右上角及封套上標明危險貨物類項,在運單“託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保險箱的統一編號。

  保險箱編號、標誌應清晰,箱體不得破損、變形。託運人應對箱內貨物品名的真實性、包裝及襯墊的完好性負責。

  第六十八條 裝在同一車內或在同一倉庫內作業及存放的保險箱,箱內危險貨物編號必須一致***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品名除外***。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可比照普通貨物配裝,但不得與放射性物品同裝一車。裝車時,保險箱應放在底層,擺放整齊穩固,並儘量裝在車門附近。裝卸搬

  運時要穩起穩落,嚴禁摔碰、撞擊、施拉、翻滾。

  第六十九條 調動裝有爆炸品保險箱的車輛時,必須按本規則附件五的規定進行作業。發站應在貨物運單、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列車編組順序表上記明“禁止溜放”字樣,並插掛“禁止溜放”貨車表示牌。

  第七十條 裝有爆炸品的保險箱,車站應及時傳送、中轉和交付。保險箱應存放在車站指定的倉庫內妥善保管。如遇火災應及時將保險箱或車輛送至安全地帶。

  第七十一條 保險箱的設計、製造應由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省、部級***與鐵道部商定後按GB2701-90《爆炸品保險箱》的標準生產。

  保險箱外部應按國家標準塗打使用單位代號。各使用單位需提出爆炸品保險箱編號申請表一式四份,及生產廠出具的爆炸品保險箱合格證到所在地的鐵路局編號。如,上-B-0001,京-B-0001。鐵路局編號後,一份存查,其它三份分別交保險箱使用單位,鐵路分局及發站

  。

  第七十二條 保險箱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使用單位應及時檢修處理,保持完好狀態。保險箱每隔二年需由指定單位檢驗一次。技術狀態良好,符合使用要求的由檢驗單位在箱體兩端塗打檢驗年、月、單位***如94、5-5534廠檢***。使用單位應持檢驗合格證到鐵路局進行重新

  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使用。

  第九章 洗刷除汙

  第七十三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貨車***包括***車***,卸後必須徹底清掃乾淨。對裝過一級毒害品***劇******的貨車***包括***車***及受到危險貨物汙染,有刺激異臭氣味或危險貨物撒漏的貨車***包括苫蓋篷布及有關用具***,必須進行洗刷除汙。洗刷除汙工藝見車輛洗刷除汙方法。需回

  送洗刷除汙的貨車,應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上註明品名及編號,並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貼上“貨車洗刷回送標籤”各一張。未經洗刷除汙的貨車嚴禁使用或排空。

  裝過放射性物品的車輛***包括苫蓋篷布及有關用具***,需經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檢測並出具證明,汙染水平應低於本規則第四十條表4規定的1/50,否則必須由收貨單位徹底清洗除汙,達到要求後方能使用或排空。

  裝過危險貨物及放射性物品的車輛檢修前必須洗刷合格。

  第七十四條 貨車洗刷後,應檢查是否已達到規定的要求。

  經認真洗刷仍不合格的車輛,洗刷所應通知卸車站,要求收貨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汙方法和藥物,再次洗刷處理。

  第七十五條 貨車洗刷除汙後的廢水、廢物必須經過處理,達到環保部門的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七十六條 洗刷所應建立管理臺帳。經洗刷除汙的貨車達到要求時,應撤除貨車洗刷回送標籤,並在貨車兩車門內外明顯處貼上洗刷工藝合格證各一張。

  第十章 保管和交付

  第七十七條 車站對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的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或場地,氣體鋼瓶和桶裝、罐裝的易燃液體應存放在陰涼通風地點。遇潮或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貨物不得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險貨物時,應執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對不能配裝或滅火

  方法相互牴觸的必須嚴格隔離。

  危險貨物編號不同的爆炸品***配裝表第1、2號內所列的品名除外***不得同庫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貨物同庫存放。

  第七十八條 堆放危險貨物的倉庫、雨棚、場地必須清潔乾燥和通風良好,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貨場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周圍應劃定警戒區,設定明顯警告林志,並根據貨物性質做好防潮、防熱、防晒、防火等工作。貨場應加強警衛和巡守,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內儲存有危

  險貨物,無作業時,應關閉庫門並加鎖。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必須存取防火措施。

  第七十九條 發現危險貨物包裝破損,應在車站指定的安全地點採取防護措施予以維修。撒漏物要指定地點存放,必要時,聯絡託運人或收貨人及時處理。

  第八十條 車站對到達的危險貨物應通知收貨人及時搬出,對整車運輸的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可組織收貨人直卸。存放危險貨物的貨位,在貨物搬出或裝出後應清掃洗刷乾淨。被汙染的裝置、工具應及時清掃洗刷。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危險貨物運輸中,除應執行本規則制定的各項條款外,在危險貨物的特性與分項、包裝、裝卸與搬運、存放與保管、撒漏處理與消防等方面還應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 各鐵路局應根據本規則制定補充規定,執行前報鐵道部備案。

  第八十三條 其它規則、檔案中關於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時,以本規則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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