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31日
【論文摘要】貸款損失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發放的貸款收不回來而遭受的損失,貸款損失風險是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貸款損失作為銀行經營成本的一部分,理應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時予以扣除,但是我國現行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銀行及時足額的計提準備金,不利於防範風險與維護金融穩定。
【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於一些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並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後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二)我國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具體方法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採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備?萁榪釗說幕箍釒芰τ氬莆褡純隼磁卸洗?鈧柿浚???罨?治??!⒐刈ⅰ⒋渭丁⒖梢傘⑺鶚?謇唷H緩蟾?荽?畹牟煌?啾鴝雜Φ謀壤?鋪崬?釧鶚ё急附稹O中械墓娑ㄊ淺??4?鍆猓?笏睦啻?鉅來偉湊?%、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2、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採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許可權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後,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許可權。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餘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餘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衝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後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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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貸款損失;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貸款損失稅收法律制度的現狀
為了適應國內和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的貸款損失稅收制度一直以來也在不斷的進行調整,目前我國貸款損失稅收制度的規定主要散見於一些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貸款損失的認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首次將貸款損失從以往的壞賬損失中分列出來單獨明確,同時還明確將應收賬款和預付款分為貸款類和非貸款類,同時,該通知還明確列舉了十一種具體確認貸款損失的條件,並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作為兜底條款寫入,這也為以後財政稅務部門應對經濟生活中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做好政策上的準備。
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實行的都是與貸款分類相適應的五級分類計提法,近年來,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我國少數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始與國際接軌,採取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下面對兩種計提方法進行具體分析:
1、五級分類計提法
五級分類計提法是以對貸款資產進行分類為基礎的。它是由銀行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備?萁榪釗說幕箍釒芰τ氬莆褡純隼磁卸洗?鈧柿浚???罨?治??!⒐刈ⅰ⒋渭丁⒖梢傘⑺鶚?謇唷H緩蟾?荽?畹牟煌?啾鴝雜Φ謀壤?鋪崬?釧鶚ё急附稹O中械墓娑ㄊ淺??4?鍆猓?笏睦啻?鉅來偉湊?%、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其中次級類和可疑類貸款的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與國際接軌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銀行採取該種方法進行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是將貸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根據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貸款損失撥備,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在對貸款質量進行評估時,應考慮借款人的獲利能力,根據借款人以及經濟環境等未來變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情況,對貸款的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出貸款現值。
(三)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該辦法還對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許可權作了規定,反映到貸款損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內容為:因國務院相關決定事項而導致的貸款損失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具體的審批事項後,由各省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其他原因導致的貸款損失則由銀行所在地的省級稅務機關按損失金額、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劃分審批許可權。
(四)貸款損失的稅前扣除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度為期末允許計提準備金資產餘額的1%與上期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餘額之差。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金融機構對農業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按風險程度劃分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上述貸款按風險程度分為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這四類,相應的準備金計提比例分別為2%、25%、50%和100%,同時貸款損失不足衝減準備金的部分經審批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五)對收回已扣除貸款損失的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故銀行在以後年度收回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時,必須將其納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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