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徵養老保險查詢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9日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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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儀徵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根據《儀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儀政發〔2010〕44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參保物件

  1、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生***、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暫無能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均可按照《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保”***。

  2、《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滿70週歲的,未按“儀政發〔1992〕175號”《儀徵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1992老農保”***和“儀政發〔2008〕238號”《儀徵市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008新農保”***規定參保的城鄉居民,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躉繳繳費標準為每年800元。

  3、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1992老農保”和“2008新農保”以及《辦法》的新型農保。

  第二條 基金籌集

  1、繳費標準。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設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3個檔次,低保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繳納保險費設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2、繳費標準的調整。繳費檔次根據上級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3、建立統籌基金。省、市、鄉鎮政府***辦事處***補助資金記入統籌賬戶,建立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補貼、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市鄉兩級財政按照參保人***含躉繳人員***繳費標準的40%給予資金配套補助,其中市、鄉各承擔20%。城鎮居民參保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統籌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4、保險費的繳納。參保人員可以按年到農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繳納保險費,當年至遲在12月20日前繳清。

  5、首次參保人員應填寫《儀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經村***居、社群***委員會稽核後,到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手續,勞動保障所***站***為其建立電子檔案。

  6、參保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應600元、700元、800元3個繳費檔次分別補貼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低保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年100元補貼。低保家庭成員由市民政局確定,重度殘疾人員由市殘聯確定。

  第三條 個人賬戶管理

  1、市農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併為每一位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參保人員可向農保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賬戶資訊。

  2、個人賬戶基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政府參保補貼資金及利息;集體資助資金及利息;其他資助收入及利息。

  3、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一年結算一次利息。

  4、參保人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5、個人賬戶基金的轉移和退保。參加新型農保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可以接收養老保險關係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轉入遷入地農保經辦機構;無法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全部退還給個人。參保人員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參保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登出手續,個人賬戶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部分劃入統籌基金賬戶。

  第四條 養老金待遇

  1、享受新型農保養老金待遇人員應年滿60週歲,按規定及時參保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且未享受機關事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遺屬定補待遇。

  2、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6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增發每月2元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3、《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及子女配偶均已參保的,可享受每月60元基礎養老金。

  4、《辦法》實施時,未滿60週歲的應參保人,須按年繳費,未按時繳費的,到達60週歲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自《辦法》實施時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標準為當年繳費檔次上限,補繳後方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5、凡第一條第2項規定參保人員,再增發每月20元基礎養老金,繳費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6、基礎養老金髮放程式。符合本條第3項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應填寫《儀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申請表》,經村委會公示、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所***站***稽核無異議後報市農保經辦機構批准,於次月開始享受基礎養老金。

  7、基礎養老金停發情形。本人未繳費,依照本條第3項只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其子女及子女配偶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將停發其基礎養老金,待補繳後方可繼續享受,停發期間待遇不予補發。

  第五條 與以前制度的銜接

  1、“1992老農保”參保人員的過渡銜接。

  《辦法》實施時,年滿60週歲,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過渡新型農保,在原養老待遇基礎上增發每月60元基礎養老金。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高於12000元***含12000元***的,基礎養老金每月再增發20元;個人賬戶餘額低於12000元的,老農保參保人可自願選擇補繳,將其個人賬戶餘額補足至12000元后,基礎養老金每月再增發20元。

  《辦法》實施時,未滿60週歲,按“1992老農保”規定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可繼續按“1992老農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滿60週歲時,享受每月60元基礎養老金;也可自願終止享受老農保待遇,將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新型農保個人賬戶,按新型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型農保個人賬戶,按新型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2、“2008新農保”參保人員的過渡銜接。

  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仍按原標準執行,基礎養老金標準按每月60元執行。

  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經辦機構為其直接過渡,按《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個人賬戶金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2009年一次性躉繳享受養老待遇,至2009年12月已年滿60週歲人員,每月享受60元基礎養老金,同時增發每人每月20元基礎養老金。對2009年參保繳費,2010年年滿60週歲人員,可將其個人賬戶餘額補足12000元,補繳後參照執行上述待遇。

  已經按“2008新農保”規定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55-60週歲女性參保人員,養老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但基礎養老金上限為《辦法》規定的每月60元,其年滿60週歲時養老待遇按《辦法》執行。

  本人未參保繳費,只享受老年補貼人員,取消每月40元的老年補貼,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3項條件的發放每月60元基礎養老金。

  本人蔘保繳費,既享受基礎養老金,又享受老年補貼的人員,取消每月40元的老年補貼,增發30元基礎養老金。今後基礎養老金調整時,月總額低於90元的仍按90元執行,高於90元的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條 基金管理與監督

  1、農保基金應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養老保險金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農保經辦機構在每月月底前編制下月發放計劃,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將所需基金全額撥付給農保經辦機構,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3、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人員應於每年7月份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辦事處***勞動保障所***站***參加領取資格認證。未參加領取資格認證的,暫時停發其養老金待遇,待通過領取資格認證後再予補發。

  4、農保經辦機構應將農保基金的運營管理情況,定期向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彙報,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審計、監督。

  5、各鄉鎮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新型農保制度的宣傳和組織實施。勞動保障所***站***具體負責本鄉鎮***辦事處***新型農保業務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年各鄉鎮***辦事處***新型農保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撥付勞動保障所***站***工作經費。

  第七條 附 則

  1、凡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躉繳或補繳截止期限均為2010年12月31日。

  2、本實施細則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3、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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