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的經營範圍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農民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那麼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農民合作社的經營範圍,希望能幫到你。

  農民合作社的經營範圍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合作社經營範圍有如下規定: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下列原則核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對申請人根據其章程提出的申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核定業務範圍,如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資訊諮詢服務等。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如“種子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許可或者審批的經營專案核定業務範圍。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經營專案,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還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類或者小類核定業務範圍。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006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

  農民合作社的遵循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國家通過財政支援、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農民合作社經營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亞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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