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作時長怎麼計算加班費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加班費怎麼計算的?是不是用加班的時長來確定的?加班的具體時間有多長,員工的工資基數是多少都是計算加班費的不可缺少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工作時長計算加班費用

  如果有明確約定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用需不需要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根據《勞動法》第44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事後應儘量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1***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點***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乾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綜上可知,對於勞動者所獲得的加班工資,由於其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因此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

  怎麼安排加班才合法

  ***1***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該權利的實現。

  ***2***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取得勞動者的同意。因為,加班必然會影響勞動者的休息權與其正常的生活狀態,所以,應當充分尊重勞動者的意願。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因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支付加班費。①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②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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