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英國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英國的法學領域一直群星匯綴,法學家對英國法制發展的主導作用也得到世人公認。正是一代代法學家的智慧維護了普通法 的獨立,延續了普通法的風格,並塑造了英國法在世界法系中的重要地位。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英國法相關司法法制史考點。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一

  英國法的淵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國法最重要的淵源。從法源的意義來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創立並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則。“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則,指一個法院先前的判決對以後相應法律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響最大的特徵是“程式先於權利”。


  2.衡平法。

  ***1***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淵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一種形式的判例法,它通過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以法官的“良心”和“正義”為基礎發展起來。其程式簡便、靈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衡平法被稱為“大法官的腳”,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縮性。

  ***2***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別和聯絡:

  ①衡平法與普通法一樣採取遵循先例原則;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義”為基礎,訴訟程式比較簡單;

  ③衡平法是一種“補償性”制度,但是,當它與普通法發生衝突時,衡平法優先。

  3. 制定法。

  英國制定法在法律淵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兩種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對判例法進行整理、修改,現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門如社會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定法的種類有:歐洲聯盟法、國會立法、委託立法。其中國會立法是英國近現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稱作“基本立法”。

  司法法制史考點之考點二

  英國的司法制度

  1.英國的法院組織

  ***1***英國長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兩大法院系統,19世紀後期司法改革取消了兩大法院系統的區別,統一了法院組織體系。

  ***2***現行的英國法院組織從層次上可分為高階法院***分為上議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低階法院;

  ***3***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議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貴族組成,是實際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訴到上議院的案件極少;最高法院名為“最高”,卻並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審級,它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個部分。

  2. 陪審制度

  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這種制度在英國曆史上被長期作為一種民主的象徵廣泛運用。陪審團的職責是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裁決,法官則在陪審團裁決的基礎上就法律問題進行判決。陪審團裁決一般不允許上訴,但當法官認為陪審團的裁決存在重大錯誤時,可以加以撤銷,重新組織陪審團審判。

  3.辯護制度

  對抗制,又稱“辯論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在法庭上相互對抗,提出各自的證據,詢問己方證人,盤問對方證人,並在此基礎上相互辯論。法官主持開庭,並對雙方的動議和異議做出裁決,但不主動調查,只充當消極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師制度

  英國的律師傳統上分為兩大類:出庭律師、事務律師。出庭律師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辯護。事務律師主要從事一般的法律事務,可在低階法院出庭辯護,但不能在高階法院出庭。近年來,英國律師制度進行了改革,兩類律師的劃在分已不再涇謂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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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籍《英國法》之內容簡介:

  英國的法學領域一直群星匯綴,法學家對英國法制發展的主導作用也得到世人公認。正是一代代法學家的智慧維護了普通法 的獨立,延續了普通法的風格,並塑造了英國法在世界法系中的 重要地位。格蘭威爾、布拉克頓、布萊克斯通、科克、培根、曼 斯菲爾德等眾多英國法學家的名字和著述已讓我們耳熟能詳,對 他們的解讀本身就是研究英國法的重要內容。然而,由於語言差 異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也還有許多在英國法制史上較大影響的人 物被我們忽略,愛德華·簡克斯***Edward Jenks***就是一例,國內的相關文獻很少提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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