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哪些主要的型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不少刑事案件都會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此 ,在法律上,對刑事強制措施也有很多型別。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型別,希望能幫到你們。

  刑事強制措施的型別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監視居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4、拘留

  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5、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拘留後,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後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9、逮捕後,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後次時起三日以內。

  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

  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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