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具體是什麼?侵犯商標的賠償怎麼確定?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①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②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④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⑤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怎麼辦

  有法律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侵犯註冊商標權認定標準

  1、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

  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顯然,從這條規定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只限於核准註冊的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範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准註冊的商標;二是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物件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物件。被控侵權物件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

  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

  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

  確定被控侵權具體物件的意義,在於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物件。

  3、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三個基本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如何計算商標侵權賠償

  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於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複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

  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週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於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並沒有下降,那麼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麼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係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第三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0到50萬元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0到50萬元這個幅度太大,但是請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隨意說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其中商標使用許可是比較好適用的,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於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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