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相關法律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商標許可有什麼法律規定嗎?未備案還有沒有法律效力?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許可有何法律規定?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應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向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的,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客人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證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登記是否生效,未備案的法律效力

  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未經登記也是可以生效的。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但是依法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旦按照約定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對合同本身法律效力並無影響。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經商標局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則未備案的合同應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相關法律規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商標使用範圍是什麼

  商標使用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不能任意更改註冊商標,也不能把核准註冊的商標用於未經核准的商品上。超出這一範圍,不享有專用權。使用權的範圍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顯著特徵。在上述特定使用範圍內,權利人對註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專有使用、獨佔使用。使用主體僅限於註冊人、被許可人、受讓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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