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

General 更新 2024-05-27

亞里士多德法治觀的理論基礎

亞里士多德和法家都強調法律的作用,主張法治,反對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著諸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儘管如此,兩者在為何實行法治(法治的理論基礎)、如何實現法治(法治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法治要達到什麼目標(法治的最終目的)等許多方面尚存在重大...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亞里士多德指出,服從良法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樂於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來的法律,其二是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絕對良好的法律,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蓋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會情勢的變更很多時候也絕非法律所能預測。因此,只能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而這種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實就是符合正宗政體的正義之法。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義。至於何謂正宗政體、變態政體,用亞氏的說法,“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政體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的利益都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這些變態政體都是專制的(他們以主人管理其奴僕那種方式施行統治),而城邦卻正是自由人所組成的團體。”按照上述標準,政體大體可分為六種,其中有王制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等正宗政體,與之相對應的變態政體分別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惡法而治。他簡單地將良法的判斷標準與政體等同,認為凡是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變態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惡法,不合乎正義。這種看法確實有一定道理,因為法律總是和相應國家的政體相適應,是根據政體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一個變態政體(如寡頭政體)能制定出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時,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也頗值得商榷。因為政體的良好並不必然決定其制定出來都是良善之法。換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決定因素或判斷標準並不侷限於政體一端,物質生活條件、人口環境以及特定時代人們的價值觀、正義觀等都會對法之良善產生影響。此外,亞里士多德對法治內涵的解釋,還牽涉到另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即一個公民面對國家制定的“惡法”(何謂惡法,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其價值評判標準,一般認為違反基本人權的法律即屬惡法)時,應該如何行動。對此,法學家、思想家們爭論了上千年,它不僅牽涉到國家與公民的權力義務關係,而且不斷拷問並衝撞著何謂法律、何謂正義、何謂自由等基本範疇的內涵。現在,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承認,應該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應獲得尊重,但是這種尊重並不是無條件的,如果法律規定違背了基本人權,公民就可以不遵守這類法律。進而,法是否因其惡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眾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義價值,單純強調法的形式,將會導致價值虛無主義,可能重蹈納粹的覆轍;但一味強調法律的價值,按照單一標準評價法律的善惡也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因為正義本身就是一個人人各有想法的東西。過分強調單一價值,將導致法律穩定性的喪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為社會規範的作用。

試論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較?

柏拉圖重視統治者對智慧的運用,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著對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強調理性的作用,只是通過不同的治理手段而達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1、柏拉圖的人治思想:柏拉圖《理想國》中一個核心觀點便是主張賢人政治,即“哲學王”統治。這種統治的基礎是學者所設想的知識精英統治社會的理想。柏拉圖的賢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學家的智慧治理國家。《理想國》反覆強調這種賢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優越性,法律遠不能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輕視法律是柏拉圖早年的思想特徵,但柏拉圖並沒有完全否認法律的作用能夠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圖在以人治思想為特色的《理想國》中也論述法的問題。

但在柏拉圖的晚年時期,它的法律思想開始轉變,由於統治國傢俱有最高才智的人難以找到以及實踐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並認為“法治國”是統治人類的第二等好的選擇,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而為了實現公共的善,單靠教育是不行的,因為人的本性只考慮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須有法律來制裁或者懲罰人們的不善行為。柏拉圖後來論述的法治理論開創了西方法治理論的先河。柏拉圖稱,法治的關鍵是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統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約,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麼不管在這個國度裡有多少法律,也談不上什麼“法治”。法治的基礎基礎基礎基礎是節制。以法治國不僅要有法可依,還要做到人人自覺守法。普遍的守法觀念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

2、亞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種治道,其源頭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政治。亞里士多德是一個可以超越但卻無法繞過的人物。他對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貢獻在於: 首先,他是提出法治優於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還最早提出並闡述了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良法之治與法律至上。在其經典著作《政治學》裡,他給出了關於法治的經典語義解釋:“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服從服從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其實也是法治的兩個基本屬性:法治之法應是良法,法應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專制政體的法律是“惡法”,服從“惡法”不能稱作堅持法治,亞里士多德堅持柏拉圖“惡法非法”的主張。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具體體現在立法、執法、守法的各個環節之中。國家的執政人員要嚴格實行法律,要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他在《政治學》中對比和權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認為法治優於人治的地方在於:A,法律是經過眾人的經驗審慎考慮後製定的;B,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有公正性;C,法律具有穩定性;D,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E,人治容易誤國家大事,F,時代要求實行法治。 亞里士多德主要強調了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的關係。其觀點是:法治之法應具有特定的道德價值。首先,法治之法應以理性為基礎。其次,法治之法以善為其終極追求。再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為其基本品格。

3、總之:

柏拉圖構思的是由哲學王實行人治的理想國家;亞里士多德則傾向於由中產階級實行法治的國家。柏拉圖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統治,而亞里士多德雖未完全放棄貴族的統治方式,但他更加訴諸多數人的較溫和的民主統治。柏拉圖主張哲學王的人治方式,是因為他們為只有哲學王才能懂得怎樣治理國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圖實際上強調的是理性(知識)......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與韓非子的法治思想比較

亞里士多德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惡法而治。他簡單地將良法的判斷標準與政體等同,認為凡是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變態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惡法,不合乎正義。這種看法確實有一定道理,因為法律總是和相應國家的政體相適應,是根據政體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一個變態政體(如寡頭政體)能制定出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

韓非子韓非子從未實踐過依法治國,只是提出法家“依法治國”的主張,而所提出的依法治國主張是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慎到的“勢”的基礎上,而發展、創新起來的。所以後人評其的法家思想為:集法家之大乘。

自考簡述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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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是+吧+巴+似+而+留+刪-酒+期】

亞里士多德法制思想內容以及與中國先秦時期法治思想有什麼區別?

韓非子的立法和執法的主體是“君王”,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君主專政的制度;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裡有重要的一點就是“法治優於一人之治”,他認為多數人的智慧勝過一人或少數賢良的智慧。

雖然韓非子的立法和執法的主體是“君王”,但法家卻也主張的是“君王犯法與庶民同罪”,

我認為兩者的區別只是法律的範圍張弛上的區別。

韓非子注重樹立法律的權威,同時提出“信賞必罰”和“厚賞重罰”,主張賞罰分明,依法而行,並且要讓臣民以賞為利,以刑為害,主張“重刑”,來預防犯罪;

亞里士多德除了主張“群治”之外,還主張權力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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