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項目怎麼區分?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條款項怎麼區分

條:在成文法律中,標著第N條的是一條;

款:在條以下,能表示一種情形的拆為一個自然段,即一款;

項:在款以下,能表示一種情形的即一頂。

比如《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以上是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是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是一項。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四、“目”

“目”隸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並在阿拉伯數字後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註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如何區別條 、款、項?

條:整個第四十四條的內容都是條

款:一般一個自然段是一款,在你的第四十四條中僅僅有一款,所以在該條款中一般情況下不用提到款。

項:在款下面的就是項盯你舉的第四十四條中有六項,項一般用括弧加中文數字體現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一、“條”

法律規範的“條”,是組成法律規範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法律規範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於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後不能使用。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三、“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二、“款”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關於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法律中的條款項目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範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的條、款、項、目,對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介紹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在法律條文中 什麼是“條” 什麼是“款” 什麼是“項” 什麼是“目” 它們如何區分

法律條文,一般的結構是篇、章、目、條、款、項,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很少有“篇”的結構,而多用“編”的結構,包括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例如我國現行刑法的結構是“編”、章、節、條、款、項,整個刑法分為兩“編”即總則編和分則編。下再舉《民事訴訟法》一例,進一步說明問題:

第二編 審判程序......................"編"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章"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節"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條"

下為第一款之六項: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罰形

第二款: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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