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蓋章有效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簽定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裡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裡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裡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準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儘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裡:(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決定了,對方可以要求你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此復  王世龍律師

合同沒蓋章這樣有效嗎?

天津李律師:根據《合同法》,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案中如果對方沒有蓋章並且簽字的不是該月餅公司的老闆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權代理的人,該購銷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經上述人的追認才行。龔事可以直接電話諮詢,號碼是我的用戶名。

沒有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沒有蓋章的合同如果有當事人簽字有效,即沒有當事人蓋章也沒有當事人簽字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

同成立。

合同只有一方蓋章沒有雙方蓋章有效嗎

1、簽字與蓋章滿足一項,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委託書中有乙方簽名蓋章,委託成立,合同有效。如無乙方簽名蓋章,合同效力待定,乙方追認,合同有效,乙方不予追認,合同無效。

順祝吉祥於西寧

合同只蓋章未簽字有效嗎??

如果僅僅是形式問題,一般不要求必須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除非合同明確約定“蓋章並且法定代表人簽字後才生效”字樣。因此在形式上只要公司蓋章一般情況下均有效,但實體上不排除公司內部人員與其他人員勾結私自加蓋公章被證明屬實,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琺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上蓋了公章沒簽字有效嗎?

某公司業務員諮詢:我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分期供貨合同,由某公司分期供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後三日內支付貨款,合同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只在該合同上蓋了公章,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員均沒有在該合同上簽字。此後,雙方依該合同約定履行了多期。合同期內,因該貨源緊張,對方欲漲價(已約定合同期內不得漲價或跌價),我方不同意,對方遂提出本合同沒有簽字,沒有生效,屬無效合同,對方的觀點正確嗎?  答覆:對方的觀點不正確。《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由該條規定可見,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只要具備簽字、蓋章中的一個要件合同即成立,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公司沒簽合同,工資全憑老闆說了算,合理嗎?    答覆:黃先生可以明確提出來要求和老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標準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獎懲標準等);如果老闆不籤合同,黃先生覺得目前的工作還滿意的話,可保持現狀繼續工作下去,到時再和老闆一起算賬;如果黃先生不滿意目前的工作,即可馬上和老闆算清賬走人,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經濟補償金。當然,因為此前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等證據,和老闆算賬時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關證據如入職時間、工資標準等方面的證據。    張先生諮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因故在荊門購買了一套住房,因當時系按揭購買,我尚未取得荊門戶口,便與朋友王某協商,以他的名義辦理的購房手續,雙方為此還專門簽訂了一份代購協議,約定該套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是我,名義產權人是他。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我付的,後來辦理的房屋產權證是他的名字,現因房屋漲價太高,王某以房產證上的名字是他的為由,主張房屋應該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債權債務關係,他可以按購房價付款給我,他的主張和理由能成立嗎?  答覆:王先生的主張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物權法》第17條雖然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該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並不具有代表不動產物權的功能,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與實際權利狀況並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首先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在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權屬。因此,不動產權屬證書也是可以依證據推翻的。  醫療保險已報銷的部分在人身損害賠償中能否扣除?    答覆:醫療保險已報銷的部分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不能扣除。理由是全先生與醫保部門之間是醫療保險合同關係,而其與對方之間是人身損害賠償關係,因為醫療保險和人身賠償屬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混在一起。全先生在醫保部門能否得到賠付與其能否從對方得到賠償是不相關的。    貨運車輛沒記明實載重量的,是按以前的平均重量計量,還是按核載重量計量?    市民張先生諮詢:我用自己的汽車為某工地運送了多次石料,每次工地記賬員均給了我入庫單,但入庫單上只記載了車號和拉運車數,沒有記明每車拉運的實際重量。工地老闆結算了約一半的費用後(含石料款和運費),另一半始終拖著不結算,後來被逼急了,又提出我的車屬超載運輸,只能按行車證上核載的重量計算噸位,不同意我提出的按已結算的入庫單的平均重量計量,我和老闆的說法哪個對?  答覆:張先生的說法是對的。在無法確定實際載重量時,可以參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計量。至於超載與否,那屬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問題,與民事責任無關。    商品存在批量性的質量問題,可以解除買賣合同嗎? ......

公司合同可以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肯定是無效的,代表公司的合同必須加蓋公章。別說你是部門經理,就算是法定代表人簽署了,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它同樣是無效的。當然,只是一個活,只要完成了也不出問題,合同代表著一個信任,也沒什麼太大的問題。

勞動合同上沒蓋章有效嗎?

一般公司在給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法上都會有公司的蓋章和法人代表的名字,若沒有蓋章只有法人代表名字的合同是有效的嗎? 首先在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和在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在合同上蓋章和法人代表的簽字和企業的公章,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這個沒蓋章的錯誤如果是公司造成的話.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雖然是未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簽名,不能憑沒改章就認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其次是,鑑證只是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並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更不能用它來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

租房合同不蓋章是不是無法律效力?

1.在法律上簽名、蓋章和捺印都是一樣的效力。為了保證你的利益,租賃合同至少要對方親筆簽字,要求提供身份證和房產證原件過目,複印件保存。如果不放心還可功去做公證,這樣就能最大限度保護承租者的利益了

2.透過中介找也一樣的道理,合同要簽字、有效身份證、營業執照、房產證,手續都齊全的話就可以放心了

兩個公司籤合同只蓋章不簽字有效嗎

如果沒有特殊文字約定,一般來說,合同是以蓋上合同章或是公司章即可生效,簽約代表可以不簽字,但如果可以,還是建議簽字比較好,以免後期產生糾紛。

實踐中,很多合同都有這樣的條款: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從字面解釋一般應解釋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協議經當事人簽字並且蓋章後生效。簽字與蓋章是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一個案例你可做為參考:

如何理解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一、裁判文書原文: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9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開利泵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朱家角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李建飛,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鄭金輝,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攀枝花市恆通空調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建設路行政學院內。

法定代表人陳浩,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姜衛群,四川三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開利泵業(集團)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6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 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託代理人鄭金輝,被上訴人委託代理人姜衛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3年2月21日、5月21日、11月17日、11月25日、2004年1月30日、2月24日、6月1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購銷合同七 份。合同約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各種規格、型號的水泵及附件,總金額為人民幣375,912元。合同簽訂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了所需貨物,被上訴人收貨後累計支付 上訴人貨款人民幣193,126.60元。2005年4月12日,尹長春經上訴人授權與被上訴人簽訂付款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由於上訴人延期交貨及提供的水泵存在質量問 題,上訴人自願承擔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2,785.40元,該款從上訴人的貨款中扣除,故被上訴人實際應付上訴人貨款人民幣1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該協議生效2個月 內付清貨款。2005年4月20日,上訴人提起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88,935.40元、償付違約金人民幣3萬元。

原審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確認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 按約履行。尹長春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5年4月12日簽訂的付款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被上訴人實際結欠上訴人貨款人民幣10萬元。因雙方當事人 已經重新簽訂付款協議,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償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付款期限未到情況下起訴,顯屬不妥,現雙方重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 滿,故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上訴人貨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上訴人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上訴人貨款人民幣10萬元;二、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償付違 約金人民幣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498.71元,由上訴人負擔。

判決後,上海開利泵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2005年4月12日的付款協議第4條規定該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該協議簽訂 時只有雙方的代理人簽字,法人均未蓋章,故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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