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5

抗訴和上訴分別是什麼意思?

上訴,是指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抗訴,是檢察機關的行為,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抗訴。

抗訴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對法院判決不服,向法院抗訴,要求二審或者再審,類似於當事人上訴。

上訴和抗訴的區別

上訴是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抗訴是法律授權特定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馬隊認定有錯的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種訴訟活動。

上訴與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答:(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3)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4)後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什麼叫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抗訴分為兩種:一種是按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再審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於:(1)原裁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3)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

什麼叫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中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申訴和上訴還有抗訴各是什麼意思

公訴,是國家檢察機關的行為,代表國家行使刑事檢察權力。什麼情況下公訴呢,就是當發現犯罪嫌疑人後,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向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條件就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由偵查部門偵查終結,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申訴,就不只是針對刑事案件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當事人對生效的案件判決不服,有證據證明審判沒有依照法定程序或者裁決有錯誤的,或者對檢察機關決定不服,都可以提起申訴。

上訴,是指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抗訴,是檢察機關的行為,檢察機關認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抗訴。

什麼叫抗訴案件?

最佳答案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撫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什麼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廠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檢察院刑事抗訴什麼意思啊

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為犯罪嫌疑人和人檢,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時,有被告人提出叫上訴,由人檢提出叫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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