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清算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企業清算是什麼意思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弧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企業清算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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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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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做項目清算是什麼意思?都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精神,北京市地稅局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分別以京地稅地〔2007〕134號《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138號,《關於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規定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新規定

(一)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應辦理清算土地增值稅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未預徵土地增值稅稅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適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新辦法。

(二)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納稅人初始填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中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對象,對一個清算項目中既有普通標準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

(三)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手續時應在報送有關資料的同時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鑑證報告》(以下簡稱《鑑證報告》,標準格式見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1、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1)全部竣工並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4)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 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在整個預(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建築面積達到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後,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範圍,應按照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凡符合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在9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稅款申請,並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見附件2),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竣工清算稅款手續。

(七)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見附件3)並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在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在90日內辦理清算稅款手續。

(八)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手續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清稅項目資料,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見附件4)。須提交的有關資料如下:

1、項目竣工清算報表,當期財務會計報表(包括:損益表、主要開發產品(工程)銷售明細表、已完工開發項目成本表)等。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3、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有關證明憑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4、清算項目的預算、概算書、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

5、能夠按清算項目支付貸款利息的有關證明及借款合同。

6、銷售商品房有關證明資料,以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並加蓋公章的形式 ,內容包含:銷售項目棟號、房間號、銷售面積、銷售收入、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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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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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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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狀態清算是什麼意思

企業經營不善,目前處於破產清算狀態。

朋友的公司結算了是什麼意思

是公司清算吧?公司沒有業務,要註銷前都要進行清算,就是把公司賬上的往來款項處理完,存貨也要處理,最後賬面上只剩下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和權益類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給股東按比例分配。

公司自願清算是什麼意思

自願清算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不經過正規破產處理程序,私下對公司進行的清算。由於公司必須與所有債權人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自願清算通常只限於債權人人數較少的公司所採用。自願清算能夠避免許多破產成本,而且債權人也能獲得更高比例的償還。

公司清算的最終是公司資產要變賣,其收益首先用來償還債務,剩下的分配給股東。隨著清算的結束,公司就宣佈解散。從出售資產的角度來看,剝離是清算的特殊情況,是部分清算。公司清算分為強制性清算和自願清算。強制性清算即破產清算,是公司受法院強迫(通常由債權人要求)的清算;自願清算是由公司股東發起的清算。公司自願清算的前提是企業必須解散,但並非所有的企業都必須經過清算程序。從解散到公司最終消亡有一個過程,這就是自願清算的過程。

什麼是清算資金?

結算資金(Settlement Fund) 結算資金也稱清算資金,是指 企業 由於 生產經營 活動而發生的應收、 暫付和應付及暫收等處 結算 過程中的 往來款項 ,例如應收銷貨款、 應付購料款、 其他應收款 、 其他應付款 等。

滿意請採納

銀行卡清算市場開發是什麼意思

銀行卡清算是指銀行卡持卡人用卡消費或是繳費等交易後,銀行與銀行、銀行與受理卡片的商家之間的資金結算、轉賬的過程。清算包括本行對本行,也包括本行對他行,還包括銀行對商戶,商戶對銀行等。

符合條件的境內境外機構都可以參與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通過市場競爭來提升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水平,加快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

國內唯一一家運營銀行卡人民幣交易處理和資金清算系統的專營性機構就是中國銀聯。隨著市場的開放,更多的“銀聯”將會出爐。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這兩個概念有什麼區別?

解散是指因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程序。不同的立法例決定了解散的內涵和外延不同。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包括破產,譬如德國、日本等國,但這些國家往往還制定有獨立的破產法專門規範破產及破產清算。而我國公司法則將解散與破產並列,兩者同時作為公司終止的原因,因此我國的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經營活動,隨即進行清算的狀態和過程,之所這樣做是因為我國的破產法制定在即,為了保證破產製度的統一性,在公司法中應該避免單獨對破產做出規定。由於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因此公司在退出市場、消滅自身時的活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並受到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監控,以便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法定利益按公正的規則秩序獲得滿足。這些規則秩序被法律嵌入幾項重要的制度平臺上,它們就是公司的解散制度、清算制度和破產製度。在這方面,新公司法的立法參與者們細細理解了市場經濟制度的本質要求,反覆拷問中國的實際環境的種種特質,深入檢討93年公司法實施以來的成功、挫折和教訓,反覆比較,字斟句酌,力求規範合理,切實可行,缺失的一定填補,不可靠的堅決不取。 93年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種,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解散的。新公司法對這三條原因仍然保留,但在文字表述上作了簡練、規範的處理,如由原來的“公司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修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刪去第一條最後的“時”字和第三條最後的“的”字,因為股份公司權力機關的名稱統改為“股東大會”,故第二條中加上了“或者股東大會”幾個字,寥寥幾個字的改動,說明立法語言的規範和精緻,立法技術的成熟和完善。總結公司法在實踐方面留下的解散原因的不足,保證立法體系的完整性,新公司法把93年公司法第192條規定的“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情形直接規定為行政強制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這樣比較符合國際上各國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普遍安排,也成為公司解散的第四種原因。但是93年公司法規定公司被責令關閉的,要由有關主官管機關組織進行清算事宜,顯屬不妥,有關主管機關本身很不確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不再有“婆婆”式的主管機關,到底指向是誰,誰也說不清楚,依據邏輯理解,似乎是作出關閉公司決定的機關,如環境保護部門,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工商管理機關等,而清算是公司遺留債權債務的處理,行政機關不存在適當的理由和權力設置去處理此類民事事務,由於擔心把自己捲入民事麻煩,行政機關的執法決心反而會受挫。這次取消了這方面的規定是正確的。但是,某些特殊行業的公司如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在被政府機關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後,因其解散前的業務活動關涉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利益,需要政府機關依照特別程序處理安排,這是由特別法予以規定的事情。行政強制解散公司在國外分成兩種情況:一是由政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由法院決定:二是由政府直接下命令解散公司,包括撤銷經營許可。我國的社會環境條件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三種情況,由行政機關直接作出,當事人公司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對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市場準入、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直接承擔責任的護法機關、經濟行業監管機關均有權依法解散公司。

93年公司法在公司解散的制度安排方面的一項嚴重缺失是沒有規定司法解散,這也表現出我國當時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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