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09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什麼是法人治理結構?

2004-12-16 23:35:37 4102次

法人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係。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係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2.職責明確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3.協調運轉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激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什麼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範諸方面的利益關係。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係。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係。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幹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僱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準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麼,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儘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於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並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於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於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於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託一代理關係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於委託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於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託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託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於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託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①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②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吳敬璉更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具體化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係。通過這一結構,......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範諸方面的利益關係。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係。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係。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幹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僱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川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準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法人治理結構的介紹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係。 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從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法人治理結構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什麼是法人治理體系?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或稱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系統(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公司治理機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 控制 的體系。 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 組 織結構。 現代企業制度區別於系統企業的根本點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或稱所有與控制的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 用以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 現代企業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關係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簡單地說, 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處理企業各種契約關係的一種制度。

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什麼

法人治理結構,又稱為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

狹義的法人治理結構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廣義的法人治理結構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係。

按照《公司法》規定,法人治理結構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規定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準,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其主要內容包括:(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之上的,該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認識到一個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的結果,是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特別是包括職工在內的貢獻。實際上,一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非僅限於“股東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優點,並考慮本公司環境,不斷修改優化而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上的分類。

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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