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是否應該結清工資?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離職時工資是否應該馬上結清

可以投訴,但最好還是譁到廠裡面協商。

財務簽字單和廠牌算個證據,可能主要還要其他工友的證明,告到可以,就是麻煩。如果真想告的話,先投訴他們不籤勞動合同非法用工,再吿拖欠工資。

辭職後是不是應該立即結算清工資。

就你敘述內容,回答如下:

1、如果你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公司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你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你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公司向你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公司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你應該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責令公司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戶

4、公司拖欠你的工資時,你可以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投訴,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同時按照應付拖欠金額的0.5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或者,你依法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職當天是否可以應該結算清所有工資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是需要當天結算清楚的,但是一般現實操作過程中,都是等到工資發放日發放的,所以這個要看你怎麼跟單位人事溝通確認了;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辭職後能要求公司立刻結清工資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未籤合同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同時可以隨時走人,投訴沒有必要,你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讓你走你也可以走,必要時可以提請勞動仲裁。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至於老闆拖欠工資,你也有很多渠道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記得采納啊

正常辭職。是在走之前要一次結清工資嗎

1、單位應當在離職的當天結清所有的報酬和費用,如果單位拒絕結清,則屬於違法行為,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請問離職當天公司應結清工資嗎

有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工資要多久結清?一次結清的話要扣工資嗎?扣多少 10分

如果你已經按法律規定流程辭職,到期後勞動關係雙方結束單位必須一分不少一次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不得剋扣。

但是如果到工資發放點再發也是可以的。

法律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離職後的工資,公司應該在什麼時候結清,有期限嗎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未支付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離職多久內要結清工資

可以結清。約定的發資時期沒有發放,已經違規。沒簽勞動合同,這個對公司很不利。你可以要求他賠償雙倍工資什麼的。他若不答應,不能好商好量,勞動局監察大隊直接投訴。

提前一個月辭職,到離職時能否要求用人位結清工資??

當然可以,只要你能證明你是有提前一個月,勞動 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滿試用期 後,提前一個月,公司必須要批准你的辭職要求,並給你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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