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有哪些的特點?

General 更新 2024-06-11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特點

1.權力具有合法性:權利的存在是有前提的。(1)權力在實體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2)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相關程序的法律規定;

2.權力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公益,因此具有公益性;

3.權力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

4.由於目的的公益性,權力具有不可放棄的特徵.

法律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範之間有緊密的聯繫,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繫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係。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範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特徵

(1)法律義務是屬於觀念形態的現象,是對某種行為的做(或不做)的要求。   (2)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表面上是由法律規則所規定的。   (3)法律義務作為一種關於行為的要求,實際上是由社會和國家向法律主體提出來的。   (4)法律義務之所以代表著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就是因為規定義務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社會和國家對個人(法律主體)作出的關於在一定條件下要對個人提出座(或不做)特定行為的要求的預先約定。   (5)法律義務有時與權利人的權利對稱,此時,法律義務是在實踐中由權利人的要求而履行的。但並不是說,一定要權利人提出要求,才有法律義務。即使權利人沒有提出要求,也不能排除義務人的義務。(6)社會、國家向義務人提出行為要求的目的在於:防止義務人做與義務要求相反的行為選擇時所必然帶來的對他人、或對社會、或對國家的非損他性利益的必然性損害。   (7)法律義務所代表的社會和國家的要求指示著義務主體只能就某種行為做或者不做。法律義務作為一種要求,對義務人而言只是在形式上減少了在做和不做之間進行行為選擇的自由。但減少這種自由並不是對義務人不利。   法律義務是法律主體在社會實踐中所處於一種特定的被要求的狀態:實際上是被社會和國家要求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狀態。

法律最主要特徵是什麼

法律最主要特徵是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權利的特點主要有哪些?

你好!法律權利特點:

(1)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範所決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

(2)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願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權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採取的法律手段。

法律的主要特徵有哪些,最主要的特徵是什麼?

答:第一,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第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行為規範;第三,法律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第四,以規定權力義務為主要內容。

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徵。

法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1.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它與民事責任由違法者向被害人承擔責任有明顯區別,刑事責任的大小、有無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第三,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第四,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一般來說,只有實施犯罪行為者本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有些國家稱為“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稱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不管是懲處個人,還是懲處單位,都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救濟被侵害的權利,預防犯罪的再發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法律依據,罪行法定。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在於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當然,民事責任也執行懲罰的功能,具有懲罰的內容。如違約金本身就含有懲罰的意思。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將民事責任分為:由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產生的違約責任,由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產生的一般侵權責任,由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侵權責任。

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規定的一些場合,實行嚴格責任。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4.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的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雖然廣而言之,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憲行為,但是,構成違憲責任的違憲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憲法規範不僅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據,而且它還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它們與廣大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對違反這類憲法規範的行為,是不能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來預防和制止的。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些特徵

法律關係是指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其與其他社會關係相比較,具有以下特徵:

(1)它是一種意志關係,屬上層建築範疇。這裡的意志是指國家的意志(即統治者的意志)和行為人的意志,法律關係是反映統治者意志和行為人意志而形成的關係,因而不屬經濟基礎範疇。

(2)它是由法律規定和調整的關係。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以得到法律認可為前提的,因而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存廢的前提條件。

(3)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關係。法律規定和調整人們的行為是通過界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因而,沒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是不存在的。

(4)它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係。法律規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故由此而形成的關係就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法律規範的特點有那些?

法律規範的內容很難界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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