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何依法履職?

General 更新 2024-06-12

人民警察如何依法履行職責

首先要懂法才能依法履行職責

人民警察如何正確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按照相關的法律 如《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刑訴法》等等 很多法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嚴格執法 熱情服務 從人民利益出發

如何既保護警察依法履職又防止權力濫用?

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暴力抗法襲警案件共造成23名民警犧牲、44名民警重傷。2014年,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 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對警察從侮辱、謾罵、威脅、誣告等精神傷害,升級到圍攻、阻撓、毆打、襲擊等人身傷害,是當前襲警現象的一個主要特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行為明確列舉出來,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懾和預防此類犯罪的作用,同時也是對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一種特別保護,既迴應了公安機關的訴求,同時又避免了將暴力襲警單獨定罪帶來的弊端,保證了法律結構的穩定。這是一種立法的折中,我們的法律修改得相當巧妙。”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對這一條款的修改充滿智慧。

趙秉志說,立法者在刑法中設置該罪,旨在為政府進行正常的社會治理活動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說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罪,比如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在收稅,市場管理人員依法管理市場等。新法新增的第五款對第一款更進一步明確,涉及到兩個方面,一個是方式,鎖定為暴力襲擊,而不是威脅方式,因為暴力襲擊所造成的傷害比威脅方式所造成的傷害更嚴重;另一個是將範圍規定為人民警察,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這個條款的適用要特別注意前提條件,一個前提條件是使用暴力手段襲警的,這與其他方式有所區別。暴力方式危害大,對人民警察的傷害也大,而威脅的方式相對來說較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說,如果人民警察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被暴力襲擊了,是不能夠被列入暴力襲警範圍的。

對此,趙秉志解釋說,警察是一個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經常需要處理緊急事務。這些事務大多關係到公民財產、健康、生命安全,甚至關係到整個社會秩序。警察是執法者,如果襲擊警察,會造成雙重危害,既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本身造成的危害,同時又會妨礙警察正在執行的非常重要的公務。因此從法律上說,暴力襲警本身也應該比襲擊其他執行公務人員造成的後果更嚴重,應當從重處罰。

“突出對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的保護確有必要,但不是無原則地突出,也不是無限制地突出。”趙秉志強調說。

警察行使警察權,對於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以及暴力襲警事件日益增多的現實,不斷有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呼籲設立“襲警罪”。而部分學者則從法理和我國國情出發予以反對,單獨設立“襲警罪”在我國陷入了爭論。

趙秉志指出,我國公安機關一直希望把暴力襲警罪單獨定罪,這不只是名稱不同的區別。從處罰力度來說,與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相比,單獨成罪涉及的刑罰更重,威懾力也更大,應該予以謹慎對待。

對襲警罪的規定,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也不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地區多將較輕的襲警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而大陸法系卻沒有襲警罪的規定,將威脅、襲擊和傷害警察的行為規定為妨害公務的犯罪。如日本刑法規定,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其實施暴行或者脅迫的,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可處3年以下懲役或者監禁。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不僅規定......

如何更好的履行人民警察的職權

警察的職責有規定,就嚴格按上面規定的做,記住既然是人民警察就應為人民服務,別zhuangbi,別和那些黑警同流合汙,別把金錢看得太重。願你履行好警察的職責。

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如何正確履行職責行使權利

公安機關怎麼行使都是正確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履行職責有哪些要求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如何提高公安民警法制思維和依法辦案能力

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機關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化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不僅要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還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各種複雜問題,善於運用法治手段化解社會矛盾,善於運用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實踐,重點要強化“四個理念”,實現“四個統一”。

一、樹立嚴格執法理念

強化職權法定、嚴格執法的理念,努力實現依法履職與依法治權的有機統一。重點抓好三個方面: 首先,法定職責必須履行到位。其次,執法權力必須依法行使。第三,執法者特別是領導幹部必須率先垂範。

二、樹立文明執勤理念

牢固樹立規範執法、文明執勤的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樹立規範文明的執法形象,不僅有利於增進人民群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更有利於促進法律在人民心中樹立尊嚴和權威。 在處理敏感案、事件時,要把法律的剛性和執法的柔性結合起來。在執法辦案時,要把打開“法結”與打開“心結”結合起來。

三、樹立公正執法理念

牢固樹立平等對待、公正執法的理念,努力實現維護法律權威與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機統一。

首先,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第三,要堅持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四、樹立保障人權理念

牢固樹立執法為民、保障人權的理念,努力實現社會維穩與公民維權的有機統一。

首先,要更加自覺地把尊重和保障人權放在各項執法辦案的首位。其次,要更加註重在社會管理中體現服務為先。第三,要更加註重在維權中實現維穩。

如何認識人民警察職權,義務和紀律

人民警察的職權、義務和紀律

一、職 權

(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三)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5)、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6)、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五)、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六)、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七)、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八)、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

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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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依法公正文明執法

執法是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職要求,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常態下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新形勢下黨中央對公安工作更高的要求,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望,也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對執法者的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提出的更高標準。如何正確理解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切實貫徹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公信力、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和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如何理解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內涵

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其中,嚴格是執法基本要求,規範是執法行為準則,公正是執法價值取向,文明是執法職業素養。

嚴格,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執法工作中,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嚴格執法,就是要求執法者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執法,執法必須嚴格,不能隨意執法,濫作為或不作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就是要求我們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我們的公權力,我們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不能用公權力來謀私利。現實中有的領導幹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把“權從哪裡來、應該怎麼用”這個重要問題想清楚、弄明白。他們有的錯把權力當成待遇,心裡想的是追求“特權”;有的把權力當成權威,搞獨斷專行;還有的甚至把權力當成商品,為一己之私而貪權、弄權,搞權力尋租等等。最終走上了黨和人民的對立面,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處。所以,我們必須明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必須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和利益觀,認識到自己是在為黨和人民掌權用權,必須把服務人民群眾作為用權的根本目的,把群眾滿意作為用權的根本標準。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規範,是指規範執法的程序,就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做到實體與程序並重。常言道:“不依規矩不成方圓”。什麼是規矩?對執法者來說法律法規就是規矩,不依法執法就是亂執法,就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如何規範執法?就是要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模式、程序、規則、軌跡完成執法的全過程,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一切警察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執法辦案中既要確保適用法律準確,證據確實充分,量罰適當,也要確保程序合法。實踐證明,執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是依靠嚴謹的程序規範來實現的。程序是規範的保證,規範是嚴格、公正的保證,違反程序執法,就是違規甚至違法。執法者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執法,通過規範程序保證嚴格執法,樹立執法權威和執法效果。

公正,就是公平正義,對執法者來說就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象徵,是時代的呼喚,是人民群眾的期盼,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執法者追求的價值取向。公正是為政之道,為官之德,也是立人之本。每個執法者都應當潔身自好,一身正氣,不諂媚,不貪小便宜。公是針對私的,要求執法者站在人民群眾的立場,用法律來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維護一已私利;正是針對邪的,要求執法者用法律來維護正義,懲治邪惡。公正執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執法辦案中要秉公執法,鐵面無私,讓遵紀守法的人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不管是什麼人,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體現法律面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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