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誠信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當消費者遭遇欺詐時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消費者要維護自身權利除了靠國家的監督和經營者自律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其實是最好維護者。有些消費者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於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由於缺乏權利意識,在權益受損後,自認倒黴,對某些廠商的侵權行為不了了之;有些消費者迫於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於缺乏應有的消費者意識所致。因此,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範意識

自我防範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購買商品後使用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衝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裡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法律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也包括消費者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作為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

的權利進行界定後,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於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是對自我以及社會的不負責任。

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

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還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於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於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鬥爭。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鬥爭,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準要求自己。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儘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謀求解決。不論採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總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為了讓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除了靠國家的監督、經營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消費者應當瞭解我們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動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通過正確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可以與經營者直接協商,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當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無效時,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還要注意消費者自我保護的一些方法:

1、不輕信廣告宣傳

2、不盲目追隨其他消費者

3、從信譽高、服務態度好的正規商家購買商品

4、向經營者索要消費憑證並注意保存。

怎麼維護消費者權益??

看開點:把那玩意砸了,眼不見心不煩!

固執點:天天去那要求退,並告訴每個想買的顧客,那個破玩意是那個攤位買的

牛X點:帶把刀去問他給不給換

絕對不推薦乞求的那種!~!

消費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消費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因素,消費者的權益時常遭受到某些侵害並引起矛盾糾紛。那麼,消費者平時該怎樣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點可供參考:

一、明白自己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主要享有以下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權和監督舉報權。

二、不忘索要發票。發票不僅是購物的憑證,更是消費者維權的基本證據。因此,消費者在購物時千萬不要忘記索要發票並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還有保修卡、信譽卡、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警示標誌等憑據,都要保管好,以備急用。

三、牢記維權時限。根據國家《部分商品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對部分商品維修更換退貨時間做了如下規定:(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時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公佈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如彩電、冰箱、自行車、空調、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為1至3年。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髮之日起重新計算。(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四、運用維權渠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五種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要注意和掌握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身體受到損害要求民事賠償和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據此,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時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否則,有理也會輸掉官司。

如何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作為綜合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多職責是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職責的主要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與其基本職能的發揮是一致的,即依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制止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直接或間接地維護消費者權益。

1、 受理消費者申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這就從立法上明確賦予工商行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手段,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民事財產權益爭議及處理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職權。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如何受理消費者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無規範的處理程序,也無相應的執行手段,很難保護消費者因財產受損而要求賠償的權利。這樣可以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問題,也能及時制止和懲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2、完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是消費者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武器,但是,它也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對於現實生活中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及處罰辦法,不可能一一加以詳細和具體的規定。同時,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那些目前尚未出現的現象也無法預先做出規定。

3、 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職能。在現行法律,法規當中,有些也規定了對違法經營者處罰的內容,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依據,針對目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非常突出的現象,國家行政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的辦法做出了規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4、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及時制止和打擊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和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的執法部門,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不僅要保護市場經濟的主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必須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重要位置,否則,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難以穩定,公平競爭的局面無法建立。

5、通過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加強市場監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促進市場培育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市場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各種坑害消費者的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家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同時,必須加強微觀的經濟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通過加強經濟監督檢查,打擊投機倒把,詐騙行為,對那些直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製售非法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拼裝進口商品,銷售非法出版物,製售黃色淫穢影像製品,倒賣毒品等嚴重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都要堅決予以查處和嚴厲打擊。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貳同法

勞動合同法

物權法

民法通則

侵權法

產品質量法

專利法

著作權法

憲法

以及以上的各個法條的司法解釋及相關條例關條例 ,規定等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如何保護消費者和法權益的?

論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   一、關於消費者的概念問題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1985年我國國家標準局發佈的《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給消費者下的定義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概念朱作規定,這不僅給人民法院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混亂。如有些人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後,發現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貨,而且經營者在提供該商品時故意隱瞞了該商品的真實情況。於是,該商品的購買者又購買該商品,並要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產生糾紛。有些法院認為,這類案件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即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有些法院認為,這些人第一次購買商品是為了滿足其生活消費需要,是消費者,但這些人發現自己購買的商品是假貨後又故意購買該商品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其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滿足營利的需要,因而他們已經不是消費者。因此,這些人第一次購買的商品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索賠,後來購買的商品不能按照該法的規定索賠。   鑑於上述立法缺陷,在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應對消費者的概念作出規定,即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在理解消費者的概念時,必須把握住以下四點內容:   第一,消費者的消費專指生活消費,不包括生產消費。   第二,消費的對象是商品和服務。這裡的商品是指經營者有償提供的與生活消費有關的商品,包括經過加工、製作的商品和未經過加工、製作的商品。這裡的服務是指經營者有償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金融、保險、交通運輸、加工、食、宿、娛樂、提供信息等。應當強調的是,這裡的商品和服務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消費的商品和服務,如毒品、性服務等。   第三,消費的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商品的購買者與商品的使用者不一致時,商品的使用者是商品的實際消費者。因此,消費者對商品的消費方式包括消費者購買商品供自己生活消費,也包括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的生活消費。消費者對服務的消費方式包括消費者承擔服務費用而接受服務的生活消費,也包括由他人承擔服務費用而接受服務的生活消費。   第四,消費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單位。凡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都是消費者。凡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都屬於消費者的範疇。不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和單位是用戶,而不是消費者。   二、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根據該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在我國境內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的保護;經營者在我國境內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必須遵守該法。應當說明的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規定時,才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時,要特別注意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力水平低,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法律意識很差,假劣農藥、化肥、種子等坑農現象相當嚴重,農民受害後往往我不到適當的保護途徑。......

如何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 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 行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 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 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願為自己的意志,主動 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 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範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願、公 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於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 權受到侵害。這裡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 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於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 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 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於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 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製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 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 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 時處理侵 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 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 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 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 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汙辱和 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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