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試用期不交社保,會有什麼處罰

這個投訴是不會受理的,勞動法明確規定是有試用期的:

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在試用期內,每個公司都是不會購買社保的,這個在社保局是說得過去的,你單一通過試用期不購買社保進行投訴是沒有用。但是如果你堅持要投訴的話,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也就是勞動局投訴。

公司試用期內不交社保 能要求怎樣的賠償

試用期間企業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不可以。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應當依法繳納社保保險,不得以試用期未滿而拒絕繳納。試用期屬於合同期的一個部分,也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風險主要如下。(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查看原帖>>

試用期可否不繳納社保

案情回放 北京一家公司與李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公司人事主管與之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過後再補交,當時李某同意了。在李某工作1個月後,該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社保,同時,提出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在此期間要不要交社會保險? 在諮詢了資深的勞動法專家後,得到的答覆是: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分析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形勢艱難,很多企業趁機招攬大中專畢業生打短工,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約定以後補交社保。試用期滿後,又以各種理由辭退試用員工,達到減少成本開支的目的。 近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察部門問詢時,企業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後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察部門明確答覆: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一些企業用工存在兩大誤區: 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 1994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 從《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更是明確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意見》用“應”的字眼,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法》實施後,企業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監察部門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中人網-員工關係

試用期不買社保可以告公司嗎?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浮規來執行。勞動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試用期可以不繳納社保麼

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係。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籤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倖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徵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鉅額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試用期是否必須繳納社保

試用期是要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而且2008年1月起實行新的勞動合同法,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員工簽定合同,辦理招工否則將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以及雙倍工資的處罰.

保險金的計算:

2008年最低繳費基數1260元.即:

養老保險1260*28%(企業20%,個人8%)

醫療保險1260*12%(企業10%,個人2%)

失業保險1260*3%(企業2%,個人1%)工傷保險1260*0.5%根據企業性質而定(企業負擔)

生育保險1260*0.8%(企業負擔)

公積金22%(企業個人各11%)

只要你工資不足1260,均按1260繳納2008年社會保險費

,期間試用期三個月不繳納社保

按照規定,你可以立即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規定的補償,無需提前一個月辭職,因為公司違法在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違反以上規定時,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予以補償和賠償。

但是,你立即離職時手頭上該交接的手續、文件或用具之類的應該與公司交接清楚,這與公司違法無關。

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嗎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閥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

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籤

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

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後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

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

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

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

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

關係建立後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於建立了勞動關係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並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並不簽訂勞動合

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試用期後公司不交社保違法麼

你在試用期內,公司是可以先不幫你買社保的,直到你過了試用期,公司要一次幫你購買你試用期的社保,如果你過了試用期,公司把你辭退的話,公司是一定要幫你補繳之前工作月份的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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