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

法律過於苛刻,反正我是這麼認為的,哪孩子雖然有罪,但這也是人之常情,誰遇到這種事能冷靜,反正我是不能,建議給那孩子酌情減刑,純手打認真回答,如果可以希望能採納,謝謝

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

嫌疑人於歡(或被害人於歡及其母親),被害人(或嫌疑人)放高利貸的。於歡角度出發談及倫理道德,個人意見認為於歡做的很對,警察到場後並沒有立即組織犯罪只是口頭勸阻然後出去探明情況,我認為於歡在警察離場後拿出刀來正當防衛無錯。反而錯在警察(不作為),然後防衛過當捅傷三人一人致死,防衛過當,背叛無期徒刑,這裡需要談及美國的不退讓法:一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

而中國法律不夠完善每年都在修繕(其實各國每年也在修繕法案)只有遇到某一大案特案,以此為戒。然而從法理出發我認為判處無期也太過,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很大區別,雖然他們為受生命威脅,可高利貸者涉嫌強將未遂,這足以證明於歡不是故意殺人。雖說他沒有故意殺人可也不能無罪,防衛過當也是要負刑責的,但是,對方有多人,正當防衛是讓犯罪嫌疑人失去犯罪能力,可因對方多人,一個失去能力還有多個,案件細節沒有紕漏,所以如果在於歡阻止犯罪時還有人要進行犯罪於歡絕對無罪。

從個人角度出發,如果我是於歡,在場所有放高利貸的都要死。

如何評價辱母殺人案的最新相關信息

凡南方爆料,坐等驚天逆轉。

如何評價暴走大事件中王尼瑪對聊城辱母殺人案的論述

一審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法律完全是不能讓大眾平服的!!就連所謂的受害者一方也上訴了!!中央電視臺都播放了,肯定關注的非常多。並且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派員到山東省了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個人認為其屬於正當防衛!!

辱母殺人案二審判決結果

二審剛開庭沒有幾天,判決書不會那麼快下來的。

如何看待辱母殺人案

如果你是指聊城那起,一審判決的確存在問題,警方及法院都接受調查,中央已派遣專員前往調查,一審判決結果不會成為最終判決

各位如何看待辱母案

高檢已介入,靜候佳音。個人認為是反黑英雄,應受政府鼓勵

獎賞

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分析辱母殺人案

4·14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省冠縣的刑事案件。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菸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辱母殺人案,各位怎麼看,公平麼

二、辱母殺人案報道中新聞專業主義的缺失

《南方週末》的這篇辱母殺人案的報道有三個新聞專業主義的硬傷。1、單一信源,2、選擇事實,3、扭曲事實。而最根本的錯誤是:先設立場和煽動。

1、單一信源

這個案件涉及多方:受辱母親一方,死者一方(即出現在現場11人的催款方,大家心目中的黑社會)、高利貸發放者(催款者的幕後),醫院、出警的警方人員,法院。一篇全面的深度報道要採訪多方,無法採訪或拒絕採訪可以在文中加以說明。

而南周的整篇報道中只有一個主要信源:受辱母親一方。而且把受辱母親當苦主的角度來寫的報道,以博取廣泛的同情與憤怒,這是南方系慣用的”情感漫溢大法“。

報道中對其他各方都沒有直接採訪,而是通過第三方的口述轉達,或簡單帶過。

2、選擇事實

只選擇對自己立場有利的事實,這也是專業主義缺失的明顯表現。《南方週末》報道中有三個明顯的選擇事實的地方:

一是對受辱母親蘇銀霞的美化,把她描述為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受害者。原文選擇了這樣一個事實:”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佔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光憑這一事實就足以引起讀者的憤怒,這種高利貸行為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而催債者完全是在作惡。

報道沒有選擇的事實是”為什麼蘇銀霞會去借月息10%的高利貸“,正常人的都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當地法院的幾分公告證明了這一點,光是要蘇銀霞還款的法院文書就有好幾份,連續三次成為”老賴“,成為失信人。她的種種行為已經與從銀行“騙貸”無異。只是銀行無法像高利貸那樣不擇手段地向她催債罷了。

這些都是公開的事實,如果南週記者是作深度報道的話都應該能瞭解到。“為什麼要借這樣的高利貸,背後的情節是什麼”是明眼人看報道很容易產生的疑問。但南週報道選擇避了不報道這些事實,反正明眼人少。

南週記者選擇了不報道這些事實,因為會有損於“辱母殺人”這個報道主題,不利於情感漫溢。報道里的這位母親被塑造成一個合法經營的女企業家,卻遭受黑社會極端汙辱,這樣才能挑動讀者的情緒。

選擇報道的第二個地方是:在著力打造受辱母親無辜守法形象的同時,南周選擇了死者杜志浩的劣跡進行報道,報道一開始就說:“近4個月後,吳學佔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吳學佔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脫褲子的杜志浩真的該死,但他“涉嫌”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一事只是一個說法而已,與他的被於歡剌死沒有任何關聯性。

看出南周的手法嗎?褒蘇貶杜,拼命給蘇銀霞加同情分,拼命給杜志浩加妖魔分,立場鮮明。看完這樣的報道後,我的第一感覺是好人不敢無端受辱,杜志浩罪該萬死,於歡簡直是為民除害啊。

南周這篇選擇事實報道的第三點是記者手裡有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但記者選擇了無視。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昨天已經公佈了,裡面有涉案人員的多方證詞,也有殺人於歡自己的供述,但記者不採用,而是選擇了自己來寫出一個與判決書相矛盾的故事。

3、扭曲事實

案的事實究竟是什麼,是南周描述的那樣,還是判決書裡描述的那樣?你是選擇相信南周,還是相信判決書?

這就是南周這篇缺乏專業主義的報道帶來的疑惑,它成功了。

但因為南周的不專業,我選擇相信判決書裡描述的事實。您怎麼選,您隨便。

我相信判決書的原因是因為判決書裡各方的供述是一致的。所以在我看來,南周的報道為了突顯“辱母”這個主題就對事實進行了重新編排。

為了突出“汙辱”的情節以激起讀者的憤怒,《南方週末》的報道是這樣說的: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

如何看待南方週末《刺死辱母者》一事

關於“辱母殺人案”的幾點看法

首先要說的是:

1、不要簡單印象化為辱母兒子才殺的人。辱母與殺人之間確實有時間分隔,不是立刻發生為了阻止辱母,但捅人時非法拘禁毆打在進行中,且是警察到後又出去後發生的。

這個鍋是《南方週末》的,記者可能是為了吸引輿論取了這個標題,至於拿下體打臉、KJ等內容只是傳播過程中某些人的想像,南方一文中沒有這個,至於說極端手段,在女性面前裸露下體,肯定算的,於媽說對方要強姦也不為過,畢竟當時是被非法拘禁中。

該報道選取了主要事實,基本事實無誤,請參看第四條。但沒提之前於媽借貸的情況,但這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請參看第三條。

2、不要被洗地的水軍如帶節奏的 @岱強-踏浪 的胡說八道混淆視聽,說什麼黑吃黑、南方系媒體抹黑公檢法之類。

現在用網絡搜索“辱母殺人案”就可以看到判決書及其它媒體的報道,如中國青年報的《“於歡故意傷害案”細節還原》等等。

3、於母很快被潑上了借貸失信非法集資等髒水,有人帶節奏說是黑吃黑,或者說借高利貸活該。但這些就算是事實也與此無關,不能說借了135萬還了184萬還有一套70萬的房子抵債或者說扣押之類,還欠17萬還不起,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就得承受非法拘禁侮辱毆打。何況於只是被牽連的,他不應該承受這個。

關於於母(蘇總)借貸情況,@財經網 有比較詳細報道,並不是故意失信的。非法集資問題,警方一直也沒有確認。

4、關於@南方週末《南方週末》是否帶節奏扭曲事實,在微博上有篇頭條文章@破破的橋 寫的《簡單講一下辱母殺人案的報道邏輯(附媒體報道和判決書對比材料)》,大家可以看看。直接上結論吧:從判決書看,幾方供述之間幾乎沒有任何矛盾(但有一些A說B不說的內容)。

5、@聊城中院張文峰 提出了他認為的正確的處理方式:第一時間拿出手機錄像取證。請張法官參考報警人老婆被報復摔手機一事,以及於並不是在外面混在吃瓜群眾中,他和他母親是在被11名涉黑人員非法拘禁中,在警察來後都出不去,何況拍照?

6、對這個案子,我最關心的是,在面對多名涉黑人員的違法傷害(如非法拘禁侮辱毆打)時,普通人該怎麼應對,才能合法官的心意?

不能法律只是保護黑社會犯罪分子的權益,而無法保護守法群眾的利益吧?

7、判決書細節存瑕疵。比如涉黑人員中只有一人不小心供述了部分與於相同的供詞,承認於拿刀後警告別過來,承認將於強按到沙發上。其他人都聰明地迴避了對於有利的部分,特別是都不提毆打於。而於及其母都說在於出去被阻後被毆打。這些證詞不一的地方為何不進行確認?如果涉黑人員在於持刀警告後不是過去毆打於,難道是過去道歉?

判決書還有個對普通人不利的地方,將涉黑人員對於的毆打簡化為“衝突”,畢竟有個施加方的吧,在被非法拘禁(控制著不讓出門,即使在警方到來後)、強按、毆打(這個涉黑人員聰明的沒提)時,於難道不能反抗?這個能適用中性詞衝突嗎?

8、判決結果如果是合適的,普通人將無法應對多名涉黑人員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肉搏的話,畢竟不是人人是兵王,對方11個人,兩個人控制一肢,還能剩3個人進行毆打。而且在被非法拘禁後,消滅證據是很容易的。影視作品中受害人們拿起工具反抗,按聊城中院的判決,就都成了違法的了。

輿論不該影響判決,但判決要能經得住考驗。

為何好多法學專家甚至公安大學(希望沒記錯)的都在看了判決書後不認可這個判決?關鍵是法官對當時於處於非法拘禁侮辱毆打不認定於處於被侵害狀態,反而覺得有民警出警了就不該再鬧大,對方11名涉黑人員沒動刀子你就先動刀子不對,卻不想想,在民警出警卻很快出去,而於依然處於被非法拘禁毆打狀態下的絕望。

9、有人拿律師和記者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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