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算高管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董事、監事是不是公司高管人員?是否受到競業限制?

董事、監事不是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董事有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義務本身就是針對董事和經理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搐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法沒有對監事規定競業限制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屬於公司高管嗎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監事會由兩類監事組成:第一類是股東代表,為了防止司的經營管理層如董事、經理濫用權利,損害股...

公司監事屬高管人員嗎

高層管理團隊(TMT),是由在組織中主要承擔戰略決策職責的高層管理者所組成的團隊,是決定組織發展和影響組織績效的核心群體。

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它通常由董事會成員及正、副總經理,以及其他共同參與戰略決策的高層管理者組成。通常包括3~1O名成員。

高級監事一般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如果沒有兼任公司其他高級管理職務,一般不算高管。

監事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麼

不是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那麼,第一款規定的,監事不是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和監事算公司在年報裡算作公司員工麼?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搐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董事職責

1.處理董事會事務工作;

2.負責董事會委託的工作;

3.調查研究公司的發展問題。

如果公司董事及監事不兼有其他公司職務的就不算做公司員工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屬於公司高管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不能擔當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關於職務或級別的問題:

其實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從未在黨派屬性、行政級別上對包括監事在內的企業高管人員資格作過什麼限定,問題是有關權力機構在決定監事等國企高管人選時以什麼作為首要標準。

目前許多國企的監事會低效、形同虛設,這與監事的非專業化、職業化和市朝狀況有著很大關係,可以說在相當程度上國企監事會“命懸”市朝。

現實中,大多數國企監事長期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身份一般為公務員、工會主席或黨委成員,大多無經營管理經驗,無法律、財務等知識,這些能力的欠缺會導致其對信息處理加工的不足,影響其對問題的察覺與判斷。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 類似“助理裁判”的角色作用,缺乏能力的監事由於不知道在什麼地方、什......

監事會主席屬於高管嗎

不屬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而監事會成員為公司的監督人員,不是高管。

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兼任監事

不可以。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 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董事和監事是是不是公司僱員?

建議你詳細看一下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是公司投資人,也就是所謂的公司主人。股東會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來負責公司法賦予董事和監事的權利。

董事會再聘請經理,經理及高管才是真正負責公司運營的。即公司的僱員。

董事會 監事會 高級管理層三者有哪些區別,各自的職責是什麼? 5分

1、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不一定必須全是股東。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決策機構。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監事會選舉主席。

董事會成員為5到19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

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能是監督董事會決策,監事會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管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由董事會選出,執行由董事會做出的決策,經營層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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