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排號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買房子開盤之前認籌是什麼意思?

認籌是房產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斂財手段,如果是正規的開發商,這個是雙贏的!所謂認籌,就是房子沒開盤,你去繳納開發商給定的一個數額的錢,那麼相當於你下的定金,給你張卡,上面有編號,你可以在房子開盤了優先選擇挑選住房,而且,因為你是事先交的定錢,你那個錢根據規定可以5千當1萬使用(具體的要看開發商認籌的公告)。這樣一來,你如果買房子是不是就省了5千?從開發商來說,你是在開盤之前就給他錢伐,他回籠的又是現金。以利於他週轉。所以~~這是雙贏!

認籌是什麼意思?

比如說開發商有100套房子,一開始不知道定多少錢的價格合適,於是就搞認籌,交1萬抵2萬房款。如果有50個人認籌的話,可能房價定4000元,如果有200個認籌的話,房價就可能定5000元。按照100平方的房子計算,認籌者好像是賺了1萬塊錢的便宜,每平方便宜了100元/平,實際上是虧了900元/平。說白了,認籌就是開發商在摸購房者的底線,好有對策性的定房價。個人覺得,膠州這個四線城市的樓市還沒有火到像北京這樣一線城市的“日光盤”的地步,大家完全可以無視開發商的認籌。否則自己就成推高房價的推手!供參考。 查看更多答案>>

樓盤開盤中,預約宣傳排號期是什麼意思,是認籌麼。和認籌的關係是什麼? 10分

是的,就是認籌,按排好順開盤

樓盤開盤前超一和認籌分別是什麼意思?

您好!

從你這問題中可以引申出房子開盤前的認籌和開盤後的房子定價有什麼關係?我自己的看法是:認籌這一行為其實提高了最終的售價。因為認籌的時候基本上該樓盤的最終表價(即最終對外公佈的不含折扣的價格)很可能還沒有最終確定,開發商需要認籌這一形式來測試有多少人對這一樓盤有較大的興趣(雖然認籌可以退,但我認為大部分認籌的還是對該樓盤非常有興趣的),進而確定樓盤的最終價格,尤其是首開的價格。例如:一個樓盤首開300套,但是認籌客戶只有十幾套的話首開價格自然就會在開發商預定價格範圍的下限;而如果真實認籌客戶非常多,達到甚至超出300,那麼開發商首開價就會定在初始售價的上限,甚至重新定價,大幅調高售價。從這個角度看認籌對個人的最終售價不利的。

這樣看似乎有點矛盾,但我還是推薦真正對該樓盤有興趣的客戶去認籌。一是因為如果該樓盤真的很有吸引力的話,你不認籌還會有其他很多人去認籌的,除非你能和這些人中的大部分達成約定不去認籌以降低最終售價;第二是除了有1萬抵x萬的優惠外,開發商可能還會在正式對外開盤前邀約認籌的客戶提前來看房選房,甚至提供更低的折扣價敲定合同(這樣可以在正式開盤時爆發出較大的成交量而造成火爆搶房的態勢)。

綜上:我認為如果你對某樓盤有較大興趣的話就直接去認籌吧。

望採納,謝謝!

房產認籌是什麼意思

房產就是 購房者提前交ding金,開盤後優先享受購房權利。不過有很多開發商涉及法律風險,屬於非法集資,如果開發商跑路,購房者的錢就拿不回來了,鳳凰網和騰訊財經各大網站最近很多報道,通過第三方平臺收取認籌款到期之後可以選擇購房或者不購房。規避了開發商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這樣的平臺有:認籌寶,平安好房,目前這類平臺正處於初創階段,還不是很多。

問一下認籌是什麼意思

認籌是房產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斂財手段,如果是正規的開發商,這個是雙贏的!所謂認籌,就是房子沒開盤,你去繳納開發商給定的一個數額的錢,那麼相當於你下的定金,給你張卡,上面有編號,你可以在房子開盤了優先選擇挑選住房,而且,因為你是事先交的定錢,你那個錢根據規定可以5千當1萬使用(具體的要看開發商認籌的公告)。這樣一來,你如果買房子是不是就省了5千?從開發商來說,你是在開盤之前就給他錢了,他回籠的又是現金。以利於他週轉。所以~~這是雙贏!

不過任何形式的“認籌”、“內部認籌”“VIP排號”等行為,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認籌和認購的區別是什麼

認籌,是房產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斂財手段。

任何形式的“認籌”、“內部認籌”“VIP排號”等行為,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認籌”的具體操作大致有以下幾個環節。首先是消費者去開發商那裡填寫個人資料,在交納一筆數額不菲的“誠意金”後,將領取到一張叫VIP卡、VIP護照、VIP消費卡或認籌卡等名稱五花八門的“證書”。拿到這些“證書”之後,消費者即獲得了“認籌”資格。但往往有“認籌”資格的消費者的數量會遠遠超過樓盤實際推出的房屋數量。

第二步就是所謂的“解籌”(一般的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資格後才開始“解籌”)。在“認籌”數超過實際可提供的房屋數量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採取“抽籤”的形式,從已“認籌”的消費者中“抽”出可以選房者。之後,被抽中的選房者再統一選房號統一交首期,統一簽署認購書或預售合同,挑中房號後,將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之後再是簽訂《預售合同》或者《房地產買賣合同》。

據說,所謂“認籌”是深圳開發商從香港同行那裡學來的一個樓盤營銷手段,不過,淮橘成枳,“認籌”來到內地之後,卻正以另外一種形態“肆虐”開來。

認購,簡單說來,即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最終達到簽約。

《房屋認購協議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頒佈前,《房屋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屬於意向書,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該《解釋》頒佈後,其中第2條承認了預約合同的效力,為此,《房屋認購協議書》屬於預約,一方不履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另一方可以主張違約賠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於購房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看中了一套期房,是要交認籌金還是說直接給首付付款?售樓小姐叫我認籌!

您好!

還是首付最好,我這裡有案例:

2011年7月,西安市民沈某欲認購一套期房。售樓人員告訴他,買房要先交3萬元認籌金參加排號,否則就可能選不上房。7月20日,沈某與開發商簽訂了“排號協議書”,並於8月21日交納了3萬元認籌金。協議約定,沈某擁有優先購買資格,且房款優惠1萬元。當沈某選房的時候,其看好的小戶型住房已經沒有了。8月29日,沈某根據約定向開發商提出申請,要求開發商退還認籌金,開發商稱還要等15天之後才能返還。因對開發商的拖延行為不滿,沈某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返還3萬元認籌金及利息160元。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款項應從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從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給沈某認籌金3萬元及利息66.35元。

2010年3月,貴陽市的陳先生結婚時,打算購買第二套住房,他在一樓盤看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約定“首付兩成,餘下的款項到銀行辦理商業貸款”,並交了1萬元認籌金。5月初,陳先生應邀前去籤合同交首付時,卻被告知國家調整了貸款政策,二套房首付得交50%,利率也上浮了10%。陳先生表示,按照這個變化,除交易稅費外,首付起碼得交27萬元,遠遠超過了他的支付能力。

衡量再三,陳先生只好放棄買房計劃。但當他向開發商提出退回認籌金時,卻遭拒絕。開發商表示,認購書已經明確約定,不管購房結果如何,如遇不可抗因素,認籌金一律不予退還。陳先生認為此事不合理,不是他本人不願買房,而是約定後的政策導致購買能力發生了變化。事後,經消協調解,開發商將陳先生的認籌金退還。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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