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算工作日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25

法定節假日是否算工作日

不算的,工作日是除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之外的時間。如果調休的有時雙休日也是工作日。

國家法定節假日是帶薪的嗎?

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都不帶薪,不計算日工資,月工資中只計算法定工作日。

法定節假日算工作日嗎

法定節假日不是工作日。

法定節假日是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我國現在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企業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得調休,且發三倍工資。

2016年除去法定節假日,工作日數量能達到多少天?

2016年是閏年,有366天,週末即公休日總共有105天,法定節假日有11天,所以366-105-11=250天!應該是這樣算才對啊!!

除法定節假日外,一年有多少個工作日

看圖

星期天和星期六算不算法定節假日

國務院公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所以不算是吧

公司按工作日算工資,國慶算工作日嗎?

當然算了。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但只是國慶節1到3號,其餘四天是雙休日。

如果你是標準工作時下進行工作的(即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五天,周工作時間最多不超過四十四埂小時),那麼日工資的折算是=月工資/21.75天

,然後再乘以你在職的天數得到你在10月份辭職前的工資總數。但你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得到批准後可離開工作崗位或幹滿30天后可自動離職。

樓上的算法是企業的算法,我相信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不會認可的!呵呵

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分述如下:

第一,《行政許可法》中的期限全部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行政強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行政複議法》中的“5”日和“7”日為工作日,依據如下:

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只有兩個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該條例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其他行政法律規範中皆沒有明確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但一般來講,3日、5日、7日這些較短期限都應當理解為工作日,因為本身時間較短,如果算自然日,趕上節假日國家機關不上班,就會使得公眾喪失期限利益,顯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拘留日期當然是自然日。

希望能幫到你。

中國法定節假日的工資計算

加班工資算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佈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應付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計薪天數

綜合工時製法定節假日不上班計算8小時工時嗎

綜合計算工時製法定休假日休息按出勤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部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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