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確定?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請問如何確定“累計工作年限”?

實際工作中應當是從本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的.

在本單位累計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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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年休假中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雖然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國務院行政法規中年休假時間的長短是根據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的,他想諮詢累計工作年限如何認定?有沒有有效的法律解釋?因為,他認為這直接關係到他在現用人單位享受年休假時間的長短。就楊某諮詢的問題,本報政策諮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一、關於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以上的情形。 二、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時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時間(視同工作時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職工年休假中累計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10分

一、何謂累計工作時間 在國務院的法規中,對本單位工作期間用的是連續工作,對非本單位工作用的是累計工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依照這一規章,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包括失業、個體或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僱傭或勞務關係。 二、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等同於連續工齡 令人奇怪的是,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采用人們熟知的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天數,而是提出了一個模糊的概念累計工作時間,既然不是連續工作時間,從字面上講,累計就是相加,就不考慮中斷,而連續工齡則考慮中斷,這兩個概念計算出來的年休假長短是明顯不同的。 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單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檔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都很好認定,但勞動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動性加大,誰能證明你在某一單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連續工齡認定誰說了算,總不能就根據自己填寫的簡歷就認定吧! 現有規章中有連續工齡認定程序,但這種認定只是作為職工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依據,不適用於年休假。本人認為,目前階段能作為連續工齡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認定比較公允的依據是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中如果都是單位繳費,連續工齡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如果跳槽後沒有馬上找到工作,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了一段時間,問題又來了。 依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都可以累計,個人窗口繳費時間對累計工作時間影響不大。但如果按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則一旦在個人窗口繳費,則產生工齡中斷,就不能連續,要重新計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單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後找到工作,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到新單位一年後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連續工齡計算則只能休五天。 張紹明,武漢律師,法律碩士,代理過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等多件有影響案件,對公司法、侵權法、勞動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過首部系統研究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專著《反擊性騷擾》,現擔任武漢十餘家中外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年假所說的累計是說在不同單位工作的年限都算還是在一家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法沒有限制在同一單位。

現已發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裡用的是“累計”工作……也就是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工作累積的年限,兩種情形都包括。

“累計”和“連續”不一樣的是,累計是中間允許間斷,是各個時間段相加,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他是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時間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都沒有關係,滿了1年就可以了。。。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累計工作年限怎麼算

年休假條例》中分別使用的是“連續工作1年以上”和“累計工作已滿1年”兩個不同的字眼,可見它們所指不同。“連續工作”指的是本企業工作年限,而“累計工作”指的是檔案工齡,因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會在同一家企業連續工作,但在跳槽時往往出現工作間歇

年休假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一、何謂累計工作時間

在國務院的法規中,對本單位工作期間用的是連續工作,對非本單位工作用的是累計工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依照這一規章,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不包括失業、個體或者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僱傭或勞務關係。

二、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等同於連續工齡

令人奇怪的是,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采用人們熟知的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天數,而是提出了一個模糊的概念累計工作時間,既然不是連續工作時間,從字面上講,累計就是相加,就不考慮中斷,而連續工齡則考慮中斷,這兩個概念計算出來的年休假長短是明顯不同的。

在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單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檔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都很好認定,但勞動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動性加大,誰能證明你在某一單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連續工齡認定誰說了算,總不能就根據自己填寫的簡歷就認定吧!

現有規章中有連續工齡認定程序,但這種認定只是作為職工養老保險視作繳費年限的依據,不適用於年休假。本人認為,目前階段能作為連續工齡以及累計工作時間認定比較公允的依據是社保繳費記錄。

社保繳費記錄中如果都是單位繳費,連續工齡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比較簡單,但如果跳槽後沒有馬上找到工作,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了一段時間,問題又來了。

依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都可以累計,個人窗口繳費時間對累計工作時間影響不大。但如果按連續工齡確定年休假,則一旦在個人窗口繳費,則產生工齡中斷,就不能連續,要重新計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單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後找到工作,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到新單位一年後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連續工齡計算則只能休五天。

張紹明,武漢律師,法律碩士,代理過全國首例性騷擾勝訴案等多件有影響案件,對公司法、侵權法、勞動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過首部系統研究性騷擾問題的法律專著《反擊性騷擾》,現擔任武漢十餘家中外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年休假累計工作年限怎麼計算

1、看社保繳交情況,還可以看員工歷次轉換工作的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要滿一年才能休,因此,新轉入的員工未滿一年,折算來休。

帶薪年假中“累計工作年限”到底怎麼算

按照法律要求其實是以社保繳費年限作為參考工作年限的。但實際當中都是按照本企業的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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