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權?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怎樣算侵權

你好。

關於你說的情形,侵權法分則部分沒有規定,所以要根據總則部分來判斷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要看此人用這些遊戲素材時,是不是正是因為此人的使用對擁有這些素材的人造成了損失,要麼是經濟上的損失,要麼是精神上的損失。如果沒有,就不構成侵權。如果有,就看下一步。

其次,要看此人在使用這些素材時是不是明知道是他人的素材還故意使用,或者是覺得使用一下沒有礎系。如果是這兩種情形,則構成侵權。

如果構成侵權,侵權人要賠償損失,但被侵權人要舉證自己受到多大的損失,如果損失過於微小,則沒有追究的必要。

侵權是什麼意思

一、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

三、侵權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譁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現在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什麼叫侵權方?

簡單說就是侵權人

什麼是侵權行為的認定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觸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什麼樣的情況算是商標侵權

一般情況下,有以下情形:

商標侵權有四種,一是偽造他人商標,二是在相同或近似產品上註冊使用與他人商標產生近似的商標,三是將他人產品的商標毀掉,再貼上自己的商標進行銷售,四是銷售有他人提供的有侵權行為的產品。

什麼叫商標侵權?

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100%屬於侵權,如果是個人小打小鬧,可能對方不會理會,不過萬一對方理會那就鐵定侵權;

別說你明確用對方的logo,就算你不用它原版logo,用相似的,如果自己沒有申請到商標,對方也一樣可以告你侵權;

Ps:侵權經營,望樓主慎重;另外希望朋友順便幫忙採納下,也謝謝你嘍。。。。

什麼叫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全面覆蓋原則  專利侵權判定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這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因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問題,同時又涉及到技術問題。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徵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我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本文將討論關於專利侵權判定的幾個基本原則,著重探討其中的等同原則,因為該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第一節 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摘自王雙厚文  在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 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H型強場磁化杯體(1),其特徵在於:杯體的兩側各鑲嵌一塊永久磁鐵(2)。  如果被控物的杯體兩側各鑲嵌了一塊永久磁鐵,那麼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結構與權利要求所描述的結構一模一樣。  2、 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物侵權。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新型機器人行走機構,其特徵在於:電機接傳動機構,傳動機構的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  被控物的結構為,電機經齒輪傳動,輸出軸上裝有驅動輪。被控物採用齒輪傳動,齒輪傳動的結構屬於傳動機構的具體概念,因此,被控物屬於侵權。  3、 被控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被控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隻要被控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項專利,其權利要求為,一種電褥子,其特徵在於:具有絕緣性能好的電阻絲。  被控物的結構具有絕緣好的電阻絲,而且還具備一個電阻絲短路保護裝置,儘管被控物的特徵多於專利權利要求,而且可能還具有一定的創造性,由於被控物的結構覆蓋了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所以被控物侵權。  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物的特徵多於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於專利產品,為什麼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後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儘管可能性能要優於專利產品,但是由於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徵多於專利權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徵可能具備一定的創造性,也可能申報專利,並獲得專利權。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也經常出現,也就是說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後申報的專利,該專利是在原告專利基礎上的改進專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於被控物全面覆蓋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特徵,被控物侵權,即使該產品獲得了專利權。針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備專利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的專利在後,那麼在專利侵權判定時,不考慮被告的專利。  在被控物缺少權利......

什麼叫第三方侵權

研究刑訴法學的人通常有一種困惑:在維護程序法實施的過程中,為什麼可以排除一個非法所得的有罪證據,甚至不惜放縱犯罪?這個問題的實質是為了排除非法證據,導致實體法得不到實施。但是,程序法難道天然具有優越性和正當性嗎?為了實現程序法,就可以犧牲實體法嗎?舉個例子,前幾年有個很鬨動的杜培武案件,暴露了很多問題。其中最大的一個問題是刑訊逼供問題。杜培武在接受雲南昆明中級法院審判時,兩次提出受過刑訊逼供,要求法院排除非法所得的口供。在法庭上,杜培武和律師配合得非常默契,第一次當庭向法庭解開衣服,展示了身上的累累傷疤,輿論譁然,法庭休庭。辯護律師不失時機地要求法庭調查刑訊逼供有沒有發生,如果發生了,口供就要排除。休庭兩個月之後,案件恢復開庭。這次杜培武穿了件風衣,法庭開庭輪到他發言時,他從腰裡抽出了血衣,也就是一件血肉模糊的襯衫,並當庭指稱這是警察刑訊逼供所造成的,要求對血衣進行DNA檢驗。這種情況下,法官說這個問題跟本案關係不大,控辯雙方不必糾纏此事了。這個案子儘管一審、二審都判被告人有罪,但最後證明是個冤案,真正凶手被抓到,刑訊逼供的兩個警察也最終被判刑。這個案子給我們的印象是什麼?或許,雲南昆明中級法院的法官們在討論這個案子時,可能會說:難道因為你受到了酷刑,法院就要放縱你的犯罪行為嗎?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剛才提到的為了維護程序法尊嚴可以排除一個證據,導致放縱犯罪,乃至破壞實體法嗎?或許,這個問題永遠沒有答案。畢竟,刑法、刑訴法孰優孰劣,說不清楚。有時候刑法價值更高,比如一個殺人越貨,激起民憤的罪犯,不處死刑,說不過去。但有時候程序法非常重要,所以很難說清孰優孰劣。今天中國刑訴法為什麼被任意踐踏,原因大體有三個:一是刑訴程序缺乏權利的含量,從羅馬法以來,西方一直有這樣一個諺語:沒有權利(right)就沒有程序,程序的生命在於權利,沒有權利作內涵,程序就是一堆技術規則。如果沒有公民的權利保障作為它的內涵,刑訴法就和家用電器的說明書差不多,如果刑訴法成為使用說明書,也就不稱其為法律。所以,程序的背後是公民的權利。這是一個基本的觀點,但我們現在很多程序沒有把權利包容進來。二是中國的程序法往往強調的是訴訟規則的形式,而忽略了程序的實質價值。很多程序一看就屬於一種技術性的步驟、方式,甚至流於一系列帶有實用性的手續而已。一句話,我們的程序缺乏它的價值含量。尤其是公正的含量。第三,我們程序之所以被人們質問為什麼不能被違反,就在於沒有違反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違反了刑法,後果是刑罰,再笨的統治者也知道,刑法不能寫這樣的條文:嚴禁殺人,嚴禁放火,嚴禁沒用。過去劉邦和項羽爭天下,劉邦比項羽提前進咸陽,有著名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四個字雖然很原始,但具備了刑法的基本要素,“殺人者”,犯罪構成也,“死”,刑罰也。劉邦沒有下過諸如“嚴禁殺人”之類的命令,因為他知道“嚴禁殺人”只是口號,對於制止殺人行為沒有用處。我們過去經常說的要堅決貫徹計劃生育方針,寫在大牆上,如果你違反了怎麼辦,沒有法律後果。所以再拙劣的立法者也知道刑事責任要有刑罰條款,整個刑法理論就是犯罪和刑罰理論的結合。相反,如果查看整部刑事訴訟法,你會發現其中充滿了大量的口號和宣言式的規定,如“嚴禁刑訊逼供”,“證人必須出庭作證”,“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等等。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刑訊逼供發生了怎麼辦?證人該出庭不出庭怎麼辦?辯護權被剝奪怎麼辦?對於這些問題,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任何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法律的邏輯構成來看,整部刑事訴訟法所缺乏的恰恰是制裁性規則或法律後果之規定。其實,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背後,存在著一系列的公民......

什麼是知識產權侵權?

知識產權侵權一般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著作權(即版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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