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我國法律是否承認事實婚姻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礌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請問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1、“現在的法律 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現行的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屬於同居行為,法律不予保護。1994年2月1日之前不領結婚證、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法律予以保護。

2、“雙方的財產是否同法定婚姻一樣處理?”:不可能,如果是法定婚姻,結婚後的財產在兩人沒有特殊約定時,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一人一半平分;

但如果是解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是誰取得的就歸誰。如果同居一方在同居期間沒有收入的,是不可能分到另一方同居期間財產的一半的,但法定婚姻的夫妻卻可以分到一半;

同居期間的財產,只有無法確定是哪一方的財產,才會參照夫妻財產分配的辦法來平分。

3、“法律上承認事實婚姻嗎?還有沒有這麼一說?”:

(1)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有可能承認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法律不再承認為事實婚姻、不予保護。

(2)在1994年2月1日同居的,就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法律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認定。

規定94年2月1日之前在一起同居生活,國家承認為夫妻。

之後的同居,只要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夫妻關係。

法律上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係。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1994年前的事實婚姻法律承認,之後只承認登記結婚的

2014年新婚姻法,對於事實婚姻是怎樣定性的

答: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

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係。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

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

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

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

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

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

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希望能幫到你。

什麼是事實婚姻,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就是沒有經過法律公證,也就是領結婚證,而又以夫妻生活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兩口子!這兩口子並沒有各自的家庭!明白不?法律只是在施法審判當中認同這種事實婚姻!只是在案件當中去認同事實婚姻就是夫妻關係!法律本身是不認同事實婚姻是夫妻關係的!

現在法律還承認事實婚姻嗎

你好,現在民法中不承認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根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但是,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所以,若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成立的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即法律認可婚姻法系,可以受到法律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條也就是說,雖然為經過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但是可以通過補辦登記將事實婚姻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

【結論】

現在的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已經成立的事實婚姻,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的。而且,即使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認可,也可以通過補辦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

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一、 具體解析:

我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如果你們沒有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話,那麼僅僅屬於是同居關係,而不屬於婚姻法所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係,所以你們分手的話也無法按照婚姻法來要求財產分割和補償、賠償。

二、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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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家承認事實婚姻嗎?

94年2月後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如果本案被告人和女方是在94年2月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便戶口本上是夫妻也不能認定為夫妻,那隻能作為重婚的證據,但本案與重婚無關,尤其是房產是在女方的名下就更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裁定查封無法律依據;如果被告人和女方是在94年2月份之前就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雙方都達到了《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該房又是在他們共同生活以後買的,無論登記在男女雙方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裁定查封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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