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與判決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判決和裁定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人民法院的判決與裁定有什麼不同

民事裁定和判決有什麼區別?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終結時製作的用於就當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司法文書。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四點: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書: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經過審理,宣佈判決時,不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都用判決書。

民事決定書: 民事決定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對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某些特殊而緊迫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決定時所製作的司法文書的總稱。例如,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答覆,要用決定書。

民事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稱為民事裁定書。例如某人起訴內容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條件,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此時用的是裁定書。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埂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一審判決和第一審裁定分別是什麼意思

行政裁定是與行政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序問題,都可以製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製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並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 與行政判決所具有的實體性、單一性的特徵相比較,行政裁定則具有程序性和多樣性的特徵。 行政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合議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書面裁定,應將裁定書發送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口頭裁定,應向訴訟當事人宣告,並將宣告情況記入宣告筆錄。 行政裁定的種類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準予或者不準撤訴主要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序事項也可以製作裁定。例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二)行政裁定的種類有: (1)裁定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對不符合提起訴訟條件的起訴,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2)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於已立案受理但確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應作出裁定駁回起訴。 (3)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作出裁定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告申請停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屬於不應當停止執行的,應作出裁定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4)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經訴訟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採取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裁定財產保全。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先予執行。 (5)裁定準許或者不准許撤訴。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對符合撤銷條件的,應作出裁定準許撤訴;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作出裁定不准許撤訴。 (6)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就訴訟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符合訴訟中止或訴訟終結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人民法院製作判決過程中有筆誤,即有錯寫、誤算,或者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符等情況,人民法院決定補正失誤的,應作出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就執行中出現的特別情況,符合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9)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除以上所列各項,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內容和效力 行政裁定書格式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包括標題、訴訟主體、案由、裁定事項、主文和結尾等部分。行政裁定書應當簡明準確。裁定內容的表述格式可以靈活掌握,不必一定要分段落陳述。行政裁定書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寫明年、月、日,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書記員署名。准予上訴的裁定,應當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的裁定,一經宣佈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判決的 的概念 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行政判決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誌,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後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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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什麼意思

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指宣判後還在上訴期限內的判決和裁定。‍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就是一個案件經過兩次審判(兩級法院的審判)就生效了。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除判處死刑的以外,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民事15天、刑事10天)沒有上訴、抗訴,過了上訴期限,判決也生效。

判決15天,裁定10天是什麼意思?

在民事案件中,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間為10日,從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日起計算期間。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飢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

希望能對你有用。

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兩者都是裁判的一種,但二者的適用是有嚴格區別的: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3)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5日,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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