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什麼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有哪些功能?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及產業部門、僱主及僱主團體之間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經協商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一切東西都商品化了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作為商品交換形式的契約制度得到了空前發展,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勞動力成了自由買賣的商品。資產階級為了使剝削合法化,便通過國家立法對僱傭契約予以認可。工人階級則為了爭得改善出賣勞動力的條件,逐步聯合起來,迫使資產階級承認工人享有自由結社權和通過集體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並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集體合同作為勞動法調整的兩大合同之一,與勞動合同有明顯區別。首先,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自願結合而建立的工會,另一方則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僱主及僱主團體。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僱主。有時若干個職工在同一份勞動合同上簽名,那只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簡便形式,與工會作為集體合同的當事人在資格上有明顯不同。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都以規定工作任務和勞動條件、生活條件為基本內容,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因為其標準條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生活保險等在國家法律、法規中都有原則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涉及企業中職工生活的各個具體方面,當個人勞動關係內容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供、法規加以調整時,才在集體合同中加以規定。因此,集體合同的內容較為複雜、具體,如改善職工住房的具體措施等等。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合同帶有組織勞動、加強民主管理的性質。企業通過簽訂集體合同,明確企業、工會及全體職工各自的具體職責,達到改進勞動組織、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目的。勞動合同是企業、事業、機關聘用職工時與職工訂立的一種協議。根據該協議,職工參加企業,完成擔任的工作任務,並遵守該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企業則付給勞動報酬,依法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等。第四,效力不同。集體合同是勞動關係的準則,集體合同內容中規定的勞動條件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準繩。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過程中,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參加勞動之前。

什麼叫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有何區別?

集體合同,全稱應為“集體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普通合同,指單個勞動者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他們的區別在於集體合同的簽訂方一般為工會,而普通合同的簽訂方為職工個人,合同相對場均為企業。同一企業,普通合同中約定的職工相關待遇不得低於集體合同,否則相應條款無效。

集體合同制度的制度意義

實行集體合同,有利於政府從救火隊到裁決者的角色轉變。當前很多勞動糾紛,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礦難問題,社會把予頭都指向政府,認為政府沒有盡到責任。但是平心而論,政府在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發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卻沒有收到實效。糾其原因,是因為我們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而該管的事卻沒有管。如果國家有健全的集體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合同,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力量維護自身權力,政府居中裁決,就不會發生這麼多悲劇,政府的壓力也將大大減速輕。

工會為什麼要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的維權包括在個別勞動關係中指導和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個別勞動權利,也包括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來維護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這些規定是工會維護勞動者權益,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依據。

工會通過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來滿足職工的利益訴求,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障職工勞動權益,有利於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簽訂了個人合同為什麼還要簽訂集體合同

第一,規格不一樣.個人合同是個人和企業簽訂的.而集體合同是全體員工和企業簽訂的.

第二,效率不一樣.個人合同低於集體合同時,以集體合同為準.

第三,監督層次不一樣.個人合同簽訂後,如果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不抽查,也就企業內部工會關心而已,集錠合同簽訂後,即刻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其中若有不規範將立刻予以發現.

第三,保護範圍更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可能在個人合同中被隱匿,但集體合同中或單獨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合同 ,這些都將無處可匿,必須寫在其中.此外還有勞動保護、員工培訓、企業工會運作等等.

第四,對於企業方來說規範可能多了,但企業合法權益也多了把保護傘.對於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是勞動爭議等情況,都有了事先 聲明的渠道載體,處理起來同樣有理有據.

所以,不管從員工方還是企業方都應該提出簽訂集體合同.關鍵是內容要協商好.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由()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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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工會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從法律意義上講,工會發揮著監督作用,要積極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從現實上講,工會發揮不了太大作用。理由:(1)上級工會無實權;(2)本單位工會拿的是本單位的工資,得聽本單位領導的命令。

集體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徵:(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五個程序。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4) D.①當事人協商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③代表簽字④報送上級工會備案⑤公佈)五個程序。根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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