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方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15

黨內監督的形式有哪些

黨內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體領導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之一,黨的各級組織必須按照這一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組織之上或遊離於集體之外,擅自獨斷專行。

(2)實行黨的組織監督制度,各級黨的紀委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督黨員幹部,按照黨章規定切實擔負起監督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任務;切實執行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監督檢查和對下級組織及其領導幹部定期考核制度;執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的請示報告制度。

(3)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制度,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4)疏通黨內和黨外監督的渠道,充分保證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負責地進行批評、揭發和檢舉。

(5)堅持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嚴格執行紀律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我國行政監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報告工作;執法監督檢查;審查批准;備案;行政複議;懲戒。

(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主要方式。

(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致有三類:一是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二是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三是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3)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並加以確定的行為。

(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監督對象將其他規範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瞭解情況的行為。

(5)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

(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一是對行政機關適用的。另一種是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監督的常見分類有:

(一)、以監督主體作為標準進行分類:

1、 黨的監督——中國共產黨依法作為監督主體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監督。這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共產黨對國家生活進行領導的一種重要形式。

2、 國家監督——是指依法作為監督主體的各類國家機關,運用自己享有的國家權力,對政府及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如人大對政府的監督等。

3、 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如:政協對政府的監督、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等。

(二)、按監督主體不同分為:

1、 內部行政監督——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即政府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相互實施的行政監督。這是行政監督體系中最直接、最經常採用的一種監督形式。

2、 外部監督——是指來自政府機構以外的行政監督。如中國共產黨、政協、社會團體對政府的監督。

(三)、以行政監督的層次作為標準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監督又叫高層、中層和基層監督。

(四)、以行政監督的方式分為:放任型、適中型和瑣細型監督。

(五)、以監督主體同監督對象的關係為標準分:直接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間接監督,如法院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對政府的監督。

(六)、以實施行政監督的時間為標準分:

1、 事前監督——是指制定行政決策之前由監督主體對制定行政決策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正確性。

2、 事中監督——是在監督對象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保證決策的順利實施。

3、 事後監督——是指在監督對象執行決策的過程基本結束以後由監督主體對它實施的監督。目的是在於全面檢查決策的預期目標是否達到,是否有違和不當之處,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七)、以監督的專業性作為標準分:

1、 一般監督——指的是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全部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2、 專業監督——指的是對某一類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主管的某種專業工作的監督。如財務監督、人事監督、衛生監督、海關監督等。

群眾監督有哪些基本形式?

監督形式,即監督方法、途徑和渠道。群眾監督的基本形式有:(1)依法的組織監督。即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2)通過來信來訪實行監督。群眾來信來訪是人民群眾對黨政幹部是否廉潔奉公進行廣泛、經常性監督的有效形式。(3)通過群眾舉報進行監督。(4)通過社會協商對話實行監督。即在國家、地方和基層三個不同層次蔬通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渠道。

人大工作監督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一、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三、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四、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詢問和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內部監督包括哪些

日常監督、專項監督、領導監督、自我監督

法律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依法監督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範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準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職權分工的原則,或者說是不包辦代替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要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就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分工的原則。憲法和有關法律在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並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樣規定既可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能使國家機關各項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不允許侵犯和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不能包辦代替“一府兩院”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一府兩院”予以處理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處理或辦案。

三是監督大事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主要應是涉及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重大問題。人大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那些帶有根本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即工作監督要抓大事,法律監督要抓典型。如果事無鉅細,樣樣都管,就容易干擾“一府兩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顯著特點,是集體行使監督權。即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結論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經過集體討論,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個人視察、調查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或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信息和建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也主要是為常委會的監督做必要的準備和組織協調、瞭解督辦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決定和進行處理,任何處理決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做出。

五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和它的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必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原則,必須堅決執行。

社會監督的途徑和方式有哪些

(1)公民監督 (2)社會團體監督 (3)輿論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有哪幾種

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遵守法紀的情況進行了解和督促的活動。行政執法監督有以下幾種:(1)權力機關的監督,即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調查、質詢、詢問、視察和檢查等手段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全方位監督。(2)司法機關的監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過行政訴訟、行政侵權賠償訴訟、執行、刑事訴訟、司法建議等監督手段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審判、檢察的活動。(3)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是由行政系統內的各級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個工作部門之間對行政行為的實施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包括層級監督(即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上級行政機關對於下級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對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複議權的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和專門監督(即由依法設置的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對特定範圍內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在我國指審計監督和行政監察)。(4)政治監督,即由各黨派、各政治性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5)社會監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的一種沒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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