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的章程?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公司章程內容應該是什麼?急

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訂立,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2、公司的經營範圍;3、公司的註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 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⑤公司公告的方式;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⑦公司的開戶銀行;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 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什麼

你好!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瞭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公司章程應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係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規範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係的準繩,相當於公司發起人或股東間的合同,對股東和由股東利害關係所派生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及其成員均具有約束力。其次,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與第三人的關係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內容,應可供公眾查閱。工商管理機關也可根據依法登記的公司章程來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在學理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章程即為無效,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性質或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如果缺乏這種條款,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生效力,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所記載的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於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採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 我國《公司法》第22條和79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股東的權利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事項,因為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章程中如無特約,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故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企業章程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哪些

企業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二、外資企業;三、中外合資企業;不同性質的企業,有不同的章程)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一)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註冊。 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有: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3、公司的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辦法;

9、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於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對記載的事項有:

①股東會的召集及決議方法和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②股東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還應載明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的標準;

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④應由公司承擔的設立費用;

⑤公司公告的方式;

⑥經全體股東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項;

⑦公司的開戶銀行;

⑧訂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其他任意記載事項有:

①董事會的組織;

②股票的種類,繳資辦法;

③召開股東會的時間、地點等。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規,一經訂立,不僅對公司現有的內部成員有約束力,在某些情況下,對第三人也產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隨著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二)宗旨、經營範圍;(三)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期限;(四)組織形式;(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七)勞動管理;(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 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2) 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合營期限;(3) 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4)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5)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6) 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7) 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8) 解散和清算;(9)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公司章程是什麼東西?怎麼做?怎麼去制定公司章程?

網上都會有些模版,但是公司章程是個專業性和針對性很強的東西,如果使礎不慎,或者沒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書寫一些特別的條款,則可能會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建議謹慎對待。很多糾紛、訴訟和損失,就是因為對公司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造成的。建議聘請專業律師代為草擬。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以及運行規範。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備文件,並常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憲法”。公司股東為成立公司而簽訂的協議書,一般被稱為“公司設立協議”。這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出資人為明確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簽署的合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設立公司。兩者在內容上也常有類同或相通之處,例如都約定公司名稱、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出資與比例、出資形式等等。但是,兩者在法律性質和功能上,還是有著巨大的差別。(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文件,而公司設立協議則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我同公司法強制要求的公司必備文件。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資企業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發起人協議外,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要求公司必須具有設立協議。所以,對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形態即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可而言,公司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無。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者之間往往會先就成立公司事項簽訂一份公司設立協議。這是由於公司設立過程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這種現實狀況的存在,導致了投資者往往將公司設立協議視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項,認為簽好設立協議就萬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續問題了,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二)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作用範圍包括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與人員。而公司設立協議僅僅是股東之間的任意性合同,須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作用範圍僅限於簽約的主體之間。正如案例中A、B兩公司提出的理由一樣,甲、乙、丙三個自然人所簽訂的協議,怎麼能約束A、B、C三個公司呢?(三)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係與法律行為。所以,一般認為公司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而公司章程則自公司設立開始直至公司成立後的整個存續過程,直至公司解散並清算終止時。

公司章程一般是什麼時候擬定的

成立時,且需要股東共同擬定,少用模板的那種。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必須要提交的!

公司章程的內容是什麼

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市場要求,增強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45日後,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頂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以實物出資的應於公司成立前辦理過戶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動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一條 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 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權。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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