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圍標串標?

General 更新 2024-06-10

圍標串標的處理方法

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投標人相互之間進行串通和投標人與招標人進行串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況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串通投標的行為表現如:各個投標人之間彼此達成協議,輪流獲取中標等。串通投標的行為限制了競爭,使招標徒具形式。因此,《招標投標法》第32條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由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金大多來源與國家投資或者來源於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貸款,所以實踐中除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獲取合同外,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著投標人與招標人彼此間進行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一方面會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會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招標投標法》第32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某些情況下,投標人為了獲取中標,甚至採取向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行賄受賄既是一種腐敗行為,同時也造成了平等競爭基礎的消失,不利於評標的客觀進行。投標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罰款。對於串通投標的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謂“應當”,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僅享有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決定具體罰款數額的自由裁量權,而無決定是否處以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只要行為人有前述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就應當對其處以罰款。

(2)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佔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沒收的物品,除應當予以銷燬及存檔備查外,均應上交國庫或交由法定專管機關處理。

根據本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違法行為人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前提是,行為人因實施前述違法行為獲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取消投標資格屬於行為罰,即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者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為能力罰。依照本條規定,投標人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從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進行判斷。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夠參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標人因此喪失的投標資格僅限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能否參加非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應無疑問。指定的期限過後,應當恢復被取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蔘與強制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4)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串通投標的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通過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內參與強制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尚不足以實現制裁的目的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從根本上取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與取消投標人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相比,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更為嚴厲,它是對投標人從事經營活動資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責任。串通投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

(6)賠償損失。因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害。所謂精神損害......

串標與圍標有什麼區別?

這種現象發生時,通常被稱之為圍標和串標。當圍標行為發生時,會打破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完全自由競爭,形成寡頭壟斷建設工程市場的寡頭合謀,當一個或幾個投標人通過圍標或串標行為將工程項目壟斷時,從其利益出發就一定會提高報價,使招標人受損。圍標也稱為串通招標投標,它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圍標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主要表現形式有:實施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啟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招標者向投標者洩露標底;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擡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二是投標者之間進行串通。主要表現形式有: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二者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不正當競爭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者,以達到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目的。  串標行為的分類  (1)投標者之間串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擡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某一投標人給予其他投標人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後,這些投標人的投標均由其組織,不論誰中標,均由其承包。

圍標,串標,陪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串標”、“圍標”是招投標活動過程中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較強的一種現象,是在利益驅動下,投標單位之間,甚至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 聯盟。這種現象在建築市場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投標單位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擡高報價,使招標單位利益受損而不易查證。性質惡劣的是招標單位與投 標單位達成權錢交易,通過資格預審默許並精心安排,使“串標”、“圍標”現象成為可能。它違背了誠實信用、競爭擇優的原則,妨礙了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 成為產生腐敗的溫床。

串標、圍標一般可歸納為兩種情況:

(一)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勾結

投標單位私下運作,使用各種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標單位在未進入招標程序前就已選定意向中標單位,然後再進入有形建築市場走過場,使招投標制度流於形式。 一些企業為尋找業務投入很大力量,為取得建設單位的私下承諾,什麼招兒都用,聯絡感情,百般應酬,其結果必然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二)投標方之間串通

各投標方在投標之前協議好由哪一家中標,其他各家進行陪標,然後又由中標方分給各陪標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合理利潤”作為報酬。一般來說,各協議方的協議都帶有一定程度的長期合約性質,而且一旦形成,這種形式將成為大家都認可的“潛規則”。

“陪標”概念就是典型。什麼是陪標?某公共管理機構或者公有企業為招標單位,甲已經與該機構或單位私下裡商量以什麼價(通過腐敗形成的低價位)拿走該資 源或項目,但是國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標方式進行出讓、發包。這難不倒他們,安排乙、丙、丁幾家並不真正投標的商家,來虛假投標。同時,故意在招標信息發送、 時間安排等環節作出讓公眾(包括真正願意、可能參加投標的商家)無法知曉、難以參加的設計。如此以來,甲與陪標的乙、丙、丁就構成了形式上多個投標主體, 使招標活動具有合法外衣了。當然,陪標者也不是白忙,甲不僅要承擔他們參與虛假投標的各種費用,還要給付他們一定點數或比例的酬金。點數或比例,甚至都形 成了行規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某手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依法必 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再看 《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 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僅從這些實體法律規範來分析,就會發現:串通投標是法律風險極低、大有可圖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標、賄賂評標人,如果被發現,只是罰1%以下的款;情節 更嚴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參加投標資格。即使嚴重到構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緩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繼續做生意。 而在我國較發達地區盜竊1000元,就屬於“數額較大”一檔,構成了盜竊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來,串通招標是多麼“划算”!況且,即使幹 了,也很難發現,如賄賂和通姦一樣。從程序規範和實施機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輕微的法律責任也很難實現。查查公佈出來的此類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斷。

不需要用什麼經濟分析法學理論,不需要用什麼“效益(成本收益)......

招投標圍標串標最嚴重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投標無效是最簡單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有圍標串標行為,可能受到處罰

1、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

2、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諮詢的,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諮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什麼是“串標,圍標,陪標”哦

“串標”、“圍標”是招投標活動過程中隱蔽性、欺騙性和危害性較強的一種現象,是在利益驅動下,投標單位之間,甚至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之間結成的一種利益 聯盟。這種現象在建築市場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投標單位部分聯盟或全部聯盟,擡高報價,使招標單位利益受損而不易查證。性質惡劣的是招標單位與投 標單位達成權錢交易,通過資格預審默許並精心安排,使“串標”、“圍標”現象成為可能。它違背了誠實信用、競爭擇優的原則,妨礙了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 成為產生腐敗的溫床。

串標、圍標一般可歸納為兩種情況:

(一)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勾結

投標單位私下運作,使用各種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標單位在未進入招標程序前就已選定意向中標單位,然後再進入有形建築市場走過場,使招投標制度流於形式。 一些企業為尋找業務投入很大力量,為取得建設單位的私下承諾,什麼招兒都用,聯絡感情,百般應酬,其結果必然是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二)投標方之間串通

各投標方在投標之前協議好由哪一家中標,其他各家進行陪標,然後又由中標方分給各陪標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合理利潤”作為報酬。一般來說,各協議方的協議都帶有一定程度的長期合約性質,而且一旦形成,這種形式將成為大家都認可的“潛規則”。

“陪標”概念就是典型。什麼是陪標?某公共管理機構或者公有企業為招標單位,甲已經與該機構或單位私下裡商量以什麼價(通過腐敗形成的低價位)拿走該資 源或項目,但是國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標方式進行出讓、發包。這難不倒他們,安排乙、丙、丁幾家並不真正投標的商家,來虛假投標。同時,故意在招標信息發送、 時間安排等環節作出讓公眾(包括真正願意、可能參加投標的商家)無法知曉、難以參加的設計。如此以來,甲與陪標的乙、丙、丁就構成了形式上多個投標主體, 使招標活動具有合法外衣了。當然,陪標者也不是白忙,甲不僅要承擔他們參與虛假投標的各種費用,還要給付他們一定點數或比例的酬金。點數或比例,甚至都形 成了行規

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某手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依法必 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再看 《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 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僅從這些實體法律規範來分析,就會發現:串通投標是法律風險極低、大有可圖利益的事情。串通投標、賄賂評標人,如果被發現,只是罰1%以下的款;情節 更嚴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參加投標資格。即使嚴重到構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緩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繼續做生意。 而在我國較發達地區盜竊1000元,就屬於“數額較大”一檔,構成了盜竊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相比起來,串通招標是多麼“划算”!況且,即使幹 了,也很難發現,如賄賂和通姦一樣。從程序規範和實施機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輕微的法律責任也很難實現。查查公佈出來的此類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斷。

不需要用什麼經濟分析法學理論,不需要用什麼“效益(成本收益)......

圍標是什麼意思

就是幾家投標人聯合起來,無論誰中標,相當於都是一個老闆的

招投標圍標串標最嚴重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從中國電力招標網瞭解到:《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投標過程中圍標串標算違法嗎應該怎麼判刑期

圍標、串標在工程招投標中很普遍,但實際是一種犯罪行為。

一、串通投標罪:

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刑法的規定:

1、刑法第223條規定: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本罪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圍標和串標各是什麼意思??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圍標也稱為串通招標投標,它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投標單位之間或投標工位與招標單位相互串通騙取中標就是串標 ,串標是一種投機行為,其根源是工程建設領域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缺失。

意思都差不多。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1294087.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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