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醫療事故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出現醫療事故該怎麼處理

封存複印病歷。如果患者死亡,屍檢。諮詢專家,協商,調解,訴訟。廣西醫療專業律師謝青松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樣去處理

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找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委託醫學會醫療鑑定,找醫調委調解,對調解不服可以去法院訴訟,最好的解決辦法在醫療機構解決。

懷疑遭遇醫療事故怎麼辦

請問你要諮詢什麼問題,請詳細說;

具體需要根據你所遇到的問題來解決;

或者你可以直接說法律問題給律師解決;

建議你找律師具體諮詢;

就醫後懷疑醫療事故,患者應當如何找醫院賠償?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懷疑醫療事故找醫院賠償,如果走法律途徑,必須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執行。

首先要確定是不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過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專家鑑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

怎麼鑑定是否醫療事故

是夠構成醫療事故,要看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但是建議不要走醫學會的鑑定,可以嘗試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侵權責任法賠償,前提是封存病歷,複印病歷,可以找專業的醫療律師諮詢,委託代理

縱橫法律網-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李梅勝律師

出了醫療事故怎麼辦

建議以人身損害案提出訴訟後申請法定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否則在醫學會鑑定一般很難得到公正的結論,還有認為是醫療事故必須有對人身損害的事實,即必須有有關檢查的結論報告。

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摘錄: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手術後懷疑醫療事故,應該怎樣

or have lived, in the shadow of death bring a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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