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界定規範性文件?

General 更新 2024-06-05

什麼叫規範性文件,什麼叫規定性文件,兩者怎麼區別?

規範是法律規範的簡稱 就是法律!! 只有國家立法機關才有弧利制定

規定只要是組織都可以制定 效力不如規範 比如“XX學校關於XX的規定”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理解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2範圍 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等五種 3內容 標題,發佈或通過或批准的日期,章題,正文   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假定、處理、獎勵和懲罰。 4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範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範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範性文件”。通俗理解:規範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5定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佈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或者指示亥行政規範。

我國法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麼是規範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權限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範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怎樣判定縣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 5分

根據規範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範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範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範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範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臺規範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權限的審查

逾越權限制定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權限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的規範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範圍的規範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範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係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範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範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

如何界定規範性文件 專項整治方案

符合規範的文件,這就是規範文件。

一般文件的規範有這麼幾個要素:

1。方便檢索查閱(比如級別、編號、編制部門、日期。。。。。。)。

2。明確與相關文件的關係(比如適用範圍、有效期限、參閱文件、廢止文件。。。。。)

3。固定的格式(比如標註方式、書寫形式、必須項目。。。。。)。

4。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文件經過規範化後,方便管理、查閱,指導工作清晰有序,而且一目瞭然。

我國法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對於規範性文件的理梗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所以,我認為通告也是屬於法定規範性文件的。

指導性文件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

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力,僅供參考,可以執行,也可不執行。

規範性文件:具有強制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會受到懲罰。

中央八項規定屬於什麼樣的規範性文件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在北京召開會議,會議強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作風如何,對黨風政風乃至整個社會風氣具有重要影響。抓作風建設,首先要從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以良好黨風帶動政風民風,真正贏得群眾信任和擁護。要下大決心改進作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對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黨的十八大有明確部署,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強調“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下決心改進文風會風,著力整治庸懶散奢等不良風氣,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優良黨風凝聚黨心民心、帶動政風民風”。

會議一致同意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

所以八項規定是中央政治局的一個決議

如何開展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規定

六審:文種審、主體審、權限審、內容審、程序審、有效期審

《德州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就規範性文件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向制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制定該規範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再製定;

(三)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但是尚未徵求、應當組織聽證但是尚未組織、應當經專家論證但是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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