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死刑緩期執行?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死刑範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緩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說通俗一點就是不用死了(一般是這樣)

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請問死刑和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名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在中國包括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通常死刑立即執行那是死定了,而緩期執行的,如果在緩期執行的二年中沒有犯罪,那麼幾乎就死不了了。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執行,也是死刑。但不一定死了。

判處死刑 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其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其二,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後來在黨中央總結實施死緩政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死緩作為一項刑罰制度被正式規定在國家法令中,開始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悔改表現的嚴重的貪汙、盜竊犯罪分子,並最終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確認並發展。

從最初的一項政策到被寫進基本法律,死緩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長期以來,死緩制度都被視為我國貫徹“少殺慎殺”政策的重要舉措。儘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學和刑罰學理論的實質,我們便會發現,死緩制度本身在法理邏輯方面的矛盾則清晰地凸顯出來,死緩制度本質屬性仍需明晰地確認。

但是,

我過目前為止還沒有在判了死緩後被執行死刑的人。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理論上說是的,但是如果判了死緩,十有八九可以因為緩刑兩年期間表現良好而改判,所以所謂死緩,通常就是說不用死了

死刑緩期執行怎麼理解?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它是我們黨和國家長期執行的“少殺慎殺”政策的法律表現,是當前處理死刑問題的一項正確有力的措施。

(1)死緩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少殺慎殺”政策的體現, 是限制死刑執行的有力措施。(2 )死緩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刑罰制度。(3 )死緩鼓勵罪犯悔罪自新,有利於死緩罪犯加強改造,爭取成為自食其力,有益社會的新人。(4)死緩符合世界限制適用死刑的趨勢, 表現了我國刑罰的特點,在國際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5 )我們應當充分肯定和正確認識我國刑法中的死緩制度,並重視執行這一制度。

正確執行死緩制度,必須嚴格遵守適用死緩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一)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也是適用死緩與適用無期徒刑區別之所在。什麼是罪犯應當判處死刑?1979年刑法第43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1997年修訂的刑法於第48條改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據此,罪犯應當判處死刑,是指犯罪分子的罪行極其嚴重。所謂罪行極其嚴重,通常解釋為罪行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這樣解釋固然無誤,但仍嫌不足。筆者認為,從主客觀的統一來看,罪行極其嚴重,應指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情況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具體言之:(1 )犯罪性質特別嚴重,即從整體看是具有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重罪;從主客觀相統一上考察,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刑法只對特別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規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質不嚴重丹如鐵路營運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即使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都不能認為是罪行極其嚴重。(2)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即客觀上導致眾多人員死亡、 被害人多、財產損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並不一定都是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對這類犯罪,法律往往列舉危害特別嚴重的具體後果作為可以適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在搶劫罪中,刑法規定“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3)情節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別殘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的情節。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別惡劣的情節,法律往往列舉特別惡劣的具體情節作為這類犯罪可以運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在故意傷害罪中,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廢的”;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等均屬於這種情況。性質特別嚴重的犯罪,根據具體情況,或者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綁架罪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具有多種特別嚴重情節(如搶劫罪搶劫銀行並且搶劫數額巨大的),才應當認為罪行極其嚴重。總之,評價罪行是否極其嚴重,不能只從客觀危害上看,還應結合主觀惡性上看,根據犯罪性質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才可能作出正確的結論。

為了正確適用死刑,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少殺慎殺政策。1997年修訂的刑法,取消了對未成年人可以判處死緩的規定,對盜竊罪、傷害罪適用死刑作了嚴格限制,將原來可以適用死刑的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均改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都是這一政策的反映。

2.必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死刑的案件更要如此......

死刑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說死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不立即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執行的情況出現就得執行,因此說“死"。不執行的情況出現就不執行。可查百度百科"死刑緩期執行"詞條解釋。

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是什麼意思啊,是不是等兩年在槍斃啊

殺人罪稜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等兩年再執行死刑(可以是槍決或者注射).兩年內如果表現好,可以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如果表現頑固不化,毫無悔改之意,則按期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會死嗎?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死刑緩期執行不一樣,一般情況下死緩就死不了了,但一般情況都要20年左右才能出來(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說死不了了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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