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屬於什麼性質的違法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醉酒駕車屬於什麼行為?它和一般違法行為有什麼區別

凡是違反《刑法》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現在酒駕是犯罪行為。醉酒駕車屬於公共功害的犯罪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只是對某個人的犯罪行為,相對危害較小。...

酒駕屬於什麼性質? 10分

飲酒駕駛: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l-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都是屬於違法行為,性質也比違章更為惡劣,所以處罰會更中,嚴重的甚至可能吊銷駕駛證,造成嚴重後果的,終身不得駕車,並且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開車千萬不要喝酒哦。

酒駕是什麼違法行為

今年五一後,酒駕新規定!!!2011.5.1實施!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今後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旦被查獲,將面臨著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衍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而公務員醉駕幾乎等同於砸掉自己的“鐵飯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有哪些

追逐竟駛、醉酒駕駛機動車、超載、超速、違法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後駕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法律知識)

1.酒後駕車屬於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飢法2.酒後駕車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是觸犯刑法的行為。

醉駕和酒駕有什麼不一樣的性質呢?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為了有效懲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對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其中對醉駕行為一律吊銷駕照,並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從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為與其相銜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同時,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還大幅提高了對酒後駕車的罰款額度和暫扣駕照期限: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改為6個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和2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此外,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處罰,將罰款從500元提高至5000元,並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法律角度看醉酒駕車是什麼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地指出,醉駕就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處以刑罰:拘役並處罰金。即只要行為人在醉酒的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就符合醉酒駕車犯罪的行為構成。

一、只要是醉駕,就涉嫌犯罪,但在處罰時,應當實事求是: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此,“醉駕能否一律入罪”也不例外。因此在司法認定中,必須遵從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概念,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的醉酒駕車情形做出除罪化處理。

二、醉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行為歸入刑法典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其侵犯的同類客體應該是公共安全,而直接客體應該是道路交通安全。因此醉酒駕車必須在客觀上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脅才能構成犯罪,否則不能定罪處罰。

三、醉駕,必須達到法定的標準才能認定:

醉駕的界定需藉助《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國家標準判斷,即“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是醉駕。

由此,可以將“醉酒駕車犯罪”的性質界定為“具有嚴重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的醉酒駕車行為”。如果醉酒駕車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按照公安部的指示精神,醉駕案件各地公安機關要一律立案。立案僅僅表明刑事辦案流程的開始,而絕非終結[。對於具體醉酒駕車行為,只要“醉酒”符合規定的標準,就應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合理做法。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對於個案而言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可罰性還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的認定宣判才能最終定論。

騎自行車闖紅燈,醉酒駕駛等行為分別屬於什麼違法性質行為的答案

只要闖紅燈就扣6分。

根據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公安部最新修訂發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為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哪六類醉駕行為屬於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大致是如下情形的屬於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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