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章由誰制定?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行政規章由誰來制定,有誰知道嗎?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參考資料:www.dffy.com/...-3.htm

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

國務院。

規章是由誰制定的?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國務院制定的叫行政法規。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叫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叫部門規章。

省級及以下政府沒有制定規章的權力。

省級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規。

以上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適用範圍不同。

法律是由誰制定的?

有權制定法律的是國家立法機關,而立法機關在各個國家則不同。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關有權制定一切法律。此外國務院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各省級人大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有權制定本部門的規章。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區域自治的立法機關,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立法機關也可制定相關法規。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只能由國務院制定,是國務院為領導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地方制定的法規由誰批准?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佈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範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中國的法規、規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門制定的啊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五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福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

地方性法規由誰制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由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稱為()A行政法規 B行政法 C法律 D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同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

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②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我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③行政法規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在符合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帶有創制性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作出行政法調整。行政規章中,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則不僅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同時,還必須以某個具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直接依據,或者有其通過條文內容的明確授權。而對於有關罰則條款的規定,則只能嚴格囿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種類、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創設性規定。

④依照全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出的,有關授權國務院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實驗性”,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實驗性”。

⑤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於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於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進入本世紀以來,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十分頻繁。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章顯得內容龐雜。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和執行行政規章。在我國,行政規章發揮作用的領域甚廣且效能頗強。但是,有關行政規章問題的理論研究卻顯得薄弱,實踐中對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規制更為缺乏。在此擬就我國行政規章的性質特徵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討。

在我國,行政規章有法律所規定的明確內容。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行政規章主要指: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從這個範圍看,我國的行政規章,應指由法律所授權的一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是由哪個部門制定的?

樓上說的“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有很少的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人制定”是錯誤的。

我國法律法規的制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

基本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或稱: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國人丁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制定並修改

地方法規 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自治條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修改

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委、總局、局、辦、署經國務院批准制定的一種在本部門管轄範圍內有效的低層次法律地方法規、自治條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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