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傾銷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簡述傾銷的含義及其構成條件。

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於本國國內價格或成本向國外銷售商品的行為。

條件:

(1)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是否受到低價衝擊,以使其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2)進口國同類企業的利潤水平是否明顯降低;

(3)是否威脅進口償新興工業的建立。

傾銷的含義。

傾銷是指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商品,並因此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

關於傾銷的定義

關於傾銷的確定

一、傾銷價格的確定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1款的規定,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即低於其正常價值,該產品就被認為是傾銷。這裡的同類產品是指在所有方面都跟出口產品相似的產品,或雖在所有方面與出口產品不盡相同,但具有與該產品非常類似的特性的其他產品。由此可見,認定傾銷是否存在取決於兩個價格的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如果經調查認定傾銷成立,則二者之間存在的差額即是傾銷幅度。

所以,確定是否構成傾銷,首先要確定傾銷價格的標準。根據《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有三種方法。其中,第一種方法是最主要、最常用的方法,只有在第一種方法由於存在特殊情況不能使用時,才使用另外兩種方法。

(一)國內市場價格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國內市場價格是指:(1)被調查或類似產品對美國出口時的價格;(2)在出口國的主要市場出售或要約出售的價格;(3)以通常批發數量決定的價格;(4)為國內消費在正常交易過程中的價格。

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中的國內市場價格是指: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國消費,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實際已支付或可支付的可比價格。

在美國反傾銷法中,在計算國內價格時,為了使價格接近真實的出廠價格,如果國內價格沒有包括下列因素,則要加上:為備妥商品適於運輸到美國的所有容器和包裝費用,以及其他成本、支出和費用。

一般是採用實際銷售價格而不是採用要約銷售價格作為決定外國市場價值的基礎,只有在沒有實際銷售時,一般才考慮採用要約銷售。只有起初的要約銷售,即要約提出後,可能被合理地期待接受,這樣的要約銷售才可以用來決定外國市場價值。

(二)第三國價格

第三國價格也就是以產品出售到第三國市場銷售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由於實踐中可能存在許多除出口國與進口國之外的“第三國”,因而就存在一個選擇哪一個國家作為“第三國”的問題。選擇第三國的標準如下:1&rt;向第三國出口的產品應是向進口成員國出口產品的相同或類似產品;2&rt;產品在第三國的銷售也是用於其國內消費;3&rt;向第三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不得小於向進口成員國出口數量的5%;4&rt;在第三國的銷售不存在低於成本銷售的非正常貿易情況。

在美國反傾銷法中,適用第三國價格的條件是:國內市場銷售在數量上不充足,以致不能形成有意義比較的基礎,或國內市場價格要求的其他因素缺少,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市場價值可以通過第三國價格來決定,即該種或類似商品(在一般交易過程中,以通常批發數量)向第三國出口銷售或要約銷售的價格。按美國法一般原則,如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少於對第三國銷售的5%,則被認為是不充足的。

歐洲共同體反傾銷法規定的比較籠統,當同類產品在出口國或原產國的國內市場沒有銷售,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使國內市場銷售不允許適當比較,可以採有同種產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國的可比價格,一般是代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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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傾銷是什麼意思

就是清倉大甩賣啊,東西積壓太多了,賣不出去,放的時間長了,或者沒地方放了,就低價大甩賣唄,這個甩賣有可能是一個促銷的噱頭,也可能是真的低於成本價。

庫存傾銷inventory dumping 只不過是清倉大甩賣的一個讓人感覺比較高大上的不同表達而已。

“傾銷”和“反傾銷”什麼意思啊?

把一國的產品用低於該產品的正常價格銷入另一國”就是傾銷,WTO沒有一概地把傾銷說成是壞事,所以並不全然反對傾銷。 反傾銷作為一種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是1948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所確立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該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據統計,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範圍內發生的反傾銷案件達2483件,全球遭致反傾銷的產品種類已經超過3000種,因此而影響的貿易量達千億美元以上。採用反傾銷手段的國家也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主。其中歐盟372起,澳大利亞360起,美國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兩年來發展中國家有擴大使用反傾銷手段之勢,據統計,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韓國都較多地啟動了反傾銷調查程序。發展中國家是反傾銷措施的主要目標,有超過60%的反傾銷案件針對的是發展中國家。1990~1999年,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地區是中國(308)、美國(104)、韓國(171)、日本(121)、中國臺灣省(112)等。 反傾銷屬於一種保護本國企業的條款。關貿總協定說如果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的損傷和威脅,那就不允許了。所以反傾銷就有了保護本國企業的色彩。或者說很多國家是打著“反傾銷的旗,行保護之實”。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有三種方式參照、判斷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①該產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②向其他國出口價格;③成本核算。一般優先①②作為判斷依據。傾銷的目的是搶佔份額,打敗競爭對手,從而再獲壟斷利潤。產品在進口國家的價格低於本國價格的差數,稱為傾銷幅度。WTO規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足2%,或某國產品的進口量不到全部進口量的3%時,不得提起反傾銷要求。只有當外國產品進口對本國企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提起反傾銷要求。 反傾銷有兩種,一是本國產品出口到國外,國外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二是國外產品進入本國,本國政府採取的反傾銷措施

傾銷的目的

反傾銷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徵。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 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

各國徵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 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各個國家根據自己國家的國情不同所以制定的反傾銷稅不同,但是主要目的都是保護多內產業。

傾銷的含義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將其商品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受到傾銷商品損害的進口國為此採取的措施稱之為反傾銷。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稜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    反傾銷作為一種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

傾銷的危害。

對進口國來說,傾銷擠佔了進口國相同產品生產商的市場份額,會阻礙進口過相關產業發展;傾銷會向進口國市場的生產者和消費者傳遞錯誤的價格信號,扭曲進口國市場秩序;發達國家新興產業產品傾銷將抑制發展中國家新興產業產品的建立和發展。

對出口國來說,傾銷容易引發出口國國內相似產品生產廠商的過度價格競爭,擾亂出口國市場秩序;請小企業為彌補在出口傾銷中帶來的損失,通常會利用出口國市場彈性需求小的狀況來維持較高的壟斷價格,損害了出口國消費者的利益。

對第三國來說,在進口國市場上存在第三國同類產品競爭的情況下,傾銷也會導致進口國對第三國產品的需求下降,是第三國在進口國的市場份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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