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原因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股權轉讓的原因,股權轉讓的原因有哪些

1、專注主業,清理副業

2、產業轉型

3、經營不善

4、股東間經營理念發生分歧

5、引進合作方(部分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的理由有哪些

1、專注主業,清理副業

2、產業轉型

3、經營不善

4、股東間經營理念發生分歧

5、引進合作方(部分股權轉讓)

股權變更的主要原因和類型有哪些?

1、協議轉讓股權。

經中外各投資者協商同意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前提下,股東之間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將一方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既可以轉讓部分股權,也可以轉讓全部股權,轉讓部分股權給第三方。

2、投資者協議調整企業註冊資本導致股權變更。

94年11月3日,國家工商局、外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商企業在經營期間,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的申請。95年5月25日,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又下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和程序的通知》,規定外商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不能申請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A、現行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下限規定,其調整後的註冊資本低於法寶資金限額的B、外商企業有經濟糾紛,且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規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資,且已回收完畢的。

上述規定限制外商企業投資者自由調低註冊資本,除此不受限制,調高註冊資本也不受限制,上於註冊資本的調整,相應的原投資者在外商企業的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則導致股權變更。

3、投資者一方經他方投資者同意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質權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權。

質押的設定有利於財產的流轉,《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貢規定股權可以質押,投資方因經營需要將在外商企業的股權質押給第三方,只要經其他投資方同意是允許的,若質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債務未改行,則因質押權人實現債權而發生股權變更的。

4、外商企業投資方合併或分立,合併或分立後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資方的股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四項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均明確法人發生合併或分立後,其法律後果由繼受者承繼,則投資方合併或分立後股權也由繼受者承繼。

5、外商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可變更股權。

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頒發《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合營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出資,視為合營企業自動解散。該《規定》第七條規定,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或章程規定如期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新合營者的加入則是股權變更的另一種形式。97年1月21日,國家工商局企業註冊局對北京市工商局《關於合營企業單方違反 <出資規定> 申請轉讓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問題的請求》的答覆,再次明確因一方違反出資義務,准許外商企業的股權變更。

6、外商企業投資方破產、解散、被撤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資方的股權。此種股權變更為法定變更。

請問企業為什麼要進行股權轉讓?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在一個企業運營過程中,為了不斷完善企業管理機制,同時也為了企業更加良好的發展,很多時候都會出現一些變更,一般來說一個公司的成立,都不會只有一個人入股,所有如果中間有股東有其他的考慮,可能就會實行股權轉讓。

一般來說,企業運營良好的狀態時,股東都不會進行股權轉讓,當然也不排除股東有其他方面的考慮,關於投資本身就是一個深有學問的事情。那麼股東一般為什麼要進行股權轉讓呢?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首先,當股東有其他的資金需要時,可能會將自己的股權轉讓,從而獲得一定的資金去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其次如果股東覺得企業運營的不好,想要減少自己的虧損,也可以進行股權轉讓,不過這時候轉讓的價格肯定就要低於入股的價格。

無論是哪一個原因,股權轉讓都牽扯了很多方面的利益,將各方面的利益進行良好的協調,是股權轉讓能夠良好實行的重要前提。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大家一定要去多方面的去了解股權轉讓的形式等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去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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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是原則上轉讓股權必須簽訂轉讓合同,註明轉讓股權的種類、數量、過戶時間、轉讓款支付辦法和時間、債權債務的處理、法律責任的歸屬等內容。有的民間小企業特別是農民入股的企業,由於多種原因造成個人股權轉讓基本上沒有簽訂合同,而是口頭協議或說說,只要資金過戶了,轉讓便實現。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確認的辦法要麼有人證明,要麼在企業財務處理上有記錄。

二是企業章程改變。按照企業註冊的有關規定,企業股東變化的,要到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沒有變更登記,是沒有法律保障的轉讓。當前民間小企業中,個人股權轉讓存在沒有變更登記的現象,企業章程、工商登記均是原來的,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則責任仍屬原股東。

三是轉讓款已經過戶。過戶的確認,涉及個人所得稅收入實現的確認原則,而這恰恰是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經營所得(即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外,個人所得稅其他應稅項目以收付實現製為確認收入的實現與否,但在具體認定上還比較複雜。筆者認為,股權轉讓中,有以下情況的均屬收入的實現,第一是現金的實際轉移,如通過銀行過戶(有銀行過戶憑證),或有人證明的私下現金轉移,或支付原股東應當支付的債務,或幫助原股東購買其所需的財產、物資等。第二是財務賬上有明確的會計記錄且有簽字(分錄、憑證)。當然,款項過戶的方式方法要與合同載明的辦法聯繫起來考慮。

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應當可以確認為股權轉讓的完成和轉讓者收入的實現並據以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某一條件未履行完畢,又因執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終沒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不能確認轉讓的完成,也不能確認個人收入的實現。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

1、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區別。2、二者變更流程不同。3、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

原因:

1、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2、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股份轉讓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轉讓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徵。但股份的自由轉讓也並非絕對。

所以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股東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而股份轉讓是股份持有人讓渡其股份的行為,一般表現形式為股票的轉讓。

公司股權轉讓原因簡單 範本參照

股東會決議

2013年12月9日 科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如下決議:

1、xxx同意受讓xxx的 科技有限公司20%計6萬元的股份;

2、ss同意受讓sss的 科技有限公司10%計3萬元的股份;

4、sss同意退出 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5、同意www加入aaa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6、同意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全體股東簽字:

2013年12月9日

什麼是自然人股權轉讓的正當理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權平價轉讓,正當理由是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和條件

2、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有限責任

公司股權轉讓

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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