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聯遺失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18

國稅普通發票發票聯丟失怎麼辦

普通發票遺失沒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手續那麼複雜,比較簡單點。

發現發票遺失後立即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寫《丟失、被盜發票清單》、《〈普通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再寫一份申請說明遺失原因,連同遺失證明的材料等交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到報刊刊登遺失聲明(企業全稱、普通發票全稱、發票字規號和發票號),帶上遺失聲明報刊一整份,包括報頭,公章,遺失發票的情況說明(要求寫:企業概況,遺失發票的原因,企業的整改措施等,還要提供企業的發票管理制度複印件加蓋公章。發票是開具過的,可能也要提供遺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帳聯。

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遺失了都得接受罰款。

建議

對方提供發票丟失已處罰決定書、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複印件、對方稅務機關出具的銷貨方此張發票已納稅證明、存根聯複印件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購貨方可憑此作為會計核算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遺失怎麼辦?

可以計提進項稅額,罰入賬用對方的記賬聯複印件沒有違反稅法,同樣你抵扣用的是抵扣聯原件也沒有抵觸稅法。遺失的發票聯只是代表你發票保管不當,而事後你向對方索取了加蓋對方公章的記賬聯複印件說明你已對你先前的失誤積極地做了補救,這也是必須要做的。所以你的抵扣聯還是有效的,可以在認證通過後計提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

普通發票丟失發票聯,怎麼辦?

納稅人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發票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複印件、證明等材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複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複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稅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發票複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增值稅發票聯或抵扣聯丟失怎麼辦

對於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另外,根據文件規定,對於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發票的存根聯丟了怎麼辦

遺失存根聯屬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稅務機關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間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一)丟失發票;  (二)損(撕)毀發票;  (三)丟失或擅自銷燬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四)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五)印製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製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中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建議你想辦法取得發票聯的複印件和記帳聯的複印件,在繳銷發票時主動向稅務人員說明你單位已按規定將該份發票申報納稅,說明你單位沒有造成後果,稅務機關一般是不會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是規定可以處罰款,那就也可不處罰。

增值稅發票的發票聯丟失,要怎麼 處理

【問題】 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如何處理?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了怎麼辦

2014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三、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如果當月給客戶開的發票丟失了怎麼辦?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是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在丟失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首先應分清丟失發票的責任,如是銷售方的責任,應接受稅務機關作出的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處罰;而如是購買方的責任,需要求對方出具丟失發票的說明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未按規定保管發票行為的處罰證明,然後分下列情況處理: 1、銷售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丟失空白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機關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誌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並把該證明和丟失發票的記賬聯複印件交購買方抵扣。   (3)銷售方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丟失)的:可讓購買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賬,複印件留存備查。 2、購貨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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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客戶的發票聯丟失,怎麼辦

專票還是普票?如果是專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如果是普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及時處理丟失或被盜發票。當發生發票丟失或被盜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並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數據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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