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法人的意義是?

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才有可能成為法律上的人。奴隸社會奴隸不享有法律的權利,因此他們在生活中雖然是人,但是在法律上卻是奴隸主的工具,和奴隸主豢養的家禽、家畜一樣的地位。

近代法律給所有生活中的人都賦予法律權利,於是人人都成為了法律的上的人。

人在社會交往中,往往以群體團體的方式進行交往,古代羅馬時候商業比較發達。很多人聯合起來做生意,各自投入股份,按照股份參與營利分配和債務承擔,被視為現在法人制度的起源。後面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後,把有很多人成立起來的組織規定為法人。法人可以以自己名義進行行為,承擔責任。比如現在的學校,他可以對外以自己的名義招生,學生在學校期間如果因為學校原因受到傷害,學校進行賠償。比如公司,你在公司上班,公司給你付工資。公司侵害你的權利,你告的是公司。這就是法人。

法人正因為它能和人一樣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所以法律 稱之為法人,也稱為“擬製人”,即不是人但是法律上把它當做人。這就是法人的人格。

法人從其成立之處就源於眾人聯合所形成的組織,法律確認的也是組織為法人,因此法人不能使單個的自然人。

企業法人制度的制度意義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制度的意義和含義

社會主義國家確立法人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法人制度

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法人制度的起源,可以

追溯到羅馬法。但法人概念的真正形成以及它作為一項

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制度,是在資本主義時期隨著各種

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湧現而最終完成的。而在社會主

義國家確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

(一)社會主義法人制度在確認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

營權可以適當分開的基礎上,確立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

獨立財產責任原則,從而在法律上使國庫財產與全民所

有制企業所經營管理的財產完全分開,打破了國營企業

長期以來統負盈虧、吃國家“大鍋飯”的局面,對搞活經濟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確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地位,

明確法人的獨立財產責任並建立起相應的法人破產製

度,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業由國家行政部

門的“附屬物”變成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

和經營者。從而可以進一步加強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科學

管理,增強企業在商品競爭中的活力,為我國社會主義商

品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二)法人制度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商品經濟活動加以

監督和控制,從宏觀上實現對國民經濟計劃管理的有效

法律手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之上

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社會主義經濟計劃的實現,主要

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來捆住企業手腳的辦法,而是要服

從商品生產的內在規律,依靠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來實

現宏觀控制。確立法人制度以後,國家通過對法人的核準

登記和管理,可以有計劃地創辦和批准那些對國民經濟

和整個社會有益的企、事業單位,調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

調整或改革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解散或者撤銷那些對

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不利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以保證

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協調發展。同時,國家通過法人

管理制度,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始終置於主管部門的監督

和管理之下,這就為國家統計和計劃部門及時獲得有關

信息,並及時運用各種經濟槓桿調節商品經濟提供了重

要條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三)法人制度有利於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根據商品經

濟的客觀要求,打破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的界限,發展各

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建

立起新的經濟實體。實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證企業

在民事活動中以獨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

再受來自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不適當干涉;

另一方面使作為法人的企業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種優勢去

干涉其他法人的經濟活動,或者進行不等價的交換。這樣

可以使企業發揮各自的優勢,進行正當的競爭,促進更廣

泛的橫向聯合,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加速整個經濟

體制改革的步伐,更大規模地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對外開

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

民商法普遍採用的制度。在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我們主

要的是同外國法人打交道。如果沒有我國自己的法人制

度,一方面,國外客商和我國投資者對他們的合法權益能

否得到我國法律的保障心存疑慮,影響了積極性;另一方

面,也使我們自己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

確國營企業的法人地位,就無法把國庫財產同企業財產

從法律上明確分開,一旦企業在外貿中虧損嚴重,國家最

後就可能被迫用國庫財產對這些國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

帶的無限責任。我國確立法人制度以後,有利於維護我國

的利益。發展與外國的經濟交往,引進更先進的科學技術

和大量資金,促進我......

法人制度的產生有何意義

淺論我國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熱點問題。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不僅有助於公司企業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改善業績,而且也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微觀基礎,對經濟與社會的長期穩定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定義

公司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來的使其人格化和獲得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公司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自主地對外開展活動。公司法人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制度,簡言之,就是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公司擁有經營權(法人財產權),在對所有者承擔責任的前提下,能夠獨立支配公司的財產。

二、設立公司法人制度的意義

公司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公司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公司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三、當前公司法人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司法審判混亂。

由於,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造成了司法部門無所適從,這種執法的不統一,不僅嚴重地影響了對前述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也嚴重地影響了司法形象法律權威。

2.行政管理成本過高。

例如:由於公司法人制度理論方面的不健全。造成公司經營資格終止的程序過於繁瑣複雜。

3.給部分公司逃避債務創造了條件。

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為許多逃避債務的公司創造了條件。 四:構建與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思路

我國現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很大程度與世界經濟融合發展,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已經頗具規模,主要公司制度初步形成。針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現狀,順應世界公司法制的發展潮流,借鑑西方國家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各種制度實屬必要。

(一)“標”、“本”兼治,優化公司股權結構

通過國有股減持、職工股轉讓集中、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優化股權結構設計、

股份公司設立規範股權設置,使大中型企業形成幾個相對持股較多的大股東,解決“一股獨尊”和股權極度分散問題,實現大股東之間的制約和監督,同時解決國有、集體股權的虛置問題。

(二)完善股東大會的運行規則

1.對大股東的表決權進行一定的限制。。

2.限制對公司有決策影響的大股東的股份轉讓權及其他權利。

3.實行股東大會累積投票制。

(三)完善公司董事制度

擴大董事的權利,限縮並明確股東(會)的職權,提升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應列為改善我國公司法制工作之重

(四)建立債權人自治制度

我國公司立法在債權人的保護方面一般屬於事後保護。要改善這種局面,在不妨礙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法律應當給予債權人更大權利,使其權利能時常得到保障。債權人自治制度包括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破產債權人自治制度。

(五)完善從屬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

我國公司立法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沒有規定其法律涵義,也未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的法律規範作出任何規定,使得兩者關係的法律調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

(六)堅持和完善職工參與公司法人治理

1.充分保障公司職工權益。

2.完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制。

3.從法律制度上明確職工的主人地位...

法人制度是什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係,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係;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意義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範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原國家計委於1996年制定並頒佈了《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法人的含義是什麼?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徵

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根據法人實在說,法人是一種以團體形式客觀存在的民事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它具有如下特徵:

1.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

這種組織機構具有對外統一性和相對穩定性,不因為法人成員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組織及其他變化而影響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存續。法人的這一特徵,使其區別於單獨的自然人。

2. 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這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物質基礎,同時也使法人區別於個人合夥。法人的獨立財產包括三層含義:

(1)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財產;

(2)法人的財產獨立於法人成員的財產;

(3)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創始人的其他財產。

3. 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法人的成員對法人的債務只負有限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公法組織起來的法人就是公法人,它所完成的是國家管理職能,如國家管理機關。

凡依私法組織起來的法人就是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如各種商業公司。

2.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礎和內部結構不同。

社團法人是以社員作為組織成立基礎的人的集合體,稱為人的組合,如各類公司等。

財團法人以捐助行為作為成立條件,是為一定目的而設立,並由專門委任的人按規定目的使用各種資產,稱為財產的組合。如諾貝爾獎勵基金就是為獎勵學術目的設立的財團法人。

3. 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法人活動目的不同;

營利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

社團法人可以是營利法人,也可以是公益法人,如紅十字會。財團法人多為公益法人。

4. 我國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大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 (1)企業法人是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是國民經濟的基本單位。

根據所有制和投資主體的不同,企業法人又可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

(2)非企業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並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是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社會團體法人則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文學藝術活動、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中國法學會、紅十字會等。

企業法人制度的概述

“法人財產權”這一概念首次出現於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隨後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國務院在其發佈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則將企業法人財產權列為獨立的一章做了具體的規定。自此,企業法人財產權取代經營權成為界定企業法人產權關係的一個新概念。但在學術界,圍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內容、意義等諸多問題卻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甚至有人反對提出並使用“企業法人財產權”這一法律概念。至於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定性則更是見仁見智、莫衷一是。在此,筆者想就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問題談一點淺見,以求教於學術界。一、對學術界關於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幾種觀點的述評圍繞企業法人財產權而展開的這場爭論,最激烈、最核心之處是對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的定位。我國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經營權說或結合權說。二說皆否定法人財產權是所有權,認為只能是經營權或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那麼,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否就是經營權呢?實際上,雖然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將經營權界定為“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但從《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具體規定來看,經營權的內容很明顯地超越了財產權的範圍,而兼有行政管理權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等。無論如何,法人財產權不應當包括有這些行政管理權的含義。另外,說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似乎有些勉強。因為財產權不僅包括所有權、他物權,而且還包括債權、知識產權等,為什麼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或其他的財產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呢?顯然,將企業法人財產權等同於經營權或看作是結合權的認識是不妥當的。2.綜合權說。這種觀點將財產權看作是一個與人身權相對應的概念,也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中所列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認為法人財產權並不是指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總稱,它除法人所有權外,應包括經營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這種認識初看起來不無道理,但是細想一下便會發現,法律泛泛規定這樣一個大而又全、無所不包的概念究竟有什麼現實意義呢?著實讓人難以理解。這種以財產權來描述企業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無異於以“他是人”來回答“他是誰”這樣一個提問,沒有任何現實意義。3.法人財產權說。這種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產權概念,而不是指某一項或幾項權利,它包括財產的所有、佔有、使用、處置、轉讓、收益等一組權利。(注:權錫鑑:“論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完整獨立性”,《東方論壇》1997年第2期,第44-45頁。 )此觀點“剖析”了企業法人財產權所包含的內容,但卻沒能給企業法人財產權一個明確的定性,看起來似與綜合權說雷同,又似要承認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所有權(從其列舉的權能來看)。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它在文字描述上犯了一個錯誤,這種將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權能並列起來的做法顯然是不合乎邏輯的;其次是因為它本身沒有界定這種財產權的屬性。故而他所認定的“完整的獨立的”權利給人的感覺卻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4.雙重所有權說。這是目前學術界中最為流行也最為複雜的一種觀點,具體又可細劃為幾個不同的派別,這些派別也代表了對企業法人產權構建模式的幾種不同認識。承認雙重所有權的學者,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經濟意義上的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有具體所有權,投資者享有抽象所有權;或者認為企業法人享......

法人有什麼作用

法人具體意義

法人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

在西方古代社會,由於當時的簡單商品經濟主要是單個個人活動,所以,在羅馬法上,雖然某些團體已具有某種法律上地位,但作為民事主體的只能是自然人。後來,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出現人的結合,即合夥(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靠契約(合夥合同)維繫,目的在經營共同事業,其種類無限制,成立方式十分靈活。但合夥最大的特點在其繫於合夥人個人的信用,未脫離個人色彩。合夥雖然具有團體性,但合夥人的自有財產和信譽,卻是建立合夥的商業信譽的基礎。因此,在合夥經營活動過程中,對於合夥所欠他人的債務,如果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則合夥人必須用自己的其他個人財產負責清償(合夥人的這種責任稱為“無限責任”),同時,對於合夥的債務,合夥人相互之間還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夥關係中,當事人相互依賴,個人風險很大,不適合大規模事業的經營,也不利於資本的大規模集中。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生產規模日益擴大,需要資本的高度集中,需要更多人的結合,而且需要通過分散的投資而分散風險。於是,經過長時期的逐步發展,法人制度應運而生。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對法人制度作了系統規定,隨後,各國民法紛紛仿效,在其民法典中對法人制度作了明確規定。

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其資本均分為股份,投資人以認購的股份金額承擔責任,投資和經營相分離(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投資人即股東並不直接參加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是直接由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負責進行的)。公司財產完全脫離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從而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得以分散(一個資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分成許多份,分別向各個不同的公司投資。如果其中一個公司破產,並不能導致該資本家全部財產的損失。這樣以來,投資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可以極大地激發人們的投資積極性)。同時,投資人還可以通過出讓股份轉移風險。通過這種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資人的投資而組成的公司,就成為獨立於投資人之外的獨立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在資本主義社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資本得以大規模集中,使鐵路、航空、房地產等需要大量資本的經營項目得以實現。這些項目如果由一個資本家經營,可能需要幾十年時間才能完成,而通過公司,也許幾年即可完成。這樣一來,資本主義的經濟的飛速發展就成為可能。進入本世紀以後,隨著社會化大工業的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在公司的設立上,投資人從自然人擴大到法人本身,形成眾多的法人群體,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壟斷企業集團不斷出現,對於推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說,發明法人制度的意義,遠遠超過蒸汽機和電的發明。

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中國自解放以後,長時期內實行的是計劃經濟。計劃經濟是一種由國家高度集權的經濟模式,即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經濟活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利和利益,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的設立、生產和經營,都是由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業沒有任何自主性。而企業生產的產品,全部由國家行政部門統一調撥、統一分配。生產效益好的企業與生產效益差的企業,其職工的工資待遇一個樣,這就是所謂的“吃大鍋飯”)。同時,計劃經濟不需要市場,企業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完成國家計劃,因此,不需要確認企業在平等基礎上的交易關係中的獨立地位,即不需要確認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計劃經濟否認企業的獨立利益,壓制了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中國社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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