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工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集體工
這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有的現象,在由國家投資的企業工作的工人是全民工,生產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集體工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有勞動
文革中出集體工,分配糧食是什麼意思
78年以前,以生產小隊為集體,來集體種植糧食和開展副業,農民集體勞動就是出集體工;掙工分,但分配糧食按人口分配,其它物資也是,年底按一定的價格來抵扣工分,進行結算分紅,
許多勞力少的要年底欠生產隊的錢,稱窟窿
什麼叫集體工?待遇怎麼樣?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務工的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除了下崗、協保、內退人員外,其他要用勞務工必須經過合法的勞務公司。
勞動合同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出: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籤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獲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籤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係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籤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於時間的長短。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為:
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
全民工人與合同工集體工有區別嗎?
已經超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不可能再進行工傷賠償。如在企業制中你被辭退,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等。全民工和集體工、合同工在法律上沒有區別。修改答案:
什麼是大集體工
大集體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名詞,一般盯指大集體企業招錄的用工。93年全員合同制以來,這個詞基本上就不用了。
鐵路大集體工什麼意思
集體工一般是子弟或其他有關係,但進不了主業的人,他們一般是跟多經企業(也叫三產,一般是主業的附屬企業福職工入股的集體企業)。
什麼是集體工家屬工五七工
1.什麼是原“五七工”、“家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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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城鎮居民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響應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門參加生產勞動,組建“五七”連、組、廠,或者進國有、集體企業單位不同崗位工作的人員,他們當中既有城鎮居民,也有職工家屬,因此統稱“五七工”、“家屬工”。這些人員的共同特點:
一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勞動者群體;
二是沒有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沒有勞保。
三是年齡偏大,不符合現行參保範圍及條件,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2.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原“五七工”、“家屬工”參保的實施範圍及對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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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二)截止2010年12月31日為止,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及以上;
(三)曾在本市國有、集體企業或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經歷,且目前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享受定期養老保險待遇。
3.對有原始資料的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及退休人員、原“五七工”、“家屬工”如何進行身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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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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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原始職工檔案的,其身份認定由單位根據個人原始檔案作出確認;原始檔案資料不全的,可將以下資料作為身份認定的依據:
(1)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花名冊,及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資料等。
(4)其他能夠說明人員身份及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明書、獲獎證書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屬工”工作經歷的戶籍底案。
全民和集體工退休待遇
嚴格講,所謂的全民工,合同工,集體工等,都屬於合同制工人,只不過因其所就職的單位不同而稱呼不同罷了。
例如全民工是指國有企業職工,但仍然是合同制工人屬性。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職工,如果與學校建立勞動關係後簽訂了勞動合同,學校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為其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然後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她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金。
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則其在退休後是無法領取養老金的。
全民工和集體工、合同工在法律上沒有區別。
“集體”與“全民”,是單位所有制的概念,成員的身份隨之而來,和工資和工作量無關。
全民工”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集體工”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有勞動關係的人。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兩類人在勞動保障、福利等方面都有差異,所以以示區別。現在這兩個稱呼幾乎純粹變成了概念和歷史名詞了,因此不做深究。
法律規定,全員合同制以後,都是合同工(企業、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只要不籤合同,那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就有可能受到侵害。那麼,正式工、臨時工、固定工、編內、編外的概念不是也就廢除了嗎?貌似其他概念我們都不用去看了。可是,事實上是這樣的嗎?不!因為我們生存關心的是個人的經濟利益,那麼“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讓我們質疑合同工對我們經濟利益的保障作用。首先,我們看一份工作,要先看它是國有企事業的還是非國有企業的。
社會團體按照組織形式分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中介組織、群眾團體等。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比如說工商局、稅務局、銀行、郵局等。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又分為:國有企業、私有企業。國有企業又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有企業又分為: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企業、私營企業。
在我國,很多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多使用編制來管理人員。國家企事業單位只為兩種: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而且這兩種人員都是聘用制的。所謂編制人員就是具有國家(人事部門)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和地方性補助都是財政撥款的,現在要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的。非編制人員就是事業單位自行聘用的(包括臨時工),就像企業聘用一樣,不由財政撥款。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原有的人員不能承擔現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編的人員被聘用,編外人員一般採用人事代理,這是社會趨勢,本無話可說,但是說明白了,編外人員就是社會人,關係不在本單位的人。編制外的人想在單位裡得到職務的提升,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你幹得再賣命再好。這些人員享受不到入編人員所應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因此這樣的人員就叫“編外人員”。
在很多單位,特別是那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大量存在,有些單位的“編外人員”甚至比正式員工還要多。這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起初,這種臨時性的“應急”辦法對於打破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用人體制的條條框框、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地顯現出來。
“編外人員”在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屬於單位裡的“二等公民”。一些“編外人員”即使比“正式員工”幹得更好,也享受不到正式......
檔案裡晉升工資5類4及啥意思大集體
在編職工:所謂的在編、非編的“編”,指的是“編制”。通常政府機構、大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固定的人員編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員數。但由於制度問題,很多單位在職能擴充、任務增大或者改變後,無法及時調整編制,有傭工需求,卻沒有制度內的人員編制,就會額外招收一些工作人員。通常,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工資、保障以及福利待遇因為有編制,所以納入財政,由政府或者相關機構負擔。而編制外的僱傭人員,不論工作內容和崗位是否同於編制內人員,因為屬於編制外,所以在工資、待遇以及保障福利方面沒有財政預算內的保障,需要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所以通常不如在編人員。
大集體職工是指大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是指財產屬於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所謂“大集體職工”就是大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主要是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較大類型的企業職工。
什麼是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
這是以前的說法,全民帶集體混崗是指這一類崗位,既有集體職工,又有全民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