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區改造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06-04

棚戶區改造的改造的意義

經過2012年到2014年這三年來街道辦大面積的實施舊城改造來看,棚戶區改造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多個方面都可以取得良好成效,同時也得到了當地幹部居民的擁護和讚許,其重要意義體現在:  1、棚戶區改造可以有效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體現了社會公平、公正。棚戶區居民絕大多數都是低收入困難群體,經過棚戶區改造,不僅可以改善居住環境和居住質量,而且還能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資產,特別是針對棚戶區改造中部分低保戶、特困戶收入不高、經濟條件較差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施救助,確保這部分人群能夠有房住,從而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公正。  2、棚戶區改造可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區落後面貌。棚戶區改造首先要解決的是髒亂差面貌和基礎設施落後的現狀,通過改造,統籌考慮了服務配套和基礎條件的改善,特別是改造項目的實施採取招商引資的辦法,既節約了縣財政資金的投入,又可以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改變城市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使原來落後的城市面貌變為縣城靚麗的風景。  3、棚戶區改造可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集中連片棚戶區的改造可以盤活土地資源存量,最大限度提高出讓收益、顯化土地價值,同時可以較好地解決資金投入問題,使稀缺的土地資源得以再生和利用,進一步煥發老城區的生機和活力,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水平。  4、棚戶區改造可以增加社會就業,促進地區的產業結構調整。棚戶區改造能夠拉動建築業的發展,促進地區經濟增長和增加社會就業的機會。同時,結合棚戶區改造,以土地置換為依託,可以大力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5、棚戶區改造可以密切黨與居民群眾的感情,促進社會和諧。棚戶區改造,使多數普通居民告別低矮破舊房屋,享受到了高樓林立和城市的美化、硬化、亮化和淨化,提高了居民的幸福指數,體現了黨的執政能力,拉近了政府與居民的距離,增強了社會凝聚力,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

舊城改造是什麼意思

舊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體地、有步驟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質生活環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勞動、生活服務和休息等條件。既反映城市的發展過程,城市空間規劃組織以及建築和社會福利設施的完善過程;又表示物質成果,反映當時的建築和福利設施狀況。舊城改造是個不間斷的過程,取決於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速度。內容包括:①改造城市規劃結構,在其行政界限範圍內,實行合理的用地分區和城市用地的規劃分區;②改善城市環境,通過採取綜合的相互聯繫的措施來淨化大氣和水體,減輕噪聲汙染,綠化並整頓開闊空間的利用狀況等;③更新、調整城市工業佈局;④更新或完善城市道路系統;⑤改善城市居住環境並組織大規模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把舊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區。當前舊城改造方案設計的趨向為:①保持中心城市相對穩定,增加一些結構完整、規模適當的封閉式衛星城鎮,城市用地被劃分為一些孤立的功能區,而整個規劃結構的發展,有賴於相交半放射環形系統的擴展;②在向靈活分區過渡的基礎上編制各種開敞式的城市結構,公共服務中心的佈局則根據完善整個城市規劃結構的具體條件,具有更加多樣的組合方案。

舊城改造的意義是什麼?

哪些橫幅上不是寫了嘛,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和諧城市。

說白了就是當官的想給自己臉上貼金,順道可以撈一筆錢。我住的地方正在舊城改造,弄的民怨沸騰

中國的古(舊)城區改造有什麼優勢和劣勢?

好處

第一,舊城區道路網絡基本建成,道路交通矛盾日益緩解;

第二,公用配套設施供需總量基本平衡,服務供應結構得到優化;

第三,城市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並呈改善趨勢;

第四,住宅長期短缺的矛盾得到根本性扭轉,住宅建設飛速發展。

壞處

一、對經濟效益的過度注重和對社會效益的忽視;

二、傳統改造手段的成本居高不下;

三、輕視文化效益——歷史風貌和城市景觀特色的喪失;

四、改造手段的單一和體制的不完善;

五、公眾參與仍然薄弱。

當然最主要的一點是將大量資本投入房地產業,產生大量泡沫

舊城改造的意義是什麼???

能有更多的空間讓人呆著!更規矩化!更程序化!

符合哪些條件的舊城區改建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是由政府組織實施。舊城區改建既可能是舊城區內部分或者個別房屋的改建,也可能是整個舊城區的改建,如果是舊城區內部分或者個別房屋的改建,私人也可依法進行,此時無進行房屋徵收的必要性。只有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才涉及需要徵收他人房屋的問題。

二是符合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根據該規定,不損害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控制拆遷和建設規模的舊城區改建才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法律也對舊城區改建作了一些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三是應當是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

首先,關於危房集中的地段。《徵收條例(徵求意見稿)》曾規定,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此,不少意見提出危舊房改造並非都屬於公共利益。危舊房不是一個概念,而是包括危房和舊房兩種情況。危房是指本身存在危險的房屋,要對其進行改造以防止房屋居住人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但是舊房是否需要改造,卻存在很大爭議。多數意見認為,舊房改造不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理由主要有兩點:(1)何為“舊房”沒有明確標準,實踐中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順利徵收房屋,將剛建成不久的房子也界定為“舊房”,不僅對房屋權利人造成了很大損害,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2)即使根據已確立的使用年限標準將房屋認定為舊房,對其拆遷也未必屬於公共利益。舊房未必就屬於危房,有些房屋雖然使用較長時間但由於質量良好,不能歸入危房行列。如果舊房沒有危害或者威脅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就不能認為對其改造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條例(徵求意見稿)》考慮到了這一問題,其第十三條規定:“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01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意圖通過被徵收人民主表決來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需要。但這一按被徵收人同意比例來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做法,又產生了新的問題:一是是否屬於公共利益屬應是客觀情況,不應由人們的主觀意思決定;二是對於舊房改造,即使有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的,也無法證明徵收其他人房屋的正當性,畢竟並非舊房都是危房;三是90%被徵收人究竟是按照房屋面積還是按照人來認定,而房屋面積又涉及建築面積還是居住面積的問題,人又涉及人數還是戶數的問題,因此如何操作執行顯然是個很棘手的問題。因此,《徵收條例(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刪去了該條規定,同時也刪去了舊房改造的提法。如果某一地段的危房數量很少,要解決危房的危險,完全可以通過消除危險或者資助救助等辦法來解決,沒有必要通過房屋徵收來解決,這也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因此,只有在危房比較集中的地段,才可能使用房屋徵收手段解決問題,這也可以避免有些地方政府借危房改造之名行違法徵地之實。

舊城區改造的介紹

對於舊城區進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變舊城區的面貌。

舊城改造,舊村改造和"三舊"改造有什麼區別?

舊城改造

是指局部或整體地、有步驟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質生活環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勞動、生活服務和休息等條件。既反映城市的發展過程,城市空間規劃組織以及建築和社會福利設施的完善過程;又表示物質成果,反映當時的建築和福利設施狀況。舊城改造是個不間斷的過程,取決於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速度。

舊村改造

是推進郊區城市化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實現農村現代化、加快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三舊改造一詞來源於廣東,分別是“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

三舊”改造是廣東特有的舊城改造辦法。三舊分別指的是:舊城鎮、舊廠房、舊村居。

舊城鎮

主要是指各區、鎮(街道)城區內國有土地的舊民居、舊商鋪、舊廠房等。包括因產業調整而搬遷或者停產的工業所留下的舊廠房、舊倉庫;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戶、簡屋、單層磚混結構等建築結構簡陋、外觀環境差的危舊居民用房;物業價值低於土地價值的舊商鋪等。改造項目應確定最小面積,以體現整體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積應由每個地區因地制宜確定。如佛山確定為:低層建築應不小於500平方米,多層建築不小於1000平方米,中高層、高層居住建築不小於2000平方米,高層公共建築不小於2500平方米。

舊廠房

主要指鎮(街道)、村和工業園區內的舊廠房以及嚴重影響城市觀瞻的臨時建築。包括上世紀90年代及以前建設的臨時建築、單層簡易結構舊廠房;容積率低於0.6的舊廠房;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性質不符,佔用灘塗、農田等生態用地的違章建設廠房;地均產出低於100萬元/畝的低效工業工地;國家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的舊廠房;廢水、二氧化硫、粉塵、煙塵等工業汙染物排放未100%達標的舊廠房;能耗和水耗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品能耗、水耗限額標準的舊廠房等。

舊村居

主要指城市規劃控制區範圍內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業區、物流園等產業園區佔據的園中村;不再適宜生活居住,村民須逐步遷出或整體搬遷形成的“空心村”。具體包括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的磚土結構建築;不符合國家規範和地方技術標準的各項指標的城中村、園中村;違法違章建築、單家獨戶的舊村居;水、電等基礎設施,體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消防、生態環境等嚴重滯後的,不適宜居住的空心村、園中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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