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像拾得遺失物這個行為,它的義務是還給失主,權利是什麼呢?

拾得遺失物就是拾得人在拾得這個東西的時候並沒有具體的意圖,但是在拾得以後會產生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拾得人有報告、保管和返還的義務,因此會引起相應的法

律後果,比如遺失人給以了其一部分物質感謝,這就是權利。

為什麼說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什麼法律關於到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供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 、先佔 有區別嗎?

當然有區別了:

1、先佔是對無主物的先佔,前提是先佔的東西處於無人享有所有權的狀態,比如你扔掉了一臺舊電視,這臺電視機就是無主物,撿垃圾的人見到這臺電視機,就是先佔。先佔之後,撿垃圾的那個人享有舊電視機的所有權,你不能再要回你的電視機。

2、拾得遺失物是不當得利的行為,遺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丟了遺失物,但仍然享有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比如,某人丟了一臺電腦,被你撿到了,此時電腦的所有權還是丟失的那個人的,他有權請求你退還,如果不還,他可以告你。

法律實務中,兩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證明佔有物是被人拋棄的還是遺失的,如何判斷要依據常理。如把破舊的電視機扔到垃圾桶裡,法官一般就認為是拋棄行為,但是一臺全新的電腦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會認為是拋棄。

如何理解“拾得遺失物屬於原始取得”?

將“拾得遺失物”列入原始取得;是指“超過招領公告期,沒有人來認領,此時遺失物屬於國家所有”,這一規定是“原始取得”。因為此時依據的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依據原權利人的意志。也可能是指“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在2年內要求佔有人返還原物,如果超過2年,則佔有人可以取得所有權”,這一規定也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依據原權利人的意志,可以認為是“原始取得”

拾得遺失物屬於事件還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

拾得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不適用。物權法規定,拾取遺失物必須給回失主。不能算善意拾取。

如果你不給回失主

價值低於5000元以下物品。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三款

高於或者等於5000元物品。適用刑法第270條。

為什麼拾得遺失物是非意思表示行為

很簡單,遺失物是你想撿就能見到的嗎?應該算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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