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土地使用權包括哪些類型

已經徵收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因未移交或移交未使用收回,由當地收儲中心代管理的土地,為儲備土地。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概念體系中,沒有使用地上權這一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就是地上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佔有和使用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就是為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所限定的範圍內進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時不得超出該項範圍。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實現其權利,自然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同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準用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

2.權利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處分其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則其必須與建築物共命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在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當事人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做了限制,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轉讓其建設用地使用權。

(2)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此時,其地上的建築或其他工作物也隨之抵押。另外,當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

(3)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賃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仍須向土地所有人履行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②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④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情況下,通過劃撥土地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附屬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其地基範圍內進行非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屬行為,如修築圍牆、種植花木、養殖等。

4.取得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著物,其所有權應當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立法例上有認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權。但取回難免會使物受到毀損,而且即使取回後恢復土地的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從社會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確認土地所有人對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購買權補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時,地上權人不得拒絕。這種購買權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勉強;而且該項購買權一旦行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出讓、租賃和劃撥。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劃撥一種,但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

<使用權類型> 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

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則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法不同,也就決定其權利的不同。由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換句話說,可以進入市場。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則不能進入市場,只有在補交了土地出讓金後方能享受同樣的權益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1)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劃撥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必須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或個人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國家對於劃撥用地範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佈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上述可以劃撥的四類用地範圍進行了具體細化,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但未繳納有償使用費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因歷史原因,單位和個人以各種方式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用的,也應視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空地未經批准不得出租、抵押。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應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出讓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轉讓方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轉讓的房地產所獲得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出讓的情況主要有繼續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幾種。對於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國家通過法規允許轉讓,因此轉讓時無需再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房屋可連同佔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哪些?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不需要登記只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建設用地使用合同為前提需要登記方能生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新的物權法對其條款有所修改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激用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為劃撥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是否註明。出讓地都會註明的,另外劃撥地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讓地是有年限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取得方式?

對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後,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視角的不同產生名稱上的不同。

上海的房產登記條例提了“建設用地”概念,是本地域(上海)訂立的行政規章,從定義“登記”行為的角度講概念。為了區別於農村宅基地的開發,特指國有土地上對現有土地的開發建設。 提法如下:“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

而國有土地使用權概念,是國家從城市房地產的立法角度講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提到:“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二者性丹是不一樣的。前者可以依法轉讓出讓,後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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