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處理有哪幾種?

General 更新 2024-06-19

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哪些?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1、停職: 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2、調整:調離工作崗位。3、免職: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黨紀政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具有處分權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等,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及處理建議。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哪些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方式有哪些?

(1)限期改正。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黨組織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也是督促這些黨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錯誤,提高覺悟,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採取的一種組織處置措施。限期改正這一組織處置形式,適用於雖然屬於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意,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對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置,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滿時,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限期改正不是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其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2)勸其退黨。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在確定是否勸退某個黨員出黨時,黨組織一定要採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其表現要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沒有轉變的可能和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傷感情。勸告黨員退黨,需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果本人堅決不退,並誠心表示願意改正的,支部大會可根據情況決定其限期改正,時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後,再由支部大會討論,根據其表現,確定是否勸其退黨。對那些既不願退黨,又沒有決心改正的黨員,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准,宣佈將他除名。不能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期限。 (3)黨內除名。黨內除名是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形式。除名包括對自行脫黨者除名、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和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 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關鍵是看有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6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有客觀原因的這類黨員,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應及時對其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對要求退黨者除名,是指對那些改變了共產主義信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願意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員,在弄清楚情況以後,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對那些按黨章和有關規定應當勸其退黨,但經黨組織耐心勸說本人堅持不退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可以宣佈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後生效。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一、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二、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三、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屬於組織處理。

誡勉談話與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哪幾種

有改組和解散兩種。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佈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追究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失職瀆職責任的組織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程序有哪些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對在民主評議中初定的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並整理成綜合性寫實材料。材料內容一般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

2、支部委員會依照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

3、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

4、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核實的材料一併報送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要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

5、黨支部收到黨委批覆文件後,要及時找 被處置對象談話,轉告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做好思想工作。之後,召開黨員大會,宣佈黨委決定。

不合格黨員的認定

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熱衷於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二是政治立場動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三是宗旨觀念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利己主義嚴重,與民爭利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臨危退縮。

四是工作消極懈怠,不思進取、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範作用,落後於普通群眾。

五是組織紀律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

六是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貪圖享受,奢侈浪費,沉迷低級趣味,生活作風不檢點。

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

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處置不合格黨員程序:1、黨支部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根據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結果,由支委會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2、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可派人蔘加。3、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4、經預審同意後,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對擬處置黨員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並進行表決。5、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准。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後,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並以適當方式宣佈。

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對其進行評議,根據改正情況作出相應決議,按程序上報審批。對被勸退、除名的,基層黨組織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複查,並對本人作出回覆。

處置不合格黨員政策界限

處......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2016新版《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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