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安全事故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5-22

發生了安全事故我該怎麼辦?

事故由僱主承擔這是肯定的

前提是死者是否有工傷保險

總之 你是有責任的 但是賠付的責任你是沒有的

出安全事故了該怎麼處理

你好!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在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培訓學校出現安全事故怎麼辦

這是一起責任事故,責任在培訓學校,培訓學校應該為此負全部責任。具體到這件事情,首先向家長表明態度:“是學校沒有照顧好孩子,學校不迴避不推脫責任”,這時家長會比較激動,少數家長會有極端的語言或肢體衝突,學校及當事老師只能保持克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報警。這個時候不要向家長過分解釋原因,糾纏細節,讓家長有老師推卸責任的感覺。事件發生了除了真誠道歉外應該立即採取措施救治孩子,為孩子負擔一切與本次事故有關的醫療費用,給孩子買一些營養品經常去看望孩子,詢問康復情況。以上的一切表明學校態度勇於擔當,爭取家長諒解,為處理事故做好準備。

根據孩子傷情和愈後傷殘情況與家長商議賠償問題,最好能商議解決(解決要有紙面文件經雙方簽字),如若不能達成協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判決。

在施工時發生安全事故如何處理?

答: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安全生產監督、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報告。

廠裡出現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怎麼處理

按照新的《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除非是非法生產經營導致事故的。

在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了怎麼處理

1、迅速搶救傷員

2、封鎖現場

3、報告領導

4、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

5、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工地上施工出現安全事故應該怎樣解決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如何進行解決?此問題如果是針對單位提問,則按照當政府主管部門有一套完整的事故處理流程,按照流程的要求依次完成。如果是針對受傷害者及家屬來說,首先是查看責任認定,如認定不實際可以提出異議請求重新認定;其次是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申請死亡賠償金與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喪葬補助金。如果是受傷則在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等級主張傷殘補助金並享受工傷的相應工傷待遇。

以上過程主要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中產生糾紛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公司出了安全事故該如何處理

如果你朋友的公司和打井隊簽訂了承包合同,在施工中你朋友僱傭的人發生事故,其責任應由你朋友承但。

如果你朋友的公司沒有相關的資質,而打井隊沒有盡到相關的管理責任或者明知沒有資質還發包給你朋友,應和你朋友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現安全生產事故,死亡怎麼處理

1、政府相應的管理部門,如安全監督局等,本身指責就要對安全生產負責,如果有監管不到位的情況,還是應該處罰的。當然事故大了,政府首長也是要負責的。

2、事故單位有人員該處罰而未處罰的,應該就其責任和過錯的因果關係,由政府負責監管部門提出處罰意見,並認真執行。

3、只要是安全生產事故,政府都要管,處罰誰或者不處罰誰,主要從事故的原因對應責任看,有所少人不負責任,有過錯,就處罰多少人,具體情況不同,沒有同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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