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被規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領導被雙規”是什麼意思?嚴重嗎?

太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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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嫌疑人在規定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應該嚴重的

反腐中往往說哪個領導被“雙規 ”是啥意思

雙規是紀委採取的措施,在規定的地點規定的時間說清問題,再作進一步依法處理。

領導幹部被雙規是啥意思

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法定梗強制措施,由司法機關實施。實行雙規一般是對案件掌握一定線索和情況,雙規對象在期限內仍保留職務,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調查清楚再行處。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為。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範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雙規是什麼含義

您知道"雙規"這種特殊的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的來由嗎?"雙規"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威力?黨和政府對"雙規"有哪些規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的合理性和侷限性是什麼?這一手段,是長久實施,還是過渡性的?它究竟會保留多長時間?一直主張"制度反腐"的著名學者李永忠為您--揭開"雙規"的朦朧面紗

"雙規"是怎麼誕生的

記者:在中國反腐大業中,恐怕沒有什麼手段比"雙規"更令腐敗分子惶惶不可終日了。當然,準確提法是"兩規",在監察部門叫"兩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這種反腐敗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國應運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稱"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紀檢監察機關臨危受命,承擔著查處嚴重腐敗案件的重任。雖重任在肩,手段卻只有一張嘴、一支筆。在此尷尬情況下,一些能夠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夾生飯;一些本該繩之以法的腐敗分子,眼睜睜地逃脫懲處。在反腐鬥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雙規"的威力來自何處

記者:據我們所知,很多腐敗分子都是在"兩規"期間交代出犯罪事實的,您前邊提到"兩規"是"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義?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威力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兩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兩規"、"兩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調查對象的屁股離開馬桶,從而產生人所盡知的、臭味迅即出來的"馬......

領導被雙規是什麼意思?

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自己的問題。實際上是發現某個領導幹部有違法行為後採取的初步措施,主要是隔離審查、讓自己交代問題,屬於黨紀範圍,所以一般由紀律檢查部門執行,如果犯罪,最後要移交到檢察院處理的。

官員被雙規是什麼意思

官員違反刑法,被法院審判而有刑罰

雙規是什麼意思?

近幾年來,隨著反腐敗的深入,“雙規”一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耳畔。從深圳的女公安局長到國土資源部的田鳳山,被“雙規”儼然已成為腐敗官員落馬的代名詞。

改革開放後,腐敗問題日益嚴重,為了與腐敗做鬥爭,“雙規”應運而生。“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簡言之,就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至於雙規的具體對象,2002年1月中紀委辦公廳下發的《關於紀檢機關使用“雙規”措施的辦法(試行)》曾專門明確指出雙規的對象是黨員。

“雙規”是針對越來越嚴重的反腐敗形勢而制定的,由於雙規會產生“馬桶蓋效應”,有利於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為案件的審結提供依據,因而成為屢試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幣有兩個面一樣,雙規再成為反腐利器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首先,“雙規”的對象被擴大化,本來按照規定只有黨員才有資格成為雙規的對象,但據有關報道,有些並不是黨員的人也享受“雙規”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紀委在辦理一樁經濟案件時將三名非黨員個體老闆“雙規”,時間長達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嚴的打工妹被“雙規”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目前“雙規”的典型做法是:辦案人員把地點設在賓館等場所,被“雙規”的人員在這裡被嚴密看管,未經允許不能離開,不能回家,更不許與外界聯繫,同時“雙規”也沒有具體期限,一般是什麼時候問題查清,什麼時候解除。可以說被雙規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中國共產黨雖然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領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從本質上講,它應是一個社會團體,因此黨的紀檢機關無權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至於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是國家機關,但到目前為止,法律並沒有賦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因此,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野蠻踐踏。

第三,“雙規”的結果,按照查出的問題的大小、性質,一般而言,結果不外乎兩種,要麼給予黨內紀律處分,要麼移交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但問題在於如果什麼問題都沒查出來,被“雙規”的人是清白的,那怎麼辦?難道象平反被“四人幫”迫害的老幹部一樣,說經歷住了歷史和黨的考驗。被司法機關抓錯、關錯的人可以得到國家賠償,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懲處。可是被“雙規”的人能得到賠償嗎?能追究作出“雙規”決定的組織、機關的責任嗎?目前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雖然黨員曾經在黨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獻給黨,但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活動,如果連黨員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那麼就更談不上對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雙規”是一個新生事......

中央領導反錯誤是說的雙規是什麼意思

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幹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採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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