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彌補虧損表怎麼填?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企業所得稅年報,彌補虧損明細表如何填?

一、相關稅法條款及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在企業實際發生彌補行為的時候,要從發生虧損的第一年足額彌補,之後再行彌補下一年的虧損。

二、報表說明

各省份國家稅務局的網上報系統都有著細微的差別,主要由於報表的表間及表內的審核方法和審核規則的技術實現存在差別;以及附表與主表之間的數據提取關係的設計也存在差別。

本申報系統中,附表四第六行第10列的數據為自動生成的數據,等於第10列前五行之和;並自動提取到主表的第二十四行,即企業本年發生彌補從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

報表共計7行、11列。其中,第一行第11列為系統鎖定的單元格,不能填寫數字(到下一年度時,第一行所在年度的虧損額已超過五年的規定年限,所以不能再行結轉)

三、填寫規範與示例

納稅所屬期以(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為例。

第1列,填寫年份。本列第一行為此前第五年的年份,即2005年;本列第六行為本年年份,即2010年。

第2列,填寫企業自然數據。以企業年終審計報告為準填寫實際盈虧數額;盈利為正數,虧損為負數。

第3列,發生轉入虧損額的企業據實填寫即可。

第4列,自動生成的數據列。在填寫第2列各行次之後,本列各行次便自動生成與之一致的數據。

第5——8列,填寫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以2010年為本年,前一年度即2009年,前二年度即2008年,以此類推對應填寫列數,再將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虧損彌補額填入相應年份所對應的行次即可。

第一步,將2007年的利潤彌補2005年的虧損。07年利潤為66551.14,為前三年度;彌補2005年的虧損額,所以將該數字填入第一行第6列。

第二步,自行計算。05年的虧損額為114679.92,已由07年彌補66551.14,仍有48128.78的結轉,此剩餘的虧損要在2009年(為前一年度)的利潤(49768.41)中繼續彌補,所以將48128.78填入第一行第8列。這樣,2005年的虧損已彌補完畢。

第三步,將2009年的利潤彌補2006年的虧損。09年利潤在彌補05年虧之後仍剩餘1639.63,將此數字填入第二行第8列。

第四步,自行計算。06年的虧損額為19683.95,已由09年彌補1639.63,仍有18044.32的結轉,此剩餘的虧損要在2010年(為本年度)的利潤(19269.88)中繼續彌補,所以將18044.32填入第二行第10列。這樣,2006年的虧損已彌補完畢。

第五步,將2010年的利潤彌補2008年的工損。10年的利潤在彌補06年的虧損之後,剩餘部分仍大於08年的虧損額,所以將863.75填入第四行第10列。

至此,本年度及從前年度虧損彌補額的明細填寫已完畢。

第9列,自動生成的數據列。為第5——8列相應行次數據的合計數。

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的虧損額。將本年需要彌補虧損的具體數額填入從前相應年份的所對應的行次即可。本列第六行的數據自動提取至所得稅年報主表的第二十四行。

第11列,自動生成的數據列。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額,即本年過後,還沒有彌補完成的從前年度的虧損額。該數額的合計數自動生成至本列第七行,即企業的利潤不能彌補足額從前年度虧損時發生的情況。

以上為所得稅年報A類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寫規範及示例。...

年報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該如何填寫?

看你的累計為分配利潤是正數還是負數,要都是虧損的情況下不用填了,填也是個0,應為你沒有利潤去彌補虧損。如果有累計利潤,董事會或相關機構同意用以前年度利潤去彌補的話就需要填列相關數據。

採納哦

怎麼填寫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明細表.

只需要填寫

2011  -20139.14

2012 -36803.53

2013 -68160.88

然後加個總數,你13年是負數,壓根沒有可彌補的。

年報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表怎麼填

根據你提供的06至10年數據填表如下: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表~~~怎麼填,共3個年度 ,如果今年是盈利應該怎麼填??附圖

2010年虧損265112.85元,2011年虧損570503.55元

2012年盈利409295.96元,首先彌補2010年的虧損265112.85元,剩餘144183.11元彌補2011年度的虧損,彌補後2011年度426320.44元結轉以後年度彌補。

填表時,你第9列前填寫的沒有問題。

第10列第4行填寫彌補2010年的虧損265112.85元,第10列第5行填寫彌補2011年度的虧損144183.11元,第10列第6行填寫409295.96元(這裡的409295.96元的意義是2012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和,即265112.85+144183.11元,而不是2012年度盈利數的意義。假設2012年盈利100萬元,前兩年的虧損數不變,這裡也是填409295.95元,而不是填100萬元)。

第11列僅第5行填寫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2011年度虧損426320.44元,第11列其餘行次均填0.

對於是否找稅務機關審批的問題是這樣,稅務機關早已取消對彌補虧損事項的審批,但可能有的地方的稅務機關採取備案管理方式,具體需要諮詢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季報表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怎麼填?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這一行(是填寫上年度所得稅清算後確認可供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金額)。 如果沒有可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就不要填寫。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是上年度的數據,本年度發生的虧損不要填寫在這裡,待年度所得稅清算後確認可供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金額,在下年度有利潤時都要填寫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

可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最多隻能在五年內彌補完,如果五年內沒有完,就不能彌補了。

比如2013年可供彌補以後年度虧損金額5萬元,2014年盈利2萬元,可供彌補以後年度虧損金額就只餘下3萬元。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如何填

請看 不是彌補04年虧損嗎-16000 在10列第一行上不是填上去了嗎

10列是填你今年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你主表23行是7500 所以今年最多隻能彌補7500

其他的是以前年度彌補以前的 所以是不出來的

2004年的虧損 有以後5個年度彌補的 其他年度彌補的填在5 6 7 8裡 今年彌補的填在10列 最大不能超過主表23行 也就是附表四6行4列數 04年虧損16000 05年06年虧損不能彌補了 有07年彌補 還有12800 有08年彌補 餘額12500 有本年09年彌補 你本年只有7500利潤 所以最多隻能彌補7500 還有的餘額不能再向以後年度結轉彌補了

主表24行只顯示本年彌補的數據75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怎麼填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份。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推5年,第6行為本申報年度。 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數據(虧損額以“-”表示)。 3.第3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併入的合併、分立企業的虧損額(以“-”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於第2+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於第5+6+7+8列。(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分析填報主表第23行數據,用於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5行累計數不得大於主表23行。10列小於等於4列負數的絕對值-9列。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後,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於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四、表間關係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中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怎麼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填報說明: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第二季度申報時,填報的利潤總額“累計金額”是衝減了第一季度虧損後的利潤總額。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彌補虧損那個表怎麼填

一、申報表填報與稅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如申報年度為2010年,則往前推的5個年度分別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別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原《企業所得稅暫行 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5 年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虧損彌補期必須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 損,自第一個虧損年度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限。

(二)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表示)。

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 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 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同時規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此規定執行。

(三)第3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併、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照稅收規定彙總納稅後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照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符合特殊重組的條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組的稅收優惠。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 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可由合併 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同時規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執行。

(四)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填報第2列和第3列的合計數。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虧損彌補額”:填報本年以前的各虧損年度已彌補虧損額,其中第9列為合計數。年度為盈利的,即該行的第4列為正數,則該行的第5列至8列數據為空。 如項目“第一年”為虧損年度,即第1行4列為負數,則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5年的彌補虧損額;如項目“第二 年”為虧損年度,即2行4列為負數,則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4年的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急轉下一個年度 彌補;如項目“第三年”為虧損年度,即3行4列為負數,則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後的得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結轉 下一個年度彌補,依次類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報本年以前年度的虧損在本年 的可彌補金額,本年的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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